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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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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劉曉婷 貝殼找房法務
摘要:字體、字庫的著作權糾紛,一直是實務領域不斷探討研究的話題。在司法裁判中,字體、字庫是否構成作品?屬于美術作品還是計算機軟件作品?哪些地區(qū)字體類糾紛較多?哪些字體糾紛多發(fā)?字體類糾紛判賠金額多少?本文通過梳理2018-2021年字體類著作權侵權糾紛裁判情況,以期為著作權合規(guī)工作提供部分參考。
一、概述
1)數(shù)據(jù)來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
2)裁判時間:2018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法院層級:不限
4)檢索案由: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5)關鍵詞:字體、字庫、侵權
6)收錄范圍:2018-2021年度內(nèi)字體、字庫類著作權侵權糾紛判決結案案件。
二、字體類著作權侵權糾紛分布情況
(一)時間:字體類侵權糾紛總體呈上升趨勢,2021年略微下降
據(jù)統(tǒng)計,2018-2021年,字體、字庫類著作權侵權糾紛共發(fā)生167件。2018-2020年糾紛總量呈上升趨勢,2021年數(shù)量有所回落,分別為2018年21件,2019年37件,2020年62件,2021年47件。
(二)地域:陜西、廣東、湖南字體類侵權糾紛量居前三
在167件糾紛中,陜西、廣東、湖南三省字體類著作權侵權糾紛之和占全國總量62.3%。其中陜西字體類著作權侵權糾紛50件,占總量30%,均為同一家公司訴訟,位居第一。其次為廣東省30件,占比17.7%。第三是湖南24件,占比14.3%。
江蘇、北京、浙江糾紛量較多,分別為16、13、11件。其余省份糾紛量為個位數(shù),相對較少。
(三)維權主體:字體運營公司維權較積極
在字體類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訴訟量處于前五的原告主體包括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張海山、杭州賢書閣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賢書閣公司”)、蔡昌、段寧。
前五中兩家主體為字體運營公司,分別是方正公司,訴訟量69件,占總量41.3%,公司旗下有方正字庫,含千余款字體版權,覆蓋范圍極廣。另一家是賢書閣公司,訴訟量10件,占總量6%,擁有葉根友系列字體版權。
自然人維權較多的主體是張海山、蔡昌、段寧,訴訟量分別為14件、8件、3件。涉及糾紛較多的字體包括張海山銳諧體、蔡云漢系列字體、段寧毛筆行書。
綜上,方正字庫、張海山銳諧體、葉根友系列、蔡云漢系列、段寧毛筆系列為糾紛較多的字體類型,不論在廣告物料,還是產(chǎn)品的外包裝上,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均易引發(fā)侵權后果,公司需注意相關版權合規(guī)工作。
三、字體類侵權案件認定情況
(一)是否構成作品:九成案件法院認定涉案字體構成作品
在152件糾紛中,法院認定涉案字體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占比91%。在15件糾紛中,法院認定涉案字體不構成作品。
獨創(chuàng)性是法院認定構成作品的主要因素。從創(chuàng)作程度上,15件不構成作品的糾紛中,13件裁判文書中認為涉案字體“未達到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2件認為涉案字體“創(chuàng)作程度較低”。
從具體原因上分析,15件不構成作品的糾紛中,12件法院認為“未達到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是由于涉案字體屬于對已有書畫作品的拆分組合,如例1;2件認為涉案字體僅適當排版及變換顏色,如例2;1件認為與已有字體一致,均不滿足獨創(chuàng)性要求,如例3。
例1:(2019)浙07民終1993號案中,法院認為其中“古”字源于方正字庫方正黃草簡體字體,“茗”字源于元代書法家趙孟頫的書法作品,將兩字進行組合,“古”字在“茗”字左邊偏上,屬于漢字書寫的慣常手法。另外,將“茗”字偏旁草頭的左側小短橫去除,雖然該表達方式并不常見,但是該創(chuàng)作僅僅是在復制他人書法的基礎上略去其中一個筆畫,創(chuàng)作程度較低。
例2:(2019)京73民終1519號案中,法院認為X公司主張涉案圖樣的獨創(chuàng)點在于顏色的選擇和文字的排布方式,但是這兩點恰恰不屬于顯示其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方式。一方面,橫向排列相同大小的少量文字屬于慣常設計,無法體現(xiàn)作者的創(chuàng)造性;另一方面,對于藍色的選擇并非一種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方式。
例3:在(2020)晉01民初934號案中,法院認為XX二字字體與方正字庫大標宋字體一致,其造型并無獨特之處,并不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和審美意義,故其顯然不屬于平面的造型藝術的美術作品。
(二)作品類型:大部分法院認為單字構成美術作品,字庫構成計算機軟件
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符合獨創(chuàng)性要求的單字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裁判觀點基本一致。
在檢索范圍內(nèi),共有152裁判文書中認定涉案字體構成作品。其中149件認為字體屬于美術作品,占98%。
另外在個別案件中,也存在認為字庫中的單字不符合美術作品的要求,但可通過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觀點。例如在第(2019)粵73民終140號案中,法院認為涉案字體從表達形式上,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但字庫文件經(jīng)特定軟件調(diào)用后產(chǎn)生運行結果,屬于計算機系統(tǒng)軟件的一種,應當認定其是為了得到可在計算機及相關電子設備的輸出裝置中顯示相關字體字型而制作的由計算機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屬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計算機程序,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四、字體類侵權案件裁判結果
