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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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紅霞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語音喚醒詞的知識產權保護
伴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fā)展,人機語音交互的體驗日漸普及,人們的工作與生活正在發(fā)生迭代性的變化,廣義上講,“語音喚醒詞”是指能夠喚醒智能設備進入工作狀態(tài)的語音指令。本文從企業(yè)在智能設備上預先設定且具有一定顯著特征的語音喚醒詞進行探討。
“小愛同學,今天的天氣如何”,“小度小度,搜索一下西紅柿燉牛肉的菜譜”。智能設備如電腦、智能手機、智能音箱等在“聽懂”語音指令之后,隨即可進行相應的操作。人類大腦皮層每天處理的信息中,聲音信息約占20%,是溝通最重要的紐帶之一。伴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fā)展,人機語音交互的體驗日漸普及,人們的工作與生活正在發(fā)生迭代性的變化。
根據2020年12月27日國家工業(yè)信息安全發(fā)展研究中心發(fā)布的《中國智能語音產業(yè)發(fā)展白皮書》顯示,目前“智能語音行業(yè)落地已從剛需場景的典型案例走向規(guī)模應用,已在教育、醫(yī)療、政務、金融、運營商、司法等領域深度落地融合;個人場景重點圍繞家庭、汽車、辦公等場景展開?!?strong>[1]
一、語音喚醒詞的界定
為便于探討,本文首先對“語音喚醒詞”做出界定。廣義上講,“語音喚醒詞”是指能夠喚醒智能設備進入工作狀態(tài)的語音指令。智能設備將實時監(jiān)測到的外界語音喚醒詞與其自身設定的關鍵詞進行匹配后便進行運轉工作。
按照設定主體的不同,語音喚醒詞可分為:
?企業(yè)預先設定的語音喚醒詞(如百度公司在智能音箱中預先設定的語音喚醒詞“小度小度”)
?用戶自定義的語音喚醒詞。
語音喚醒詞比較有代表性的應用場景有如下幾種:
?傳統語音交互:先喚醒設備,等設備反饋后,用戶再發(fā)出語音控制命令。
?一同指令:直接將語音喚醒詞和工作命令一同說出,如“小愛同學,今天的天氣如何”,智能設備會在喚醒后直接啟動相應的操作。
?無感知喚醒:將用戶常用的語音工作命令設置為喚醒詞,智能設備在用戶無感知喚醒的情況下直接啟動相應的操作,如對智能手機說“導航到單位”。
用戶自定義的語音喚醒詞主要滿足的是用戶個性化的需求,并未與企業(yè)及其產品建立明確、穩(wěn)定的聯系,企業(yè)對用戶自定義的語音喚醒詞并不享有任何權益,因此不屬于本文探討的語音喚醒詞的范疇。此外,企業(yè)在智能設備上預先設定的或用戶在智能設備上自定義的不具有顯著特征的通用語句(如無感知喚醒場景下的“導航到單位”),也不屬于本文探討的語音喚醒詞的范疇。通用語音喚醒詞屬于公共領域的范疇,不應為某個主體享有特定的權益。
綜上,本文所探討的語音喚醒詞僅限于企業(yè)在智能設備上預先設定且具有一定顯著特征的語音喚醒詞,如本文開頭提及的“小愛同學”和“小度小度”。
二、語音喚醒詞的法律性質
創(chuàng)新是引領發(fā)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語音喚醒詞是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給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新課題。
在先的語音喚醒詞可否禁止同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喚醒詞?這需要對語音喚醒詞的法律性質進行辨析。對此,目前業(yè)界觀點不一。
一種觀點是,對于實際使用的用戶來說,在通過使用語音喚醒詞喚醒智能終端這樣一種操作過程中,語音喚醒詞實際上是一種技術功能指代符號,類似于一種虛擬開關。此時,用戶聽到喚醒詞,只會聯想到其是一把打開智能終端的虛擬鑰匙,除此之外,別無它意[2]。
一種觀點是,語音喚醒詞是一種商業(yè)標記符號,即商標。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即使語音喚醒詞在商品購買環(huán)節(jié)未發(fā)揮識別和區(qū)分功能,實際用戶或潛在用戶仍能在使用環(huán)節(jié)通過語音喚醒詞識別對應的智能設備的來源,并得以區(qū)分不同的智能設備。比如“小愛同學”對應的是小米公司旗下的智能手機、智能音箱、智能電視等;“小度小度”對應的是百度公司旗下的智能音箱、可視電話、移動電視等。因此語音喚醒詞反映了商標的本質屬性,應納入商標的保護范疇。
一種觀點是,與商品名稱、企業(yè)名稱、網絡域名、網站名稱一樣,語音喚醒詞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保護的權益。雖然作為一種新興產生的權益,未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予以明確地規(guī)定,但在使用中如產生一定的影響,也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兜底條款的保護范疇。
目前語音喚醒詞的法律性質仍處于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辨析階段,尚無定論。一個新事物的產生,人們往往試圖以現有的制度框架對此進行解讀歸類。當新事物的發(fā)展壯大足以對社會生活產生實質性影響,而現有的制度框架無法與之契合時,新的制度才得以建立。期待有關機構對語音喚醒詞的法律性質盡快做出權威性的釋明或對語音喚醒予以專門的法律保護,以便我國智能產品行業(yè)的企業(yè)能夠制訂和實施相適應的語音喚醒詞維權策略。
三、智能產品語音指令全國首例訴訟案件
不同于我國智能語音行業(yè)的蓬勃發(fā)展,進入到行政或司法保護視野的語音喚醒詞或語音指令卻寥寥無幾。
通過案例檢索,筆者目前未搜索到依據《商標法》保護語音喚醒詞或語音指令的案例。智能產品語音指令的首例判決是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子樂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經緯智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3]
