#知產大省那些事兒#
河南啟動知識產權服務行業(yè)應對疫情情況調查
2月28日,河南省知識產權局下發(fā)《關于知識產權服務行業(yè)應對疫情情況調查的通知》,針對全省知識產權有關部門、專利代理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服務行業(yè)應對疫情情況調查。
該調查圍繞“抗擊疫情和服務創(chuàng)新主體方面的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個人事跡;疫情對知識產權服務發(fā)展的影響;疫情影響下知識產權服務業(yè)發(fā)展的政策訴求;疫情影響下如何發(fā)揮知識產權服務行業(yè)作用及支持經濟社會發(fā)展”等四個方面進行問題和建議征集,及時、全面地了解疫情對知識產權服務業(yè)的發(fā)展的影響程度,精準把握企業(yè)訴求,采納相關建議。
調查截止時間為2020年3月4日,調查結果將統(tǒng)一報送至河南省知識產權局,幫助相關部門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政策,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服務行業(yè)面臨的難題,為全省知識產權服務業(yè)復工復產助力。(來源:河南省知識產權局 作者:文化傳播中心 吳瑞格)
安徽局出臺措施支持企業(yè)復工復產
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相關工作,安徽省知識產權局印發(fā)《關于支持企業(yè)復工復產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提出通過優(yōu)化知識產權申辦流程及質押融資服務,緩解企業(yè)資金困難,助推企業(yè)復工復產。
《若干措施》提出,發(fā)揮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合肥代辦處作用,調動骨干力量,制定疫情防控期間線上辦理專利業(yè)務工作指南,為社會公眾開通專利申請、專利權質押登記等多項業(yè)務的線上辦理通道,規(guī)范辦理流程。優(yōu)先辦理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專利申請、專利審查請求、專利權質押登記等服務需求。支持中小微企業(yè)以專利權、商標權進行質押融資。下一步,安徽省將綜合運用各項幫扶措施,高效服務藥品、醫(yī)療器械、消毒產品等疫情防護用品生產企業(y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幫助中小企業(yè)復工復產。(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蘭州海關啟動“龍騰2020”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
3月1日,記者自蘭州海關獲悉,為維護公平有序的進出口貿易秩序,蘭州海關日前啟動“龍騰2020”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將開展為期10個月的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
據介紹,在此期間,蘭州海關將加大執(zhí)法力度,對服裝、手表、鞋靴、消費電子產品、皮包、個人護理用品、眼鏡、電腦及配件、玩具等進出口商品全面啟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打擊進出口侵權行為,保護企業(yè)合法權益,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與此同時,蘭州海關還將積極培塑出口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加大對有知識產權保護需求企業(yè)的服務力度,鼓勵支持企業(yè)開拓創(chuàng)新,為甘肅省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fā)展提供堅實保障。
去年以來,蘭州海關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采取多項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首次在執(zhí)法監(jiān)管中查獲一批侵權貨物,培塑出口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7家。(來源:蘭州日報 記者:蔣凌)
復工復產融資難、融資貴?有企業(y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19.2億
2月25日起,濟南市市場監(jiān)管局啟動2019年度企業(y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扶持資金申報工作。符合條件的企業(yè)將能享受到貸款貼息、評估費補助、擔保費補助、保險費補助等政策紅利。融資成本最大可降至為零。
近年來,濟南市專利質押融資總額累計達52.85億元,年均增長20%,已對60余家企業(yè)專利質押項目資助700余萬元。此次申報包括山東省、濟南市兩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企業(yè)通過專利權質押貸款繳納的貸款利息、評估費等融資費用可以分別申報山東省、濟南市質押融資項目扶持資金資助。