(一)裁判結果
目前原告侵權主張認定率較高,法院一審全部/部分支持原告主張為121件,占比72%,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認定侵權不成立的情形僅為9件,占5.3%。二審改判8件中,僅2件認定侵權不成立,另5件認定侵權成立,還有1件則認為部分字體構成侵權,部分未侵權,詳見例4-例6。
例4:在(2019)粵73民終140號案中,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二審法院認為侵權不成立。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字體棱角分明、比例和諧,具備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及藝術美感,構成美術作品。二審法院則認為涉案字體全部是由直線與直線切割完成,沒有任何弧度或彎度的筆畫。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體的基本筆畫相比并不具有鮮明特色,不符合較高獨特審美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例5:在(2018)粵20民終5226號案中,二審法院在作品及侵權認定上與一審法院觀點截然相反,改判侵權成立。一審法院認為涉案7個單字獨創(chuàng)性不高,不能認定為美術作品,且漢字具有表達思想、傳遞信息的功能,無論單字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權利人均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二審法院改判涉案字體構成美術作品,侵權成立。
例6:在(2020)陜01民終12002號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涉案9個單字均屬于美術作品,二審認為僅5個單字構成美術作品。二審法院主張對單字進行逐一評判,認為其中5個字,在筆畫連接方式、線條粗細設計方面均存在明顯不同,有不同的視覺體驗,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可以作品;另4個字雖然存在細微差異,但未超出不同寫作者不同寫作習慣、運筆風格所引起的差異,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構成作品。
綜上,在絕大部分情況下,企業(yè)或自然人在使用未經(jīng)授權的字體時,須承擔侵權責任,商用字體領域仍屬于侵權高風險場景。
(二)裁判金額
在125件糾紛中,侵權人須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單案賠償金額1萬元以下(含1萬)為36件,占28.8%;單案賠償金額1萬-3萬區(qū)間為70件,占56%;單案賠償金額3萬-5萬區(qū)間為9件,占7.2%;單案賠償金額高于5萬的為10件,占8%。
簡而言之,1萬-3萬為大多數(shù)案件的賠償區(qū)間,2018-2021年間單案賠償金額的中位數(shù)15000元。
五、字體類案件合規(guī)要點
(一)明確字體使用場景,分等級風控
集團公司涉及字體使用的場景數(shù)不勝數(shù),為便于合規(guī),可以根據(jù)不同的場景劃分風險等級,從而采取不同等級風險審核策略。從大類,可劃分為對內(nèi)或者對外場景。對外場景可細分使用于商標、產(chǎn)品包裝、廣告、新媒體賬號物料等情況。廣告場景下,可再細分為全國性、省級、市級、街道級廣告;或者全年性廣告,月度性廣告;或多輪、單輪廣告;或根據(jù)載體,分為電視、線下、新媒體廣告等。
根據(jù)上述不同場景物料傳播規(guī)模、時間、范圍、對象,集團可采取不同等級的合規(guī)審查策略,提前向負責不同場景的宣傳團隊進行風險提示及法律宣傳,總體平衡宣傳收益與法律風險。
(二)確定內(nèi)部使用需求,注意授權范圍
除常見的宋體、楷體、隸書等免費字體,大部分字體擅自使用均存在極高侵權風險。因此,如集團確有需求,可將不同部門及分、子公司需求匯總整理后,由集團統(tǒng)一向版權方采購字體包,更有利于成本及風險控制。
在購買時,第一,須注意約定使用主體。對于分、子公司眾多的集團而言,需將可能涉及的關聯(lián)公司納入被授權范圍,避免后續(xù)分、子公司因字體使用再次陷入版權糾紛。
第二,注意約定的使用場景及字體范圍。由集團匯集不同部門需求后,確定需要采購的字體類型及授權的場景,如廣告、網(wǎng)絡店鋪、影視作品、產(chǎn)品包裝,或者全媒體場景。不同場景對應授權價格不同,未獲授權的場景下使用字體,同樣會再次涉及侵權糾紛。
(三)注意委托創(chuàng)作場景下的知識產(chǎn)權合規(guī)
在一些場景下,公司會將創(chuàng)作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給外部公司,如廣告設計、服裝生產(chǎn)等,此時需注意約定外部公司對其產(chǎn)品的知識產(chǎn)權合規(guī)義務,以及如發(fā)生知產(chǎn)侵權風險的補救措施及賠償責任,或者通過禁止再次轉包,防范多輪轉包情況下版權風險不可控的問題。
由于近年來,廣告版權問題屢屢暴雷,因此委托方除書面約定版權合規(guī)義務外,在收貨審核時、廣告發(fā)布前等,也可采取多輪交叉審核的方式盡量排除風險,避免后續(xù)產(chǎn)生版權糾紛影響品牌形象。
(四)涉訴后立即停止侵權并確定字體版權情況
如收到字體類侵權函,除函件中列明的線索須立即處理外,公司仍有必然排查全媒體場景下的相同或關聯(lián)字體的侵權情況,并及時刪除相關材料。避免因未及時刪除而需承擔更多責任,或?qū)е缕渌麧撛陲L險發(fā)生。
采取刪除行為后,集團可對相關字體進行背景調(diào)查,確定版權情況,如是否屬于免費字體;維權方是否是版權方,授權鏈條是否完整;涉案字體與現(xiàn)有其他商用字體是否一致;公司是否已購買過相關字體;檢索歷史案例,涉案字體是否構成作品,賠償金額區(qū)間等等。
(原標題:2018-2021年字體類著作權侵權糾紛分析報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劉曉婷 貝殼找房法務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IP洞察》:劉曉婷|2018-2021年字體類著作權侵權糾紛分析報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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