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行業(yè)案例 | 近五年餐飲行業(yè)典型商標司法案例(附判決書)
近日,超凡知識產權整理了近五年餐飲行業(yè)典型商標司法案例,匯集了“青花椒”、“馬路邊邊”、“打鼓皮”等一系列知名案例。掃描文末二維碼,可領取案例詳情和完整判決書。
案例速覽
案例1:不構成侵權!使用“青花椒”描述口味系正當使用
案例2:“馬路邊邊”不構成通用名稱,延吉馬路邊邊飯店商標侵權成立
案例3:商標許可費用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事實依據
案例4:惡意受讓注冊商標,法院:即使規(guī)范使用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5:侵權未獲利的,也應承擔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案例6:“打鼓皮”系知名菜式名稱,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案例7:個體工商戶對其字號享有名稱權,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案例8:“鴻順德”構成在先使用,法院判決商標侵權不成立
案例9:廣告語是否享有著作權取決于其獨創(chuàng)性,而非其商業(yè)價值
案例10:僅有作品登記證書,不足以對抗注冊商標專用權
領取方式
掃描下方二維碼或點擊“閱讀原文”
獲取更多案例詳情和完整判決書↓↓↓
案件詳情
案例1:不構成侵權!使用“青花椒”描述口味系正當使用
“青花椒”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的權利人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翠堂公司”)認為,溫江五阿婆青花椒魚火鍋店(以下簡稱“五阿婆火鍋店”)在店招上突出使用“青花椒”標識系商標性使用,且該標識與萬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標在讀音、含義上均相同,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侵害了萬翠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五阿婆火鍋店辯稱“青花椒”系行業(yè)通用名稱,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萬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號、第17320763號、第2398652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五阿婆火鍋店的店招為“青花椒魚火鍋”。被訴侵權標識被五阿婆火鍋店用于店招等處,且屬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使用位置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屬于商標性使用。且五阿婆火鍋店未能舉證證明“青花椒”為“飯店”這一服務類別的法定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對五阿婆火鍋店的相關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將被訴侵權標識“青花椒”與涉案注冊商標相比對,二者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雖字體細微不同,但其讀音、含義均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在識別、呼叫、判讀時誤以為被訴侵權服務與涉案商標權利人具有一定聯(lián)系,產生混混淆或誤認。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五阿婆火鍋在店招中使用“青花椒魚火鍋”構成侵害萬崔堂涉案商標的行為,依法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并承擔經濟損失賠償25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五阿婆火鍋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上訴理由為:其對于“青花椒”的使用沒有突出使用,“青花椒魚火鍋”指向店內招牌菜,“青花椒”是川渝地區(qū)常見的調味料,其對于“青花椒”的使用是用來描述菜品口味,系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同時其在餐飲服務上使用的是其注冊商標“鄒魚匠”,不會和萬翠堂公司混淆誤認。因此其不是商標性使用,不構成侵權。
二審法院認為,青花椒系一種植物果實以及由此制成的調味料的名稱,在川渝地區(qū)種植歷史悠久, 以其作為川菜的調味料已廣為人知, 成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風味的獨特印記?!扒嗷ń贰笔怯糜谥复环N特定調味料的通用名稱,處于公有領域,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在調味料上。
萬翠堂公司將“青花椒”申請注冊在第43類服務上,可以認為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夠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飲服務和菜品調味料之間的天然聯(lián)系,使得“服務商標標識和含有青花椒”字樣的特色菜品名稱在辨識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極大地降低了其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幾乎難以起到通過商標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萬翠堂公司在其自身的官網宣傳推廣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鍋魚&招牌青花椒味”,其實也是強調“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點。涉案商標取得授權后,其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范圍不宜過寬。結合五阿婆火鍋對“青花椒”字樣的使用方式,認定其系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萬翠堂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2:“馬路邊邊”不構成通用名稱,延吉馬路邊邊飯店商標侵權成立
成都馬路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馬路邊公司”)認為延吉馬路邊邊飯店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店鋪上使用與成都馬路邊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馬路邊邊”標識及圖,搭乘成都馬路邊公司便車的主觀故意明顯,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以為是成都馬路邊公司提供的服務,侵犯了成都馬路邊公司商標專用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延吉馬路邊邊飯店辯稱:1.延吉馬路邊邊飯店在工商登記注冊時使用“馬路邊邊”字樣,未收到相關提示,因此其行為無主觀過錯。2.全國餐飲業(yè)中以“馬路邊邊”為企業(yè)名稱注冊的企業(yè)為796家,可以認定該字樣是餐飲行業(yè)中慣用的普遍詞匯,“馬路邊邊”系地方方言,不具有顯著性的特征。
