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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印發(fā)《專利預審注冊代理機構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近日,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發(fā)布了關于印發(fā)《專利預審注冊代理機構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提到,對于評分低于60分的C級代理機構,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暫緩其專利預審服務。在預審范圍內的案件少于5件,且不通過率50%及以上的,每不通過1件案件,減5分。在預審范圍內的案件5件及以上的:不通過率為40%(含)-50%的,扣5分;不通過率為50%(含)-60%的,扣10分;不通過率超過60%(含)的,扣20分。
關于印發(fā)《專利預審注冊代理機構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專利預審注冊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專利預審案件質量,提升代理機構服務能力,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22〕9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長沙實際,中心研究制定了《專利預審注冊代理機構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國(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22年3月25日
附件下載:1.專利預審注冊代理機構分級管理辦法(試行).pdf
附:
專利預審注冊代理機構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專利預審案件質量,提升代理機構服務能力,鼓勵代理機構充分參與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運用全鏈條服務工作,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xié)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國知發(fā)管字(2016)92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guī)定》(國知發(fā)保字(2022)8 號)、《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專利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22) 9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長沙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完成預審注冊審核,且上一自然年度內提交過專利預審請求的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代理機構,包括專利代理服務機構和從事專利代理業(yè)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代理機構分級管理,是指中心根據(jù)代理機構的誠信、預審案件質量、綜合服務水平等情況,對其進行量化評價和分級管理的過程。
第四條 分級管理評價信息從以下渠道采集:
(一)中心專利預審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二)代理機構向中心報送的信息;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四)其他公開信息。
第五條 代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中心開展預審注冊代理機構分級管理工作,切實優(yōu)化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
第二章 分級評定與管理
第六條 中心建立《預審注冊代理機構分級評價指標(試行)》,對符合條件的代理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評價,并根據(jù)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動態(tài)管理。
第七條 分級評價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其中,加分指標包括預審案件質量、信息報送、獲獎情況、綜合服務能力等,減分指標包括預審案件質量等。
具體指標內容根據(jù)相關政策及預審案件質量動態(tài)調整。
第八條 中心定期組織開展代理機構分級評價工作。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心通知要求進行自評,并報送相關佐證材料,確保材料真實性。
第九條 中心根據(jù)評分結果對代理機構進行排名,按從高到低劃分為“A+”“A”“B”“C”四個等級。原則上排名前5%(含)的代理機構為A+級,排名5%-15%(含)的代理機構為A級,排名15%-80%(含)的代理機構為B級,其余代理機構為C級。
第十條 代理機構對評分或分級定檔存在異議的,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向長沙中心提出,長沙中心將及時復核并反饋結果。
第十一條 對于A+和A級代理機構:
(一)在長沙市知識產權局和長沙中心官網(wǎng)、微信公眾號等多個媒體平臺公示名單,其中,A+級代理機構將公布聯(lián)系方式,頒發(fā)證書;
(二)優(yōu)先審核其合作的承擔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的創(chuàng)新主體以及產業(yè)龍頭企業(yè)、專精特新企業(yè)和成長性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等創(chuàng)新主體的預審備案請求;
(三)優(yōu)先審核其指導整改的備案主體的恢復預審服務請求;
(四)在快速預審、快速維權、快速確權等各項業(yè)務工作中,提供優(yōu)先服務;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優(yōu)先服務。
第十二條 B級代理機構以及評分60分以上的C級代理機構,應當積極參加中心組織的各類業(yè)務培訓,切實提高預審案件質量。
中心可應邀請或適時對其進行業(yè)務指導。
第十三條 對于評分低于60分的C級代理機構,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暫緩其專利預審服務。
代理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后可以提出書面恢復申請,長沙中心視其整改情況確定是否恢復其專利預審服務。
第十四條 對于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等行為的代理機構,取消其評分成績,暫緩預審服務1年,期滿后可向長沙中心提交書面恢復申請。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負責解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代理機構注意!專利預審評分低于60分的暫緩專利預審服務「附加減分指標」(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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