其中貸款利息山東省財政給予基準利率60%的資助,最高資助50萬元;濟南市財政給予40%資助,最高資助30萬元。保險費山東省財政給予60%資助,最高資助6萬元;濟南市財政給予40%資助,最高資助4萬元。評估費(分析評價費)山東省財政給予50%資助,最高資助5萬元;濟南市財政給予50%資助,最高資助5萬元;擔保費濟南市財政給予50%資助,最高資助5萬元。同時符合山東省、濟南市申報條件的項目可以疊加享受政策扶持,企業(yè)貸款的基本利率利息、評估費等融資成本最大可以降低至零。
此次申報的基本條件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時完成還本付息的貸款,且該貸款的專利權質押合同已經辦理過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xù)。
申報方式分為電子版和紙質版申報兩個階段,濟南各區(qū)縣先行對電子版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再預約錯時報送紙質材料。電子版報送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15日,紙質版報送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30日。濟南市6起專利權質押融資成功案例中:山東天岳集團公司已連續(xù)6年以72件(次)專利權質押融資19.2億元,僅2018年企業(yè)利用28件專利從多家銀行成功融資3.724億元,營業(yè)收入實現翻倍增長。(來源:齊魯晚報 記者:李培樂 通訊員:胡藝萌)
#知識產權那些事兒#
北京理工大學訴北京理工源動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
近日,朝陽法院受理北京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原告)訴北京理工源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訴稱,原告創(chuàng)辦于1940年,前身是誕生于延安的“自然科學院”,1988年改名為“北京理工大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歷批次重點建設的高校,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行列的全國知名高校?!按髮W”指代的是原告的單位類型和性質,“北京理工”才是原告名稱中最能起到區(qū)分作用的核心部分。隨著原告在全國各地的招生工作,絕大多數人看到“北京理工”這四個字都會聯(lián)想到“北京理工大學”。同時“北京理工”也是原告創(chuàng)辦及投資的企業(yè)的標識。自20世紀起,原告投資和管理的校辦企業(yè)就開始冠名“北京理工”,僅在北京就有幾十家,“北京理工”與原告已經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原告通過這些企業(yè),不斷將自己多領域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場,具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高校名稱不僅僅承載著高校多年的良好聲譽和社會影響力,還蘊含著巨大的商業(yè)價值,是高校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期原告發(fā)現,被告未經原告允許在其企業(yè)名稱中擅自使用“北京理工”字樣,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被告成立于2017 年,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fā)、數據處理等。被告主觀上故意借用原告名稱,占有大學的商業(yè)信譽,無形中抬高了自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擴大了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客觀上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進而產生誤認和混淆,獲得了更多的商業(yè)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其行為違背誠信原則,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公眾利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變更企業(yè)名稱,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北京理工”字樣或相似文字,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
被告暫未發(fā)表書面答辯意見,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來源:朝陽知產)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究竟怎么樣?法國專利專家表示:中國的努力和進展給人留下深刻印象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選舉將于本周三在日內瓦舉行,中國提名該組織現任副總干事王彬穎女士參選。這一正常的國際機構人員遴選卻在近期遭到美國的阻撓。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團隊宣稱中國長期被控竊取知識產權,讓中國領導一個幫助制定跨境知識產權政策的機構是荒謬的。美國白宮國家貿易委員會主任納瓦羅在《金融時報》發(fā)表文章稱,“不應讓中國控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拋去固有偏見和有色眼鏡,西方業(yè)內人士到底如何看待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表現?科技日報記者就此問題采訪法國專利工程師、歐洲知識產權顧問亞歷山大·里貝。