法院認為,在延吉馬路邊邊飯店成立之時,成都馬路邊公司經營的“馬路邊邊”麻辣燙餐飲服務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延吉馬路邊邊飯店在其字號中使用“馬路邊邊”這一案涉注冊商標的主要元素,并且在其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馬路邊邊”一詞,足以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延吉馬路邊邊飯店與成都馬路邊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可見延吉馬路邊邊飯店具有攀附成都馬路邊公司的第21125511號“馬路邊邊”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故,延吉馬路邊邊飯店的行為侵犯了成都馬路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應當變更企業(yè)名稱。
關于“馬路邊邊”商標的顯著性問題。從“馬路邊邊”的字面含義來看,其并不具有某種特定餐飲服務慣用名稱的功能。依照普通消費者的一般認知,在“馬路邊邊”一詞成為商標或者企業(yè)字號、名稱使用之前,其并不會將該詞匯與具體某種飲食或者餐飲服務聯(lián)系在一起。延吉馬路邊邊飯店僅以全國使用“馬路邊邊”作為名稱的企業(yè)有700余家為由,主張“馬路邊邊”為餐飲業(yè)慣用普通詞匯,該理由并不充分?!榜R路邊邊”作為成都馬路邊公司注冊商標的主要元素,具有顯著性特征,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性作用。
據此,法院認定延吉馬路邊邊飯店構成侵權,判令其立即停止實施侵犯第21125511號“馬路邊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停止使用“馬路邊邊”一詞作為其字號組成部分,拆除店招、門頭與店內帶有“馬路邊邊”的標志,停止使用“馬路邊邊”進行宣傳和銷售,并賠償成都馬路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案例3:商標許可費用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事實依據
長春市朝陽區(qū)王記醬骨頭燉菜館(以下簡稱“長春王記醬骨頭館”)認為海南東北王記醬骨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未經許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王記醬骨”,并且登記成公司名稱及實際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南東北王記醬骨辯稱,1.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是2017年1月經海南省陵水縣工商局核準依法注冊成立的餐飲公司,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使用東北王記醬骨字號,符合餐飲服務的常規(guī)做法,屬于合理使用。2.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經營場所在吉林省長春市,而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經營所在地在海南省陵水縣,雙方分屬不同地域經營,且已經加注了海南東北作為前綴,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區(qū)別。3.被訴商標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王記醬骨頭燉菜館”不構成近似。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長春王記醬骨頭館享有“王記醬骨頭館”服務商標專用權。“王記”與“醬骨頭館”的組合在一起,讓“王記”烹飪的醬骨明顯區(qū)別于其他醬骨,被訴的“王記醬骨”標識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享有商標專用權的“王記醬骨頭館”,同屬于餐飲服務行業(yè),屬于近似的商標。海南東北王記醬骨在其經營的飯店大門上方牌匾,餐廳內使用的銘牌、名片等相關物品均標有“王記醬骨”字樣,屬于突出使用,其行為足以引起相關公眾對注冊商標權利人與企業(yè)名稱所有人的誤認,致使他人對市場主體、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構成侵權。
關于賠償數額,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在本案中提交了涉案注冊商標原注冊人長春市王記美食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張某于2009年6月27日簽訂的加盟合同,該合同約定3年的加盟費用為30萬元,并約定加盟連鎖店營業(yè)后,還需每月交納營業(yè)額百分之五的利益分成。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是從2017年1月注冊登記,其經營行為一直在持續(xù)。綜合考慮許可加盟費用、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經營的時間和經營狀況、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及造成的影響,以及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額為30萬元。
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并補充提交四份證據,擬證明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于2017年1月25日開張,因經營狀況不好將店鋪轉讓,累計經營時間才19個月,并沒有盈利。
二審法院認為,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在東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海南東北王記醬骨使用的門面招牌“王記醬骨”字樣明顯比“東北”字樣更為放大醒目,餐廳使用的名牌、名片等均標有“王記醬骨”字樣,屬于突出使用,且雙方同屬于餐飲服務行業(y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存在特定聯(lián)系。因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未經許可使用“王記醬骨”標識,侵犯了長春王記醬骨頭館商標專用權。
長春王記醬骨頭館的注冊商標是服務商標,其與企業(yè)名稱極易混淆,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的企業(yè)名稱即使規(guī)范使用,仍足以對公眾造成誤導,從而造成混淆。因此,海南東北王記醬骨應停止使用“王記醬骨”商業(yè)標識,并變更含有“王記醬骨”文字的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包含“王記醬骨”字樣。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在綜合考量許可加盟費用、海南東北王記醬骨經營時間和經營狀況等基礎上,酌定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并無明顯不當,應予維持。
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以長春王記醬骨頭館提交的加盟合同作為主要的參考依據,確定了經濟損失賠償金額。
案例4:惡意受讓注冊商標,法院:即使規(guī)范使用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邵陽市湘里人家飲食連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邵陽湘里人家”)成立于2004年4月13日,自成立以來,其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授權許可全國多個省份的加盟商使用“湘里人家”品牌經營湘菜餐飲業(yè),并獲得了諸多榮譽。
