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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24585660號“北洋1895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24585660號“北洋1895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97358號
申請人:天津大學
委托代理人:天津企創(chuàng)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商標
申請人因第24585660號“北洋1895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779860號“北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762353號“新北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差異明顯,未構成商標近似。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宣傳推廣,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我委認為,申請人未提交申請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證據(jù)。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安排和組織學術討論會;出借書籍的圖書館;安排和組織現(xiàn)場教育論壇”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專家討論會;收費圖書館;收音機和電視機出租”等服務在內容、方式、目的、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相同或者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漢字部分“北洋”相同,與引證商標二在呼叫、漢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張福倫
何旭卓
張靜
2018年10月26日
來源:商評委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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