里貝表示,中國今后的發(fā)展需要將制造業(yè)向高端市場轉移,這就意味著必須掌握最先進的技術。在這一過程中,知識產權對于中國至關重要。因為知識產權首先是創(chuàng)新者獲取報酬的有力手段,同時還是技術知識傳播的重要途徑。
里貝指出,根據麥肯錫的研究,中國近年的研發(fā)開支大幅增長,國內研發(fā)開支從2000年的90億美元增長到2018年的2930億美元,位居世界第二。但在一些核心技術上中國仍需要大量進口,同時還需要支付高額知識產權進口費用。2017年,中國的知識產權進口額為290億美元,而知識產權出口額僅為50億美元左右,中國在支付知識產權許可費方面仍然處于很大的赤字狀態(tài)。因此,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對于中國尤為重要,中國對此有清楚的認識并給予了充分的重視。
里貝相信中國能夠在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上繼續(xù)前進。
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多方面進展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19年全球創(chuàng)新指數中,中國連續(xù)第四年保持上升勢頭。里貝對此表示,中國在該領域的努力和進展給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特別是中國在近年啟用的多種舉措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些探索實踐還為他國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中國通過稅收政策推廣實用新型專利,激勵中小企業(yè)引入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也為中國知識產權機構積累了大量現有技術,能夠借此改進新專利的審查。里貝認為,法國去年通過《支持企業(yè)增長與企業(yè)轉型行動計劃法》并推動“實用專利認證”正是受中國的啟發(fā)。
另外,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為設立全國統(tǒng)一的知識產權上訴法院奠定了基礎。從訴訟的角度來看,該措施提升了外國專利申請人或持有者對中國司法管轄權的信心。
侵權是全球性的長期挑戰(zhàn),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里貝認為,中國未來還可以在細節(jié)方面做出改進,例如通過進一步增強透明度和國際化可以更大程度地獲取他國專利申請人的信任。(來源: 科技日報 作者: 李宏策)
江西新增一家高校設立知識產權本科專業(yè)
近日,教育部發(fā)布《關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yè)備案和審批結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號),華東交通大學知識產權本科成功獲批備案。截至目前,江西省共有南昌大學、華東交通大學、景德鎮(zhèn)陶瓷大學、宜春學院、九江學院、萍鄉(xiāng)學院等6所高校設立了知識產權本科專業(yè)。
依托華東交通大學設立的國家知識產權培訓(江西)基地,近年舉辦了30余期知識產權專門人才培訓。江西省市場監(jiān)管局還聯(lián)合省教育廳在華東交通大學成立了中部地區(qū)唯一的一所省級知識產權學院,也是全國第五家省級知識產權學院。學院長期致力于全省知識產權政產學研共同體的打造,在對外交流合作、科研成果轉化、專業(yè)人才培育、學科建設、高端人才引進等方面均取得了顯著成績。
下一步,省市場監(jiān)管局將積極引導高校大力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培養(yǎng)和專業(yè)人才的培訓,積極推動把知識產權課程列入各類教學培養(yǎng)計劃,與企事業(yè)單位合作舉辦知識產權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等,積極發(fā)揮人才培養(yǎng)平臺優(yōu)勢,為全省知識產權事業(yè)發(fā)展、人才建設和文化培育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來源:央廣網 記者:范存寶 通訊員:王玉虎)
#海外知產那些事兒#
歐盟聯(lián)合研究中心發(fā)布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報告
2020年1月28日,歐盟委員會聯(lián)合研究中心(JRC)發(fā)布了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報告,討論了在知識產權框架中開發(fā)和采用人工智能技術(AI)的可能影響。報告指出,在不久的將來,人工智能有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發(fā)揮核心作用。同時,人工智能系統(tǒng)日益增加的復雜性和自主決策能力,以及它們在多個行業(yè)的潛在應用,也帶來了法律監(jiān)管上的挑戰(zhàn)。
