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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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高錦榮 萬文知識產(chǎn)權副總 IPRdaily作者
原標題:關于共存協(xié)議在商標近似性審查中的地位
商標共存:關于共存,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WIPO)給出的定義是:商標共存是指兩家不同的企業(yè)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標,而并不必然相互妨礙其商業(yè)活動。
國內(nèi)部分專家學者給出的定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分別使用多個具有相同或相似商標標志(能指)的商標,但不必然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者商標淡化的情形。
需要明確:
共存協(xié)議不能確保商標注冊
共存協(xié)議通常指存在沖突的商標的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允許在后商標獲得注冊的協(xié)議。實踐中通常以雙方簽訂的共存協(xié)議書或在先商標權利人單方出具的注冊同意書的形式出現(xiàn)。基于對商標權私權屬性的認識,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對共存協(xié)議的采信通常持較為寬松的態(tài)度。2016年,一、二審法院因采信商標共存協(xié)議而判定商標不近似并允許在后商標注冊的案件約有80余件,較上年略有增加。需要一提的是,在前述案件中涉及的共存協(xié)議大多是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交的,商評委無從預料該種證據(jù)的出現(xiàn),故行政訴訟中基于此進行的近似性審查判斷的基礎與行政程序中的審查判斷基礎相比已經(jīng)發(fā)生顯著變化。
下表為2016年因采信共存協(xié)議而敗訴的部分案件:
關于共存協(xié)議在商標近似性審查中應該如何對待的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尊重在先商標權利人對其商標權利的自由處分。如在國際注冊第1118495號“BLUEBIRD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中,在判斷申請商標“BLUEBIRD及圖”與引證商標“藍鳥及圖”、“BLUEBIRD”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時,二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二者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對于引證商標的注冊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對于兩商標的共存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較其他相關公眾更為關切,……對于申請商標是否核準注冊,還應當考慮商標專用權的私權屬性,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應允許注冊商標權利人自由處分其商標專用權……涉案商標共存協(xié)議體現(xiàn)了商標權利人對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部分權利空間的讓渡和處分,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亦無證據(jù)顯示共存會損害相關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尊重”。
另一種意見相左的觀點則認為,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存在不能夠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單獨判斷。如在第13975119號“艾格福”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件中,在判斷申請商標“艾格?!迸c引證商標“艾格弗”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時,二審法院認為“商標法不僅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利,也要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姘干虡斯泊鎱f(xié)議雖然約定雙方在市場上各自使用其注冊商標,并且使用時標注各自公司名稱加強區(qū)別,但兩者商號均與自身的商標一致,標注公司名稱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區(qū)分商品來源。因此,涉案商標共存協(xié)議不足以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不能成為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充分理由”。
針對該問題,我們認為,商標共存協(xié)議雖然可以一定程度上作為降低混淆可能性的證據(jù),但是并不能據(jù)此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審查。一方面,商標共存協(xié)議是商標權利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是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xiàn)。通常情況下,簽訂共存協(xié)議的雙方較之不存在共存意思表示的雙方在使用各自商標時會有更強烈的避免混淆的意識。同時,共存協(xié)議的簽訂通常表明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人不具有傍靠他人商標的主觀惡意,在使用中也會更加傾向于避免混淆。
因此,在同等條件下,存在共存協(xié)議的兩商標比不存在共存協(xié)議的兩商標產(chǎn)生混淆的幾率會降低。從而,商標共存協(xié)議可以成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之一;但另一方面,商標權雖具有私權屬性,但商標本身亦是消費者借以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商標權利人對自身權利的放棄或讓渡并不必然使消費者免受混淆之苦。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除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外,亦在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商標注冊審查中的混淆可能性審查既是對商標權利人的保護也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商標權利人簽訂的共存協(xié)議不能當然取代混淆可能性審查,成為在后商標獲準注冊的充分理由。鑒于目前商標法并無共存協(xié)議可以排除混淆可能性審查的具體規(guī)定,對此一類商標案件的審理,除考慮共存協(xié)議外,還應當結(jié)合商標標識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關聯(lián)程度、顯著性、知名度、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易造成公眾混淆誤認。對于商標標識相同或明顯相近、商品相同或明顯類似的商標不能因共存協(xié)議的存在而得以共存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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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錦榮 萬文知識產(chǎn)權副總 IPRdaily作者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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