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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莊曉苑 超凡知識產權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經IPRdaily編輯,轉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小D導讀】
滴滴打車更名了,新logo還沒正式公布之前,就有人爆出,滴滴出行的logo與印度設計師于2013年在設計網站上發(fā)表的Dentech logo“撞衫”。
昨天,滴滴出行就logo“撞衫”一事做出了回應,對于logo設計的“巧合”表示遺憾之余,表達了將會繼續(xù)使用現有標志之意,認為目前的設計方案最符合滴滴想表達的內涵,同時透露出,正在與Dentech的logo設計者溝通“撞衫”一事,以期得到完美解決,然后在聲明之后附上了logo設計的底稿,以證清白。
通看整個聲明,態(tài)度還算誠懇,語調稍嫌輕松,其中蘊含的信息豐富,卻未能解答其logo是否侵權的疑惑。下面,我們嘗試對整個事情可能涉及的侵權問題進行分析,看看滴滴這一次能否輕松過商標這一關。
現有資料顯示,Dentech的logo設計圖(以下簡稱“dentech及圖”)最早出現在Behance網站上(見下圖),是來自印度班加羅爾的設計師Neeti Gokhalay專門為Dentech設計,Dentech則是一家位于印度孟買的有25年歷史的口腔護理中心。
(鏈接:https://www.behance.net/gallery/11993209/Dentech)
昨天,滴滴已經在app上使用“滴滴出行及圖”,且于今年3月申請注冊了“滴滴出行”純文字商標,并于今年5月在9類、35類、39類、42類等核心類別上,申請注冊了8枚 “D”圖形商標。筆者在超凡網(chaofan.wang)經過粗略的近似圖形檢索,暫未發(fā)現與之近似的商標,據此可以初步判斷,這幾枚圖形商標通過商標局審查并獲得初審公告的可能性較大??梢?,經過上一次換標的教訓,這一次滴滴在換標上還是下足了功夫。但商標能夠通過初審不代表能夠最終核準注冊,也不代表該標志并未侵權。
那么,滴滴的“D”圖形商標到底侵權嗎?該商標最終能否順利取得注冊?
侵犯商標權?
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即使“dentech及圖”已經由印度的這家口腔護理中心投入使用,但沒有資料顯示其已經在中國使用,且也查詢不到該中心將“dentech及圖”在中國申請商標。因此,目前來看,印度口腔護理中心就“dentech及圖”在中國不享有商標權,滴滴的“D”圖形即使與“dentech及圖”完全相同,也還需要考慮商品服務類別的差異、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客觀可能性等因素??傮w來說,目前滴滴的“D”圖形商標尚不存在侵犯商標權的問題。
侵犯著作權?
印度與中國均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在印度受保護的作品,同樣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一旦滴滴的“D”圖形商標通過初審,Neeti Gokhalay或印度口腔護理中心,可以侵犯在先著作權為由對該商標提起異議。而以下幾個問題,將影響異議的成功幾率:
1.“dentech及圖”中的圖形是否構成作品。由于“dentech及圖”中的圖形是由“D”字母設計而來,整個構圖十分簡單,除去色彩之外,其藝術美感有限,在認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上,存在一定障礙。只是,由于《商標法》有別于《著作權法》只保護私權的性質,打擊惡意搶注、維護公共秩序也是其立法宗旨之一,為了擴大在先權利保護范圍,對于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不宜過高,只要是獨立創(chuàng)作,達到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即會認定構成作品。結合我國商標審理實踐來看,如在第3038849號“K2”商標異議復審案中,“”圖形就被認為經過藝術設計,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dentech及圖”在構圖上還是有一定的特點,認定構成作品應該問題不大。
2.滴滴的設計師是否接觸過“dentech及圖”。著作權的侵權判斷采用“實質性相似+接觸”原則,比對兩個圖形,除了顏色之外,構圖完全相同,應當可以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而滴滴在聲明書中附上了其“D”圖形的設計手稿,但是仔細觀察可以發(fā)現,4幅手稿中沒有一個圖形與“D”圖形相同,甚至沒有一個圖形采用了“D”圖形中“缺口”的類似設計(見下圖)。因此,這些手稿不能反映“D”圖形的設計過程,無法證明該圖形由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PS:筆者發(fā)現,這些手稿設計中的很多圖形與已注冊的部分商標圖樣近似,可見滴滴設計師在設計前沒有對在先相同近似商標進行檢索,以避免重復設計)
如前所述,“dentech及圖”最早發(fā)表在Behance上,而Behance是2006年就創(chuàng)立的全球知名設計社區(qū),是供創(chuàng)意設計人士展示作品,進行互動的專業(yè)平臺。也就是說,滴滴的設計師完全可能知道這個社區(qū),并且在國內就能瀏覽社區(qū)上發(fā)表的作品,其有接觸“dentech及圖”的便利條件。在兩個圖形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再加上滴滴的宣傳視頻以“微笑改變世界”為主題,與“dentech及圖”的創(chuàng)意主旨相同,倘若滴滴拿不出自己獨立創(chuàng)作的證據,將可能推定滴滴設計師有接觸過“dentech及圖”。
尤其是,網友又挖出了滴滴為“滴滴用戶體驗設計中心”設計的標志“disign”,有抄襲“nudge”標志的情況(PS:網友的眼睛是雪亮的),后者的logo發(fā)表在雅虎旗下圖片分享網站“flickr”上,實實在在地證明了滴滴設計師有瀏覽國外專業(yè)設計網站的習慣,進一步證明了滴滴有接觸過“dentech及圖”的較大可能。(見下圖)
(鏈接:http://weibo.com/1708346101/CzEjcBNCq?from=page_1005051708346101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441797139023)
因此,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滴滴的“D”圖形商標基本符合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在沒有更有利的證據情況下,一旦發(fā)生異議,其申請的所有“D”圖形商標將有被不予注冊的可能。在此,我們可以展望一下滴滴“D”圖形商標的注冊前景:該批“D”圖形系列商標申請于2015年5月份,若順利通過審查將于2016年3月份左右初審公告,初審公告后在沒有任何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D”圖形商標將能在2016年7月份左右拿到注冊證書,當然對滴滴來說這是最圓滿的結局。但是,“D”圖形商標在初審后一旦遭遇異議,無論異議結果如何,均將至少延長1年時間。而且一旦商標局支持了異議理由,滴滴則只能通過不予注冊復審甚至行政訴訟程序來爭取,這些程序如果全部走完至少再需要2年時間。由此可見,一旦陷入與Neeti Gokhalay或印度口腔護理中的拉鋸戰(zhàn),滴滴“D”圖形商標的獲權將可能遙遙無期。
且據了解,已有國人在Behance上給Neeti Gokhalay留言,告知其滴滴logo“撞衫”一事(PS:互聯(lián)網無國界,不要以為外國人的作品就可以隨便抄),即使滴滴不去主動聯(lián)系,對方也會很快知曉。在不打算換標的情況下,滴滴最好能與Behance或印度口腔護理中心達成和解,取得其作品在中國使用的許可,或者多花點錢一次性買斷其著作權,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侵權的風險。不過,無論結果如何,滴滴再一次因為商標事件站上了頭條,對于處在品牌迭代過程中的滴滴而言,也許這不是件壞事。
最后,多說一句。滴滴,你是不是該考慮換個設計師了?在這個世界,怎么可能會有兩個相同的腦袋?!
#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 作者:莊曉苑 超凡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王夢婷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