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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知識產(chǎn)權案件41個法律適用問題案例發(fā)布

專題
納暮5個月前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知識產(chǎn)權案件41個法律適用問題案例發(fā)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知識產(chǎn)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3)摘要。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審結的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梳理出41個法律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案件

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3)摘要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化知識產(chǎn)權審判理念變革,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持把“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落到實處,奮力書寫服務和支撐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新篇章。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審結的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1個法律適用問題。


1.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轉讓專利權時停止侵害責任的認定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終1923號

【裁判要旨】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期間,原專利權人轉讓涉案專利權的,其訴訟主體資格不受影響。人民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侵權的,應當依法支持原專利權人關于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但被訴侵權人能夠證明其已獲現(xiàn)專利權人許可的除外。

2.數(shù)值限定技術特征的等同認定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終985號

【裁判要旨】
對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中以數(shù)值或者連續(xù)變化的數(shù)值范圍限定的技術特征,不宜絕對排除等同原則的適用,但應予嚴格限制。當具有差異的數(shù)值或者數(shù)值范圍系以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實現(xiàn)實質相同的功能,達到實質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同時,綜合考慮技術領域、發(fā)明類型、權利要求修改內容等相關因素,認定有關技術特征等同既不違背社會公眾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護專利權的,可以認定構成等同技術特征。

3.專利權利有效性對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審理的影響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終2312、2395號

【裁判要旨】
即使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無過錯方當事人也可以依據(jù)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權益歸屬的認定結果,向有過錯的當事人另行主張法律救濟。故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所涉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據(jù)具體案情繼續(xù)審理。

4.侵權警告未明確具體產(chǎn)品時被警告侵權產(chǎn)品的確定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終1744號

【裁判要旨】
專利權利人的侵權警告未明確其所指向的具體產(chǎn)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該警告而受到負面影響的產(chǎn)品范圍內,結合被警告人的訴訟請求,合理確定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當審理的具體產(chǎn)品范圍。

5.表征結晶結構的化合物專利以及包含該化合物的組合物專利是否屬于可登記專利類型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7號


【裁判要旨】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化學藥可登記的專利類型應為藥物活性成分化合物專利、含活性成分的藥物組合物專利及前兩者的醫(yī)藥用途專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結構表達的化合物基礎上進一步以晶體晶胞參數(shù)等表征結晶結構的化合物專利、包含該化合物的組合物專利以及前兩者的醫(yī)藥用途專利,尚不屬于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可登記專利類型。

6.濫用知識產(chǎn)權的認定和處理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235號

【裁判要旨】
行使知識產(chǎn)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當知識產(chǎn)權被侵害時,權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訴權,但訴權的行使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善意,審慎行事。權利人故意以“誘導侵權”“陷阱取證”“誤導性和解”“故意一事兩訴”等方式濫用知識產(chǎn)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規(guī)制,并可視情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chǎn)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判令權利人承擔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合理開支。

7.權利要求放棄式修改的認定

【案號】
(2021)最高法知行終44號

【裁判要旨】
1.放棄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權利要求時引入否定性技術特征,將特定保護對象從原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縮原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通常僅適用于專利申請因部分重合的抵觸申請而喪失新穎性,或者因現(xiàn)有技術意外占先而喪失新穎性,或者基于非技術原因排除專利法不予保護的主題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2.放棄式修改同樣需要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具體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放棄保護的內容、放棄式修改后保留的內容以及三者關系等;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修改后保留的內容在原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中已經(jīng)直接公開或者隱含公開,則該修改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

8.已知化學產(chǎn)品用途發(fā)明專利的新穎性判斷

【案號】
(2022)最高法知行終788號

【裁判要旨】
已知化學產(chǎn)品用途發(fā)明專利所限定的新用途,僅是從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驗證申請日前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經(jīng)能夠確定的該化學產(chǎn)品技術效果的,該所謂新用途不構成該專利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

9.包含方法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判斷

【案號】
(2021)最高法知行終422號

【裁判要旨】
對于既包含產(chǎn)品形狀、構造,又包含產(chǎn)品制造方法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在判斷其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時,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夠使產(chǎn)品具有某種特定形狀、構造,則該方法特征對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在進行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判斷時,應當將該方法導致的特定形狀、構造與現(xiàn)有技術的形狀、構造進行比對,而非將該方法本身與現(xiàn)有技術的方法進行比對。