人工智能的知識產權保護
目前,關于知識產權體系是否足以應對人工智能技術,以及人工智能對現有專利標準的影響一直存在爭議。報告綜述了專利和版權法對人工智能保護的關鍵要求。
1、人工智能的專利保護
①符合條件的保護對象
幾年來,法院一直就是否授予新發(fā)明領域(尤其是計算機軟件)專利權進行爭論(Kohlhepp,2008)。包括人工智能軟件在內的軟件能否獲得專利保護資格成為一個復雜的問題。通常,計算機程序的可專利性被歐洲專利局(EPO)排除,但排除條款不適用于具有技術特征的計算機程序。
2018年,EPO新增了關于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ML)可專利性的章節(jié),數學方法排除被在可授予專利權的范圍之外。同時,“如果權利要求涉及使用的技術手段(例如計算機)或設備,則其主題具有整體技術特征,因此不排除可專利性。”EPO在審查保護的主題是否具有技術特征時,必須仔細研究諸如“支持向量機”、“推理機”或“神經網絡”之類的特定表達,因為它們通常指的是沒有技術特征的抽象模型。
根據數學方法審查指南,一旦確定所聲稱的主題整體上是一項發(fā)明,就會根據其他可專利性要求,特別是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步驟進行審查。EPO指南給出了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應用的可專利主題的有利示例:在心臟監(jiān)測設備中使用神經網絡技術,以識別不規(guī)則的心跳,對此做出了技術貢獻。基于低級特征(例如,圖像的邊緣或像素屬性)的數字圖像、視頻、音頻或語音信號的分類是分類算法典型的技術應用。另一方面,指南指出,“僅根據文本內容對文本文檔進行分類,但本質上不認為是技術目的,而是語言目的”的申請可能無法獲得專利。
②披露的充分性
歐洲專利公約(EPC)第83條要求,歐洲專利申請應以足夠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發(fā)明,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在有關人工智能的IP5專家圓桌會議的報告中進一步提到,“披露的程度取決于要求保護的內容,并且IP5局對披露有嚴格的要求,過于嚴格的標準可能會阻止公司追求專利保護而轉用商業(yè)秘密保護?!庇捎谌斯ぶ悄馨l(fā)明通常屬于CIIs22的范疇,因此可以假定,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與計算機類發(fā)明大致相同。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關于專利和新興技術的背景文件,“深度學習技術的非確定性”可能引起另一個問題,“深度學習技術涉及一些隨機初始化。因此,即使相同的訓練數據和相同的神經網絡架構也可能導致機器學習的性能略有不同。文件將這種不確定性特征與生物材料的相似性進行了比較,并提到可以考慮基于專利申請中披露發(fā)明的可重復性或合理性”。
日本專利局在其《專利和實用新型審查手冊》(2019年1月)的附件中發(fā)布了10個與人工智能相關技術的新案例實例。
Rogitz(2019)概述了描述要求的主要內容,并指出,在日本提交人工智能專利申請時,應披露與人工智能發(fā)明可能產生的“某些關聯(lián),例如相關性”,以及對于某些人工智能發(fā)明,要求披露測試結果或驗證模型“除非人工智能的估算結果可以替代對實際制造產品的評估”。
2、人工智能的版權保護
作為計算機程序,人工智能系統(tǒng)可以獲得原創(chuàng)軟件的版權保護。但是,版權保護只適用于計算機程序的原始表達,而不適用于其背后的思想和原則。報告指出,只有表達是受版權保護的。這意味著算法的代碼,如果是原創(chuàng)的,可以被保護,而算法背后的純概念卻不能。
3、用于人工智能的數據的知識產權保護
人工智能系統(tǒng)高度依賴數據來訓練智能算法。這些數據可能受到第三方權利的保護,因此人工智能開發(fā)人員可能需要獲得訪問和使用這些數據的許可。更復雜的是,人工智能開發(fā)人員經常對原始數據集進行處理、清理和注釋活動,以確保數據足夠,這些活動可能會觸發(fā)新的權限。對于相同或不同人工智能系統(tǒng)的未來用戶來說,數據注釋有可能成為一種有價值的資源。
版權和用于人工智能訓練的數據
數據數字化和數據可用性已成為人工智能最新發(fā)展的關鍵驅動力之一。報告從版權法的角度探討人工智能模型中數據的使用問題。
隨著數據經濟時代的到來,關于文本和數據挖掘(TDM)的法律制度和最合適的TDM例外形式的討論出現了兩極分化。一些學者認為,TDM不應該被認為與版權法有關,因為它不是對作品的利用。但是,更被廣泛接受的觀點是,通常TDM可能涉及一些受專有權保護的復制。因此,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TDM需要版權所有者的許可。
為克服有關TDM的法律不確定性,歐盟委員會于2016年提出了一項有關數字單一市場中版權和鄰接權新指令的立法提案,該指令規(guī)定了強制性版權例外,允許研究組織可以合法訪問作品或數據庫進行TDM。另外,許多作者建議通過更寬泛的規(guī)定或開放的規(guī)范為歐洲版權法引入更靈活的規(guī)則。
