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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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午”糧液和五糧液商標權之爭,受到了各方面的關注。法學家從法學的角度,經(jīng)濟學家從經(jīng)濟的角度,我是公共管理學者,從公共秩序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個訴訟。
先講一個理論模型,這個模型認為,我們每一個人都生活在不同的秩序中。不同的秩序體現(xiàn)了不同的價值。法學家所說的,基本上都是一種行政管理秩序所體現(xiàn)的價值。在行政管理秩序中,價值都是政府賦予的。除此之外,還有原始秩序和市場擴展秩序。原始秩序是天然的,或者與生俱來的,是自然自在的,很少有人為的,或者權力作為的痕跡。
那么,這三種秩序有什么區(qū)別呢?舉個例子。我生在北京,住在北京,所以,我是北京人。這就是原始的秩序。但是我是不是北京人,還有一個意義,那就是政府是不是給我戶口了,如果政府給我戶口了,我就是行政管理意義上的北京人了。這兩個秩序是有差異的,而且也有沖突。實際上,即使有北京戶口,有些人也不是生在北京,也可能不住在北京。從原始秩序的意義上來看,一個人生在北京,長在北京,住在北京,但因為沒有戶口不是北京人,這顯然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但這在事實上的確有。而有北京戶口,卻不生在北京,也不長在北京,還不住在北京,在行政管理上叫做北京人,也很奇怪。但這個也是事實。
這兩個因素亂了,實際上都是市場經(jīng)濟鬧的,因為市場秩序才不管你的身份,無論是原始秩序賦予的身份,還是行政秩序賦予的身份。它只要需要你在北京工作,你就是北京人,它是因為工作需要,才讓你住在北京,生活在北京。所以,現(xiàn)在北京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了,全中國各地的人都有,甚至全世界的人都有,他們不見得生在北京,也不見得一定常住北京,但工作在北京,或者旅游在北京,或者跟家里人來北京。更重要的是,這些人還可能隨時離開北京,遷出北京。但因為有工作,或者與北京工作的人是家里人,所以來到了北京。當然,市場經(jīng)濟也不管你是不是戶口在不在北京,如果戶口在北京,生在外地,住在外地,說的是外地普通話,市場經(jīng)濟雖然歡迎你回到北京工作生活,但如果你不回來,在市場經(jīng)濟意義上你不是北京人。
涉及到商標也是一樣的。就拿茅臺酒來說,茅臺是一個鎮(zhèn)的名字,按道理說,茅臺鎮(zhèn)生產(chǎn)的酒,就是茅臺酒。這是原始秩序決定的。也符合今天原產(chǎn)地保護的理念,也就是說,某個產(chǎn)品,在某個地方生產(chǎn),這個地方生產(chǎn)的都是叫某個產(chǎn)品,然后對其進行保護。這是國際通行的標準。但是中國實行計劃經(jīng)濟,對原產(chǎn)地保護不夠,對原始秩序的價值也不夠尊重,所以行政秩序的價值往往壓倒原始秩序。其結果是,茅臺鎮(zhèn)里只有一部分獲得了國家的審批,可以用茅臺酒這個商標,其他酒治好用茅臺酒的酒類似的商標了。比這個不靠譜的情況是,金華火腿產(chǎn)地在金華,但商標權利居然在杭州。而龍井茶,幾乎所有的浙江茶葉都是龍井味道的,但其商標術語政府所有,顯然也并不囊括浙江產(chǎn)地的所有的茶葉。這都是原始秩序缺乏保護,行政秩序太霸道的結果。
青島啤酒也是一樣的,首先從原始的秩序來說,青島啤酒都可以是青島啤酒,當然青島啤酒現(xiàn)在只是行政批準的商標。它現(xiàn)在還不僅僅包括行政認準的部分青島產(chǎn)的啤酒,而且北京也有青島啤酒。我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在學校過年過節(jié)喝學校配給的五星啤酒,覺得很好喝,后來好久不喝,忽然有一天喝到的啤酒感覺特別像五星味,但商標明明是青島啤酒,后來一問,原來青島啤酒廠并購了北京啤酒廠,五星啤酒就變成了青島啤酒。這就是行政秩序之外的擴展市場秩序了。
用這個秩序理論模型來分析一下,我們可以認為大午這個品牌是原始秩序內的,它是河北徐水縣的一個村莊里生產(chǎn)的品牌。孫大午很能干,在徐水剛開始養(yǎng)雞,后來養(yǎng)豬,然后做飼料,現(xiàn)在還舉辦學校,醫(yī)院,博物館,都叫“大午”:“大午”雞,“大午”豬,“大午”學校,“大午”飼料,“大午”醫(yī)院,“大午”博物館等。后來搞了酒,就叫“大午”酒?!按笪纭弊鳛樯虡耍才鷾柿?,所以,同一個地方其他雞、豬、學校,就不能叫大午啥的,因為這是“大午”專有的。所以,大午這個商標既有原始秩序的價值,也有行政秩序的價值。