10.權利要求撰寫明顯錯誤對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影響

【案號】
(2022)最高法知行終858號

【裁判要旨】
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能夠確定權利要求的撰寫存在明顯錯誤,且能夠確定唯一的正確答案的,原則上應當認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清楚。當事人僅以存在該明顯錯誤為由主張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借用他人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法律后果

【案號】
(2022)最高法知行終716號

【裁判要旨】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借用他人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構成對《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八條關于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之規(guī)定的實質違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將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12.專利權屬糾紛當事人在專利確權行政糾紛案件中的原告資格

【案號】
(2022)最高法知行終836號

【裁判要旨】
專利行政部門宣告專利權利要求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中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提起專利確權行政訴訟的,可以認定其構成被訴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潛在的利害關系人,不宜簡單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徑行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是否構成適格專利確權行政訴訟原告取決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果,專利權屬糾紛尚未實質解決的,可視情中止專利確權行政訴訟的審理。

13.微信公眾號、官方網(wǎng)站商標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

【案號】
(2022)最高法民終146號

【裁判要旨】
對于難以證明被訴微信公眾號、官方網(wǎng)站的運營商是被訴侵權人,但有證據(jù)證明該公眾號、官方網(wǎng)站宣傳的標識、產(chǎn)品和內容均指向了被訴侵權人,且被訴侵權人系該宣傳行為實際獲益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據(jù)此認定被訴侵權人通過該公眾號、官方網(wǎng)站實施了宣傳推廣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

14.舉證妨礙規(guī)則下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適用

【案號】
(2022)最高法民終146號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人構成舉證妨礙,人民法院在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相關證據(jù),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時間、數(shù)量、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等因素,被訴侵權人對于生產(chǎn)規(guī)模、范圍、情節(jié)的自述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重要參考。

15.懲罰性賠償倍數(shù)的考量因素

【案號】
(2022)最高法民終209號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注冊商標及字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仍然大量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開展相同的業(yè)務,應當認定具有混淆商品來源、攀附他人知名度的主觀惡意;被訴侵權人侵權規(guī)模大、涉及區(qū)域廣、侵權獲利巨大,應當認定屬于侵權情節(jié)嚴重。上述主觀惡意、侵權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應當作為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shù)的重要考量因素。

16.馳名商標的按需認定原則

【案號】
(2023)最高法民再29號

【裁判要旨】
認定馳名商標是對商標馳名的客觀事實在個案中的法律確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應遵循按需認定原則,只有在商標馳名是構成被訴侵害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要件事實時,才確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

17.非善意的被訴侵權行為人不具有可保護的信賴利益

【案號】
(2022)最高法民終313號

【裁判要旨】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標識曾為注冊商標,后被商標行政主管部門撤銷。被訴侵權人是否因商標曾獲準注冊具有信賴利益,應考慮其主觀狀態(tài),如果被訴侵權人明知信賴基礎不合法或者明顯違法仍實施相應行為,其主觀態(tài)度難謂善意,其所謂的信賴利益不應給予保護。

18.商標侵權訴訟中三年未使用抗辯的認定

【案號】
(2022)最高法民終313號

【裁判要旨】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權利人對此前三年未使用涉案商標的事實負有證明責任。其中,“此前三年”應自起訴之日起向前推三年。權利人僅需舉證證明在該三年內實施了商標使用行為即可。涉案商標的使用程度影響其受保護的范圍,但不是決定被訴侵權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因素。

19.委托加工關系中商標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號】
(2022)最高法民終313號

【裁判要旨】
判斷委托加工過程中受托人的商標貼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不能割裂商品的生產(chǎn)與流通環(huán)節(jié),如果受托加工商品已經(jīng)進入流通領域,相關公眾從貼附的標志中識別到受托加工人的,其貼附行為可以認定為商標使用行為,該受托人即為商標使用人。

