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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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原標題:一“槌”定音!十件專利權完璧歸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六起專利權權屬糾紛,法院認為本系列的專利權權屬糾紛,實質上是一審被告將原本應當屬于多維公司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擅自申請專利并登記至自身名下,對多維公司的權利造成損害,符合民事侵權的基本特征,故判令由樂爾公司、王某承擔本案律師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六起專利權權屬糾紛,終審判決六件專利權歸一審原告江蘇多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維公司)所有。兩級法院同時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維權合理開支的請求。至此,加上另已結案的四起案件,多維公司在超成律所助力下最終贏回十件專利權,分別涉及TMR傳感器結構等多個細分技術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明確如下規(guī)則:(1)關于當事人之間關系得到認定,最高院認為發(fā)明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臨時工作單位之間存在工作關系,是認定職務發(fā)明的前提。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根據(jù)實際履行情況認定雙方的關系。(2)關于被告爭辯方面,最高院認為,在涉及職務發(fā)明認定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中,當事人認為訴爭專利技術方案系發(fā)明人在入職前已經(jīng)完成并由此主張訴爭專利并非職務發(fā)明的,應當提交發(fā)明人在入職前已經(jīng)完成訴爭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相關證據(jù)。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在多維公司任高管,一直負責磁傳感器的研究開發(fā)及運營工作。王某在多維公司任職期間,即與白某等人策劃運作無錫樂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爾公司),王某一直為樂爾公司法定代表人。
訴爭的十件專利,其中六件的申請日為王某在多維公司任職期間的2012年6月,其余的都在離職一年內(nèi)申請的原告處的工作相關。原告分別以職務發(fā)明和侵權兩理由提起訴訟。其中典型的如第201210411282.5號“用于電流傳感器的磁電阻集成芯片”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訴爭專利),于2015年7月1日授權公告,其申請日為2012年10月24日,申請人為樂爾公司。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訴爭專利名為“用于電流傳感器的磁電阻集成芯片”,與王某在多維公司所承擔的本職工作相關。訴爭專利系王某從多維公司離職一年內(nèi)做出的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訴爭專利屬于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訴爭專利應歸原告多維公司所有。
被告公司、被告人辯稱:1.王某并不能直接地確認為多維公司的員工。王某自從2009年9月份便創(chuàng)立了樂爾公司,并且一直擔任樂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其在多維公司擔任的僅僅是董事身份。故不能基于董事身份直接認定王某為多維公司的員工。2.即便認為王某是多維公司的員工,其所擔任的本職工作是市場開拓相關的工作,并非研發(fā)工作。涉案專利的完成與王某在多維公司的本職工作無任何關系。3.訴爭專利的完成沒有利用多維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第201210411282.5號“用于電流傳感器的磁電阻集成芯片”專利權歸原告江蘇多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上訴人樂爾公司、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次結案的六起案件,法院認為本系列的專利權權屬糾紛,實質上是一審被告將原本應當屬于多維公司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擅自申請專利并登記至自身名下,對多維公司的權利造成損害,符合民事侵權的基本特征,故判令由樂爾公司、王某承擔本案律師費。
本案代理律師: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
胡上海律師/專利代理師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
王小梅律師/專利代理師
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槌”定音!十件專利權完璧歸趙(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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