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訴訟訴訟訴訟訴訟組織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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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星巴克”咖啡居然也有假貨?三倍賠償2172萬!
2018年2月,無錫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接到舉報稱,市場有假冒“星巴克”品牌咖啡。經查,雙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銷售的“星巴克”咖啡為假冒產品。相關刑事判決認定雙善公司銷售的假冒金額為724萬余元,現(xiàn)江蘇消保委要求雙善公司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即2172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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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能否支持懲罰性賠償?
案情簡介
2018年2月,無錫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接到舉報稱,市場有假冒“星巴克”品牌咖啡。經查,雙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銷售的“星巴克”咖啡為假冒產品。
無錫市公安部門查明,雙善公司所銷售的速溶咖啡是假冒 “星巴克”注冊商標的產品,該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隱瞞事實真相,以假充真, 依然通過銷售員推銷、物流發(fā)貨等方式,銷往全國18個省份50余名商戶,涉案銷售金額高達人民幣700余萬元,涉及消費者眾多。
2019年,新吳區(qū)檢察院對雙善公司及相關人員提起公訴。2019年12月6日,刑事判決生效,法院判定雙善公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以罰金320萬元,雙善公司的實控人陳某、法定代表人甄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個月,分別處以罰金200萬元。
刑事判決生效后,江蘇省消保委提起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定雙善公司的售假行為構成“欺詐”,主張承擔涉案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無錫中院判令,雙善公司在媒體公開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172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無錫中院經審理認為,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雖未列明懲罰性賠償,但并未明確禁止公益訴訟中原告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從目的解釋的方法而言,經營者銷售假冒產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產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必須通過公益訴訟的賠償制度予以解決,故對前述司法解釋中的“等”字可做目的性的擴張解釋,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也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請。
本案中,雙善公司的行為損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權益,江蘇消保委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并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相應權利。相關刑事判決認定雙善公司銷售的假冒金額為724萬余元,現(xiàn)江蘇消保委要求雙善公司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即2172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來源: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蔡利娜 周喆菁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假冒“星巴克”咖啡,三倍賠償2172萬!(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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