20.商標侵權案件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條件

【案號】
(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278號

【裁判要旨】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應當具備主、客觀兩方面要件。客觀要件為被訴侵權商品系由銷售者合法取得,主觀要件為銷售者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被訴侵權商品構成侵權,主、客觀要件相互聯(lián)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觀要件的舉證對于主觀要件具有推定效果。人民法院在審查前述主、客觀要件時,應當綜合考慮銷售者所處的市場地位、權利人維權成本以及市場交易習慣等因素,對銷售者的舉證責任作出合理要求;銷售者的經(jīng)營規(guī)模、專業(yè)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可以作為確定其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jù),銷售者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jù)與其注意義務程度相當?shù)模梢酝贫ㄆ渲饔^上不知道所銷售的系侵權商品。

21.批量維權案件中對于賠償合理開支主張合理性的認定

【案號】
(2022)最高法民再274、275、276、277、278號

【裁判要旨】
在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及權利人存在批量維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情節(jié)、侵權銷售商主觀因素、權利人關于合理開支方面的舉證等具體情況,回歸合法來源抗辯制度的立法本意,對權利人關于賠償合理開支主張的合理性予以認定。

22.商標權人不得禁止他人對商品原料名稱的正當使用

【案號】

(2022)最高法民再238號

【裁判要旨】
當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主要原料時,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在判斷是否構成正當使用時,要綜合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相關商品的市場慣例、其他經(jīng)營者的具體使用方式等因素。

23.撤三案件中商標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號】

(2023)最高法行再10號

【裁判要旨】
訴爭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其核定使用的規(guī)范商品名稱。在認定是否屬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實際使用時,應當結合商品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進行判斷,并考慮消費習慣、生產(chǎn)模式、行業(yè)經(jīng)營需求等綜合認定。

24.僅境外使用證據(jù)不足以認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案號】
(2023)最高法行申2567號

【裁判要旨】
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其權利范圍、保護內容及保護期限均受到地域范圍的限制。僅在其他國家、地區(qū)使用商標的,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情形。

25.當事人在訴訟階段新增的商標無效事由不應納入審查范圍

【案號】
(2023)最高法行申331號

【裁判要旨】
在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訴訟中,判斷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裁定是否合法,應根據(jù)該裁定作出時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認定,當事人在訴訟階段新增的商標無效事由不應納入審查被訴裁定是否合法的考量范圍。

26.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認定

【案號】
(2023)最高法行申1053號

【裁判要旨】
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關鍵要看相關公眾是否可以將該標志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加以識別對待。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所在領域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以及所屬行業(yè)的實際使用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

27.涉馳名商標行政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案號】

(2023)最高法行申1725號

【裁判要旨】
以復制、模仿或翻譯馳名商標為由對訴爭商標提出異議和異議復審未得到商標行政主管部門支持,且相關程序已終結,此后申請人無合理事由再次以相同事實和理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構成“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28.酒店、民宿提供影視作品點播服務行為的侵權判斷

【案號】

(2023)最高法民申711號

【裁判要旨】
酒店、民宿在提供影視作品點播服務時,既未實施將影視作品置于信息網(wǎng)絡中的行為,也未提供相關播放軟件的會員賬號、密碼,其僅在客房設置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影視播放設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29.企業(yè)名稱合法權利基礎的判斷

【案號】
(2022)最高法民終146號

【裁判要旨】
對某一標志享有商標專用權,不代表其當然有權將該標志作為企業(yè)名稱使用。在權利人字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即便被訴侵權人后續(xù)被許可使用或者取得與權利人字號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也無法基于在后的商標取得將權利人字號登記注冊為企業(yè)名稱的權利。

30.行業(yè)協(xié)會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案號】
(2022)最高法民再76號

【裁判要旨】
行業(yè)協(xié)會是否具備不正當競爭糾紛原告主體資格可結合行業(yè)協(xié)會的性質、業(yè)務范圍等綜合判斷,如果行業(yè)協(xié)會與經(jīng)營者存在競爭關系并且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可認定其具備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

31.在特定商品名稱前冠以“新”字作為被宣傳的商品名稱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案號】