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框架在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或發(fā)明中的應用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特別是在版權和專利權方面。
1、版權
歐盟成員國的大多數版權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以人為中心的概念,這體現在:(1)保護的受益人(即作者);(2)保護條件(如獨創(chuàng)性);(3)授予的權利(經濟權利,也包括道德權利)。軟件指令和數據庫指令均基于創(chuàng)建作品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組來定義作者身份,這種以人為中心的方法也適用于原創(chuàng)性的定義。
《美國版權法》保護原創(chuàng)作品,而要成為具有原創(chuàng)資格的作品,則必須由人類創(chuàng)作。在這方面,美國版權局政策和程序的一般指南也很明確,“由隨機或自動運行而沒有任何創(chuàng)造性輸入或人工干預不屬于版權保護對象”。
中國也采取了類似的立場,北京法院最近的一項裁決以類似的理由拒絕了人工智能系統(tǒng)生成報告的版權保護申請。從版權法的意義上說,僅由機器創(chuàng)作的作品不能被視為原創(chuàng)作品,因為它們將缺乏法律所要求的人的屬性。
眾多學者也對該問題進行了討論。Michaux(2018)指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權保護,那么區(qū)分人類和機器生成的作品將成為一大難點。LauberR?nsberg(2019)強調將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整合到版權制度中,可能會極大地破壞版權立法及整個體系的基礎。Perry和Margoni(2010)對公共領域的持續(xù)侵蝕提出了警告,而Schonberger(2018)則預測,如果機器生成的作品受到同樣的對待,可能會破壞對人類創(chuàng)造者的激勵。
2、專利權
原則上,只要是可授予專利的主題,就不能阻止人工智能產生的發(fā)明受到專利保護。
McLaughlin(2018)提出了一個框架,該框架可以分析人為干預的范圍,以區(qū)分可授予專利和不可授予專利的計算機輔助發(fā)明和計算機生成的發(fā)明。
對于人工智能的專利權保護方面,Blok和Shemtov持反對觀點,認為在解釋專利法時,不能也不應該允許人工智能系統(tǒng)在專利法中的地位與人類發(fā)明者相同。而Davies (2011)、Pearlman、Abbott、Yanisky-Ravid等人持支持觀點,認為在這個新機器時代,機器越來越具有自主性,他們主張改變甚至徹底廢除傳統(tǒng)的專利法來適應新時代的到來。
知識產權與透明度和可解釋性之間的相互作用
報告認為,透明度和可解釋性要求的實施與知識產權的保護之間的相互作用也應予以考慮。
一方面,知識產權法已經存在對透明度或可解釋性的要求。因此,在專利法中,作為尋求專利保護的發(fā)明應該被清楚而充分地披露,以便使它們能夠付諸實踐。根據歐洲版權法,合法的軟件用戶有權“觀察,研究或測試該程序的功能,以確定構成該程序任何元素的思想和原則”。但是,正如Noto La Diega(2018)所強調的那樣,異常的范圍有限,使得其對算法透明性的價值有限。
一方面,可解釋的人工智能還可以幫助檢測受知識產權保護的資產的侵權使用,并克服確定給定使用是否屬于專有知識產權范圍的挑戰(zhàn)。
鑒于上述情況,應將有關以下方面的知識產權問題納入廣泛討論:
(1)人工智能政策的道德和法律問題;
(2)開發(fā)可信賴的人工智能的特定工具和方法以及適當的責任和安全框架。
結論
迄今為止,人工智能策略很少關注人工智能對知識產權法律框架的挑戰(zhàn)。然而,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學者們在版權和專利系統(tǒng)中發(fā)現的空白表明,有必要進一步研究這些問題。
在人工智能的可專利性方面,歐洲專利局新發(fā)布的《人工智能可專利性標準指南》值得參考和借鑒。但是,保護人工智能產生的作品或發(fā)明似乎更有問題。從著作權法的人本主義路徑來看,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值得版權保護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在法律方面,雖然人工智能產生的發(fā)明在原則上可能是一個可申請專利的主題,但對發(fā)明步驟或發(fā)明歸屬的評估也會引發(fā)政策問題。
盡管一些版權學者明確主張將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置于公共領域,但其他人卻提出了旨在確保一定程度的保護的提議。除了明顯的例外,這些建議仍然太含糊,并不都能足夠詳細地說明支持這種保護的原因。
最后,報告主張將知識產權維度納入有關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倫理和法律討論,以考慮到權利人、用戶和整個社會的利益。(來源:中科院知識產權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檢索/校譯:許軼 編譯:黃玉茹)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點擊圖片,查看專題詳情!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100多萬產業(yè)用戶(國內70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