在該判決中,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兜底條款對百度在線有一定影響的語音指令“xiaoduxiaodu”給予了保護。對于語音指令的法律性質,法院作出如下闡述:盡管人機交互過程中的語音指令并未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予以列明,但從該條文義來看,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為,避免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因此,盡管語音指令作為人工智能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較之商品名稱、企業(yè)名稱、網絡域名、網站名稱等出現得較晚,在類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別,但只要其能夠與該商品或服務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聯系,且具有一定的影響,即應被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權益保護范圍之內。
經查明,法院認為無論是將小度智能音箱從待機狀態(tài)喚醒,還是執(zhí)行某一具體操作,均須呼叫“xiaoduxiaodu”??梢?,“xiaoduxiaodu”已成為用戶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時必不可少且頻繁出現的特定的語音指令,已與該產品的人機交互等功能和服務建立起密不可分的聯系。經過廣泛地宣傳推廣,“xiaoduxiaodu”語音指令已與百度在線及其產品建立起了明確、穩(wěn)定的聯系,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法院進而認定被告在學習機上使用語音指令“xiaoduxiaodu”(文字表述為“小杜小杜”)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令被告賠償55萬元人民幣。
四、語音喚醒詞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主要是由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專門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架構的。在有關機構對語音喚醒詞的法律性質做出權威性的釋明或對語音喚醒詞予以專門的法律保護之前,仍需將語音喚醒詞保護放置在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進行考慮。
1.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語音喚醒詞。前述的“xiaoduxiaodu”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并未提起上訴。目前,被告官網中的宣傳視頻已將喚醒詞從“xiaoduxiaodu”更改為“杜丫丫同學”。該案的塵埃落定似乎為語音喚醒詞日后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開辟了一條康莊大道。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fā)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1〕18號)的通知,《反不正當競爭法》補充保護作用的發(fā)揮不得抵觸知識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識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規(guī)定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上不再提供附加保護,允許自由利用和自由競爭,但在與知識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圍內,仍可以從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給予保護。由此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發(fā)揮兜底作用,在不抵觸知識產權專門法的規(guī)定及立法政策且預留“自由利用、公平競爭”的空間之后才能適當地發(fā)揮作用。其次,在個案的處理上,為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保護,原告應充分舉證其與被告存在市場競爭關系,語音喚醒詞與該商品或服務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聯系,經過廣泛宣傳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影響,以及被告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權利人需首先對語音喚醒詞進行大量的宣傳和使用,使其產生一定的影響,方可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2. 語音喚醒詞作為文字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如“SIRI”是美國蘋果公司在iPhone、iPad、iPod Touch、HomePod等產品上應用的一個語音助手,利用Siri用戶可以通過手機查找信息、撥打電話、發(fā)送信息、獲取路線、播放音樂、查找蘋果設備等。通過檢索,筆者注意到美國蘋果公司在第9、11、12、14、28、35、37、38、39、41、42、43、44、45類等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商標“SIRI”和“嘿SIRI”。注冊商標權作為一項公示性強且效力及于全國范圍的法定權利,在維權過程中,權利人無需承擔在先注冊商標具有知名度的舉證責任,因而相較《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權益的保護,注冊商標維權上具有天然的優(yōu)勢。語音喚醒詞商標維權的難點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判定。以使用在智能手機上的語音喚醒詞“SIRI”為例,如前所述,利用Siri用戶可以通過手機查找信息、撥打電話、發(fā)送信息、獲取路線、播放音樂、查找蘋果設備等,可見Siri擔任的是虛擬助手的角色。按照《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guī)范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而“虛擬助手”不屬于規(guī)范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難以在商標注冊申請中予以接受。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選擇在語音喚醒詞對應的智能設備的商品項目(如第9類智能手機、智能音箱等)、第9類“數據處理設備、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第42類“平臺運營服務(PaaS)”等相關商品或服務進行注冊商標注冊。因此,按照我國商標注冊申請的要求,語音喚醒詞難以在真實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只能在相關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該客觀情況將導致日后商標侵權訴訟中,被訴語音喚醒詞是否在與在先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進行了商標性的使用,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原被告雙方爭辯的焦點和法院審理的難點。