長沙湘里人家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沙湘里人家”)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其法定代表人宋東明曾于2004年至2011年間在邵陽湘里人家擔任廚師、行政總廚等職務,從事過廚師、管理等工作。2016年2月1日,長沙湘里人家變更公司名稱為湖南優(yōu)廚聯(lián)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廚聯(lián)盟”)。
邵陽湘里人家認為,優(yōu)廚聯(lián)盟未經其許可,在其網站宣稱其運營的品牌包括“湘里人家”,發(fā)展的加盟店中部分門店招牌、店內裝飾均使用了“湘里人家”等標識。且2012年,優(yōu)廚聯(lián)盟實施仿冒邵陽湘里人家企業(yè)名稱、虛假宣傳、商業(yè)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在先生效文書判決其停止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在2014年,作為邵陽湘里人家原職工的宋東明,在明知邵陽湘里人家在先使用“湘里人家”標識并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仍受讓和使用第4250072號“湘聚湘里人家”的商標,其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了對邵陽湘里人家“湘里人家”字號的侵犯,同時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yè)道德。
故邵陽湘里人家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優(yōu)廚聯(lián)盟等立即停止使用“湘聚湘里人家”商標和“湘里人家”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致歉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費用3000元。
關于優(yōu)廚聯(lián)盟使用“湘里人家”是否構成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首先,經過邵陽湘里人家多年的經營與宣傳,其字號“湘里人家”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其次,在在先民事判決已經認定優(yōu)廚聯(lián)盟以許可加盟、懸掛店招等方式使用“湘里人家”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判決優(yōu)廚聯(lián)盟停止使用“湘里人家”企業(yè)名稱的情況下,其法定代表人宋東明于該判決生效后申請注冊“湘里人家”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且與邵陽湘里人家的在先取得的企業(yè)名稱權利沖突,因此“湘里人家”商標在后注冊并不能成為被告優(yōu)廚聯(lián)盟侵權的免責事由。故優(yōu)廚聯(lián)盟使用“湘里人家”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優(yōu)廚聯(lián)盟非規(guī)范性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的行為。一審法院認為,優(yōu)廚聯(lián)盟不規(guī)范性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的行為,實際上并非系對第4250072號“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在優(yōu)廚聯(lián)盟明知邵陽湘里人家具有“湘里人家”企業(yè)名稱的情況下,突出性使用“湘里人家”標識的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規(guī)范性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的行為。一審法院認為,由于“湘聚湘里人家”商標系合法注冊的商標,且不存在損害邵陽湘里人家在先權利的情形,故宋東明在已合法受讓該商標的情況下,優(yōu)廚聯(lián)盟經宋東明許可規(guī)范性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應受法律保護。就本案而言,比較“湘聚湘里人家”和“湘里人家”,二者雖均包含“湘里人家”,但并非完全相同,在宋東明“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專用權和邵陽湘里人家的“湘里人家”企業(yè)名稱權發(fā)生一定程度上的沖突時,“湘聚”二字恰能起到區(qū)分的作用。因此,被告優(yōu)廚聯(lián)盟規(guī)范性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邵陽湘里人家不服,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宋東明曾長期在邵陽湘里人家工作并擔任一定的管理職務,應當了解邵陽湘里人家的歷史沿革,知悉該企業(yè)在餐飲行業(yè)內的知名度,但其離職后,即于2011年以“湘里人家”為字號成立了長沙湘里人家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并采用與邵陽湘里人家相同的商業(yè)模式,在餐飲業(yè)界為同樣的目標客戶群提供同樣的服務。一審法院在2013年1月受理另案邵陽湘里人家訴長沙湘里人家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后,宋東明在該判決未下發(fā)前受讓第4250072號“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并在(2015)湘高法民三終字第30號民事判決已明確判令優(yōu)廚聯(lián)盟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后,其在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時仍然突出使用“湘里人家”字樣,優(yōu)廚聯(lián)盟即使規(guī)范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仍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綜上,優(yōu)廚聯(lián)盟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主觀上有攀附湘里人家商譽的故意,其使用“湘聚湘里人家”商標的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基本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邵陽湘里人家在先“湘里人家”字號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二審判決認定被告優(yōu)廚聯(lián)盟規(guī)范性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原有的200萬判賠金額上增加至240萬元經濟損失賠償。
以上為部分案例內容
了解更多餐飲行業(yè)案例
請掃描二維碼或點擊“閱讀原文”
獲取更多案例詳情和完整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行業(yè)案例 │ 近五年餐飲行業(yè)典型商標司法案例(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與光同行!2021年中國“40位40歲以下企業(yè)知識產權精英”榜單揭曉
單一申請、馬德里申請如何操作?涉外商標代理高級研修班【上海站】來啦!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