(2022)最高法民再76號

【裁判要旨】
對于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特定商品名稱,在沒有相關證據(jù)證明確實存在承繼關系的情況下,在特定商品名稱前冠以“新”字作為被宣傳的商品名稱,易使消費者對該商品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具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可能性,可認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32.有證據(jù)證明侵權獲利高于法定最高賠償額的認定及酌定考慮因素

【案號】

(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

【裁判要旨】
在案證據(jù)足以認定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明顯超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企業(yè)名稱的知名度、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是否存在舉證妨礙、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以及被侵權人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在法定賠償額以上確定賠償數(shù)額。

33.技術秘密相關約定與技術秘密構成要件的審查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終1530號

【裁判要旨】
即使當事人曾通過簽訂和解協(xié)議等方式就技術秘密的構成、歸屬、侵害及責任達成約定,在后續(xù)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仍應就當事人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技術秘密進行審查認定。

34.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yè)獲取技術秘密渠道時的責任認定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終1629號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企業(yè)直接實施使用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且該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系該企業(yè)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的,原則上可以認定法定代表人與企業(yè)構成共同侵權,而不能簡單以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法定代表人實施侵權行為為由免除其侵權責任。

35.修復、重建、加強保密措施費用的賠償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終945號

【裁判要旨】
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權利人為修復或者重建因侵權行為遭致破壞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以及為減輕損失、防止損失擴大,確有必要合理加強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均可計入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

36.植物新品種權的新穎性判斷

【案號】

(2022)最高法知行終809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為交易目的將品種繁殖材料交由他人處置,放棄自身對該繁殖材料的處置權的行為,構成導致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喪失新穎性的銷售。育種者為委托他人制種而交付申請品種繁殖材料,同時約定制成的品種繁殖材料返歸育種者的,因育種者實質上保留了對該品種繁殖材料的處置權,一般不因此導致申請品種喪失新穎性。

37.植物新品種確權程序的審查范圍及特異性認定標準

【案號】

(2023)最高法知行終132號

【裁判要旨】
1.在依請求啟動的植物新品種權無效程序中,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原則上僅需以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證據(jù)和理由為基礎,審查授權品種是否符合授權條件,并不承擔全面審查即審查其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種權全部授權條件的義務。

2.在植物新品種確權審查程序中,對于特異性的判定標準應當與植物新品種授權審查程序相一致,即最終判定授權品種是否具備特異性,原則上應當以田間種植測試所確定的性狀特征為準;授權品種與已知品種經(jīng)基因指紋圖譜鑒定無明顯差異的,該鑒定可以作為認定授權品種不具備特異性的重要參考。

38.尚無分子標記檢測標準的植物新品種的侵權比對

【案號】

(2022)最高法知民終568號

【裁判要旨】
認定植物新品種與被訴侵權品種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時,對于某些尚無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品種,在審查采用基因指紋圖譜等分子標記檢測法的檢驗報告的證明力時,應當綜合分析全部相關證據(jù),著重審查使用引物來源的樣本范圍及其代表性,以及基因指紋圖譜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學規(guī)律并足以科學精準區(qū)分不同品種。

39.壟斷協(xié)議固定價格的認定

【案號】

(2023)最高法知行終29號

【裁判要旨】
固定商品價格的壟斷協(xié)議所涉及的固定價格方式,不僅包括固定最低價格或者直接確定具體價格,還包括固定價格幅度或者固定能夠據(jù)以間接控制價格的計算方式、標準等。

40.僅訴請確認特定行為構成壟斷時的處理

【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終2131號

【裁判要旨】
原告起訴僅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被告的特定行為構成壟斷,而不請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該類起訴不具有訴的利益,即其不具有訴的必要性和實效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41.“產(chǎn)地”作為制造行為實施地確定案件管轄的條件

【案號】

(2023)最高法民轄143號

【裁判要旨】
“產(chǎn)地”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的法律概念,如將“產(chǎn)地”視為制造行為的實施地,該地點應當是一個便于查明被訴侵權制造者或制造行為的具體地點,并足以據(jù)此確定與制造行為有關的、具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3>摘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知識產(chǎn)權案件41個法律適用問題案例發(fā)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知識產(chǎn)權案件41個法律適用問題案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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