3.語音喚醒詞作為聲音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將語音喚醒詞予以保護,不難聯想到聲音商標的路徑。聲音商標,是指由用來區(qū)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標。聲音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如一段樂曲),可以是非音樂形式的聲音構成(如人或動物的聲音),也可以是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提交聲音商標申請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通過五線譜、簡譜或文字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這要求聲音商標具有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不隨使用場景的變化而變化。而語音喚醒詞雖然是企業(yè)設計和規(guī)定的,但卻是用戶發(fā)出的指令,會隨用戶的不同而發(fā)生變化。因此,語音喚醒詞并不完全符合聲音商標申請注冊的要求。其次,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缺乏固有顯著性,需要通過長期或廣泛的使用,與申請主體產生穩(wěn)定聯系,具備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才能取得顯著特征。這就需要企業(yè)在聲音商標獲得注冊前對語音喚醒詞進行長期或廣泛的使用。在實踐中,聲音商標“獲得顯著特征”的舉證難度通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定影響”的舉證難度還要高。
4.語音喚醒詞作為《著作權法》的作品進行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依據《著作權法》進行保護,語音喚醒詞必須滿足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件。語音喚醒詞是便于用戶操作智能設備而產生的,選詞往往簡短易記(一般在2-4個字之間),雖具有一定的顯著特征,但難以展示文藝美感,達到一定水準的智力創(chuàng)造高度。因此,語音喚醒詞無法滿足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件,難以依據著作權進行保護。
五、對策和建議
1. 雖然語音喚醒詞的法律定性尚無定論,企業(yè)方和司法界均認為給予語音喚醒詞一定的法律保護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呼吁有關機構對語音喚醒詞的法律性質盡快做出權威性的釋明或對語音喚醒詞予以專門的法律保護,以滿足我國智能產品行業(yè)的企業(yè)不斷發(fā)展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
2.商品或服務項目是整個商標注冊工作的中心環(huán)節(jié)之一,它決定了注冊商標保護的范圍。傳統行業(yè)經過長久的歷史實踐,商品或服務項目表現比較穩(wěn)定。而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日新月異,商品和服務項目變化迅速。建議商標審查機構與時俱進,及時將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中發(fā)展成熟的新型商品和服務項目納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和保護效率。
3.“預則立,不預則廢”。我國智能產品行業(yè)的企業(yè)應審慎地選擇語音喚醒詞,并且制訂和實施符合自身情況的語音喚醒詞的保護策略。按照行業(yè)商業(yè)慣例,語音喚醒詞往往選擇那些易讀、易記且富有美感的詞語。根據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發(fā)布的《最全人工智能“喚醒詞”研究報告》[4]顯示,1)現有喚醒詞組成方式:“小+字”的名字最受用戶喜歡;2)聲調:用戶最喜歡1聲陰平,同時相較“仄聲(3聲上聲和4聲去聲)”,用戶更加喜歡“平聲(1聲陰平和2聲陽平)”;3)聲母:用戶更加喜歡尾音聲母為零聲母,而包含了z、c、s的舌尖前音最不被用戶所喜歡;4)韻母:按照韻母發(fā)音時的口型開口情況來看,用戶更喜歡開口口型較大的齊口呼和開口呼;5)按照韻母結構來看,音節(jié)韻母為單韻母的詞最受用戶的喜歡。鑒于此類詞語資源的有限性,不同市場主體之間恰巧選擇相同或近似的語音喚醒詞的可能性增大。這就要求相關市場主體需通過主動的檢索或市場調研積極避讓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語音喚醒詞或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詞語,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訴累。
注釋:
[1]參見:https://www.sohu.com/a/441156965_120419484,訪問時間2021.12.9。
[2]何經緯.用他人商標作喚醒詞的法律性質辨析[J].中華商標,2019(02):75-77.
[3]參見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號民事判決書。
[4]參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0351415202797724&wfr=spider&for=pc,訪問時間2021.12.9。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紅霞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小愛同學”“小度小度”看語音喚醒詞的知識產權保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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