在這里面,“大午”酒,比較特殊,因為酒并不來源于大午自己釀的酒。大午,還有他的幾個兄弟都喜歡喝酒,喜歡喝好酒,但好酒很貴,請好朋友吃飯喝酒,一桌菜才1000多元,但酒一瓶就要1000多,大家伙喝高興了,一下子下去五瓶,就要五六千元。大午覺得太貴,就開始想辦法。自己釀造不了好酒,就找到了四川宜賓的酒廠。這個酒廠用的是用五糧液的工藝,五糧液的原料生產(chǎn)酒的,過去也是給五糧液供酒的。他就把這個酒買回老家,在老家用瓶子裝起來,自己喝不完,就想著賣給有同樣偏好的人,要在市場上賣酒,需要商標,他選擇了大午的商標,把這個酒叫做“大午”糧液。這個酒,不僅在本地賣,而且還到山東去賣。這個時候,“大午”糧液,就有了擴展市場秩序的味道?!按笪纭奔Z液,雖然看著字,不會有什么聯(lián)想,但一聽有人喊“大午”糧液,就感覺像是大“五糧液”。這個時候,就和五糧液搭上邊了。更重要的是,孫大午的“大午”糧液,實際上就是五糧液的原酒加工而成的,喝起來就是五糧液,其實也就是五糧液。但價格卻很便宜,這就更讓人有些摸不這頭腦了。不過孫大午不在乎,喝著實際上的名酒,口福好,但花的錢卻少了很多很多,他很樂意。他自己喝了有多,就拿去賣,消費者喝了覺得好喝,還便宜,自然也很樂意,因為酒好不在價高,關鍵是喝著好喝,價格當然越便宜越好。
但是五糧液坐不住了,它要打官司,認為“大午”糧液商標和五糧液商標,讀起來容易混淆,會誤導消費者,所以侵權,對其市場構成了損害,要其賠300萬,并且停止侵權。最后法官一審判大午糧液停止侵權,并賠其200萬元損失。當然,大午方不服,正在上訴,要求二審?,F(xiàn)在應該還在上訴過程中。
這個判決簡單的看,似乎有其道理,因為“大午”糧液,和五糧液,的確有點易于混淆,尤其讀起來,就像兩兄弟,“大午”糧液和大五糧液的確不容易區(qū)分。但是如果從秩序的角度來看,未必有道理。因為大午糧液,純粹是是大午品牌土生土長出來的,屬于原始秩序,而且大午品牌自身已經(jīng)有行政批準,也具有行政秩序的價值。如果“大午”糧液是大五糧液,與五糧液,可能還有侵權嫌疑,可能會導致誤導消費者,但“大午”糧液,是大午系列產(chǎn)品的一種,而糧液只是一個產(chǎn)品的描述,也就是用糧食做的酒精液體的意思。僅僅因為讀起來、聽起來有可能導致混淆,而不顧看起來根本不會混淆的事實,顯然是不公平的。
當然,這只是商標形式的問題。實際上“大午”糧液,用的酒就是過去給五糧液供酒的酒廠生產(chǎn)的,而且生產(chǎn)原料、工藝完全是一樣的。這就使得問題有了進一步的復雜性。這也是五糧液作為名酒,其實只具有擴展秩序的價值,同時在行政秩序上有著名商標的保護性特權。也就是說,它僅僅只是一個所謂的著名商標,而與原產(chǎn)地和原產(chǎn)廠沒有什么什么完整的對稱關系。所以,如果“大午”糧液和五糧液之爭,純粹是一個法律上的權益之爭的話,那么從產(chǎn)品真實性角度來說,純粹只是同一個產(chǎn)品、不同的名稱之爭。
顯然,在這個時候,政府不僅僅要處理“大午”糧液和五糧液的關系問題,而且還需要進一步去理清和處理五糧液自身存在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五糧液的產(chǎn)品和其他一些酒類產(chǎn)品,實際上產(chǎn)品是一樣的,但價格相差那么大,是否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還有五糧液作為五種糧食釀造的酒的類名稱,是否可以作為商標存在的問題。如果消費者對此有意見,也可以因此而發(fā)起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取消五糧液作為商標存在。
現(xiàn)在回到剛開始說的理論框架,秩序有原始秩序、行政秩序和擴展秩序三種。“大午”糧液具有原始秩序、行政秩序和擴展秩序的三大特征。五糧液,缺乏原始秩序的價值支撐,但有更強的行政秩序和擴展秩序。作為更著名的商標,五糧液的行政特權比大午糧液有優(yōu)勢,但在擴展秩序里,大午糧液和五糧液都是市場品牌,沒有自己的原產(chǎn)地,都是從同一個產(chǎn)地獲得原酒,如果按照原產(chǎn)地保護的原始秩序原則,他們都應該叫“宜賓糧液”才對,因為原產(chǎn)地都是宜賓的酒廠生產(chǎn)的,而且工藝也是一樣的。在這個意義上,法官不考慮原產(chǎn)地保護的同等的原始秩序價值,而僅僅考慮其五糧液行政的優(yōu)勢,并僅僅在商標名稱的讀音上做文章,是有失公平的。政府對商標的保護,更核心的保護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其次才是對生產(chǎn)者權益的保護,而且原始秩序的價值要高于行政和擴展秩序的價值。
如果根據(jù)這些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一審法官判五糧液勝訴,是擴展市場秩序加行政秩序的獲勝,原始秩序完敗。如果二審法官判大午糧液勝訴,那就是原始秩序、擴展市場秩序加行政秩序的同時獲勝。當然,從五糧液的角度來說,會有一些遺憾。
不過,如果二審依然判五糧液勝訴,那就是原始秩序徹底完敗,而且不公,因為不顧大午糧液的酒本身就是原五糧液酒廠供的酒這一事實,也不顧大午糧液和五糧液商標很容易區(qū)分這一事實,法官就判五糧液勝訴,就不僅僅是小小的遺憾,而是大大的不公了。這對于迫切需要原產(chǎn)地保護的中國市場來說,更是一次很大的挫折。
來源:新浪新聞
作者:毛壽龍
編輯:IPRdaily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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