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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張雅靜 集佳知識產(chǎn)權
原標題:商標中包含知名商標和他人在先商標的近似判定
引言
“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與他人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在判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時,不能僅因包含關系即認定商標近似,而應該從商標的構成、顯著識別部分、整體結構及視覺效果上綜合判斷,以是否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作為判斷標準。
案情簡介
申請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理由:申請商標與和引證商標標識本身不近似,且在市場實際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注冊、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商評委認定:申請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的顯著認讀部分之一的“歡天”,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構成了近似商標。
申請人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瀘州老窖”、“二曲白酒”及“歡天”組成。引證商標由藝術化處理的漢字“歡天緣”及圖組成。申請商標雖然含有漢字“歡天”,但所占比例較小,不屬于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應為漢字“瀘州老窖”。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較,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形、讀音、整體構成等方面差異較大,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即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并存,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瀘州老窖”、“二曲白酒”及“歡天”組成。其中“瀘州老窖”、“二曲白酒”在申請商標標志中所占比例較大,“歡天”所占比例較小。“瀘州老窖”、“二曲白酒”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由藝術化處理的中文文字“歡天緣”及圖形組成。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較,申請商標雖然含有漢字“歡天”,但所占比例較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形、讀音、整體構成等方面差異較大,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可以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因其整體結構及狀態(tài)視覺效果的不同,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兩者有特定聯(lián)系。因此,北京高法判決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商評委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案例評析
在以往的案件中,對于“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與他人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結構形式的商標,多數(shù)被駁回申請,如:申請商標“”,引證“
”商標駁回;申請商標“
”,引證“
”駁回;申請商標“
”,引證“
”駁回。
究其原因,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6)京73行初5085號行政判決給予了較為清晰的解釋:
申請商標由文字“瀘州老窖永盛燒坊金坊印”構成,其中“瀘州老窖”、“永盛燒坊”均為原告在先注冊的馳名商標,為原告的主品牌,“金坊印”為該兩項主品牌商品下的子品牌。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可知,該系列子品牌還包括“藍坊印”、“紅坊印”等。對此本院認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之間,相關公眾基于消費習慣、消費能力、對品牌商業(yè)文化內涵認同差異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會做出不同的購買選擇。
一般而言,子品牌的創(chuàng)設是商品(服務)提供者基于上述市場因素考慮,為實現(xiàn)市場占有率和商品利潤最大化而進行的商業(yè)經(jīng)營模式調整與創(chuàng)新。具體體現(xiàn)在針對不同的消費群體、商品品質、價格等因素,對主品牌的相關公眾的進一步細分。通過相應的商業(yè)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對子品牌的注意程度應至少不會弱于對主品牌的注意程度,因為它最大化滿足了個性化消費的需求。就本案而言,相關公眾會將“金坊印”認定為申請商標構成要素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引證商標由文字“金印坊”組成,申請商標的“金坊印”與之僅詞序不同,已構成近似商標標志。
由于申請商標還包含有“瀘州老窖”、“永盛燒坊”兩件馳名商標,相關公眾看到申請商標時能夠與原告建立對應聯(lián)系。但是,正是由于申請商標包含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當相關公眾看到本案引證商標時,亦容易將引證商標與原告建立關聯(lián)性認知,或誤認為引證商標權利人即為原告,從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因此,上述構成形式的申請商標,法院還是以堅持保護他人在先商標權利為原則,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合理避讓。所以商評委在第一次審查時將申請商標駁回也是有其根據(jù)的。但是,所有案件不能一概而論,還應當結合商標標志本身,具體案件具體判定。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申請商標“瀘州老窖二曲白酒歡天”的構成,分兩行排列;而引證商標“歡天緣”,文字的藝術化設計程度較高,整體視覺效果上傾向于圖形。同時,“歡天緣”三個字又為繁體字,在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6081號行政判決書中體現(xiàn)出的裁判標準,關于簡繁體商標的比對,雖然互為簡繁體的漢字,在含義上是相同的,但兩字的偏旁、書寫不同,且中國大陸相關公眾對繁體字的熟知度不高,在識別時未必會將現(xiàn)代寫法與古體寫法聯(lián)系、對應起來。綜合兩件商標的構成、整體結構及狀態(tài)視覺上差異較大,在隔離比對情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加以區(qū)分,因此認定商標不近似。
結語和建議
知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如若允許其以“知名商標+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形式注冊,則會憑借已有的知名商標的知名度很容易進入到“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已存在的市場領域,并進一步將這些市場力量較小的企業(yè)排擠出市場,而在此市場結構變化過程中,知名商標權利人卻付出的市場努力較小,這將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帶來不利的影響。
因此,對于知名品牌商譽的延續(xù),應保留在為之付出市場努力的知名品牌原有市場范圍內,而不應侵入他人在先商標已開辟的市場領域。否則,很容易使初創(chuàng)品牌因尚未通過公平競爭就被不正當?shù)嘏艛D出市場,這將有悖公平競爭的市場規(guī)則。
因此,擁有知名品牌的企業(yè),在“知名品牌+子品牌”商標的注冊過程中,對于“子品牌”的設計應當回避在先已注冊的在先商標,防止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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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雅靜 集佳知識產(chǎn)權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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