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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鄧超 法學博士
供稿:IP法微信公眾號
原標題:視覺中國銷售黑洞照片、國旗圖片合理合法
關于視覺中國公司近日來的“圖片門”,網(wǎng)上的評論如汗牛充棟,也有眾多律師、學者從法律方面探討了“圖片門”相關的著作權問題。本文從業(yè)內的角度談一談,為何視覺中國公司對于黑洞照片、國旗圖片進行收費是合理且合法的。
進入正題之前,在視覺中國公司百億級禁售股解禁的當天,爆發(fā)了所謂的“圖片門”事件,如果說這僅僅是一個偶然,背后沒有資本在做空,本人是無論如何不會相信的。當然,由于沒有證據(jù),本文不詳細討論該“陰謀論”。
視覺中國股價再次跌停
聲明:本人并非視覺中國公司或者其他圖片類公司的法律顧問。
(相反,在協(xié)助圖片類公司的相對方處理的多起侵權糾紛中有了一些心得,在《“視覺中國圖片門”的若干法律問題》一文中有說明,本文不贅言。)
對視覺中國公司的認同首先是感情上的。作為知識產權從業(yè)者,以視覺中國公司為代表的圖片類公司對于普通民眾的知識產權意識的提升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就處理過的若干起照片版權侵權糾紛而言,所有的公司負責人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前都不清楚照片是有版權的,也不理解為何使用照片需要付費。在經過幾輪的市場清理之后,圖片類公司將涉案市場主體的版權意識提升了一個級別。尤其是對于知識產權從業(yè)者而言,更不應該對于圖片類公司“端起碗吃飯,放下筷子罵娘”。雖然“天下無訟”是個美麗的愿景,但如果真的沒有了糾紛,所有從事爭議解決的律師將變得無所事事。
一張傳票
其次,為何視覺中國公司對于黑洞照片、國旗圖片的收費不僅合理,而且合法呢?作為前提,假設黑洞照片構成遵照CC協(xié)議發(fā)布的攝影作品,而非放棄版權或無版權的作品,也并非一些人認為的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國旗圖片是否具有版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參照《著作權法》5條1款1項,可以認為其不具有版權;即使具有版權,根據(jù)我國社會主義傳統(tǒng),國旗應該屬于組織作品,版權保護已經過期。
上述問題變成了:視覺中國公司為何可以對開放版權或無版權的圖片、照片收費?因為針對這些照片、圖片收取的費用并非版權費,而是使用費(access fee)。
“黑洞”照片在錄入到視覺中國公司的網(wǎng)站后,可以被關鍵字(“黑洞”)檢索到,或者歸入到相關的類別(例如,天文)。這并非是上傳以后自動實現(xiàn)的,而是需要人工進行標注。雖然可以將部分標注工作由AI實現(xiàn),但目前仍然離不開人工標注。另外,“黑洞照片”還需要以不同的分辨率存儲在視覺中國公司租用的服務器上。除了上述的標注、存儲之外,視覺中國公司還需要對圖片、照片進行人工審核,尤其是針對地圖(比如臺灣地區(qū)的標注)、敏感性事件(照片的背景中刷有“XX大法好”)、色情內容等等。以上例舉的都是視覺中國公司不可避免的成本。因此,視覺中國公司對開放版權、無版權的圖片收費是合理合法的,只是這筆費用并非版權費,而是使用費。當然,對于具有版權的照片而言,視覺中國公司收取的費用是版權費+使用費,且該筆費用顯然比前者高。
黑洞照片
另外,這種開放版權、無版權圖片的買賣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用戶不打算從視覺中國處購買黑洞照片,完全可以自行去歐洲南方天文臺下載;如果去其他來源下載,一般很難找到無水印的照片(現(xiàn)在幾乎所有的平臺上傳的圖片都會帶有水?。蛘叻直媛什粔?。另外的問題是,過了一陣之后,有幾個人能記得要去歐洲南方天文臺下載黑洞照片?
歐洲南方天文臺的官方主頁對于中國人而言易讀嗎?
另外,上述的國旗圖片雖然沒有版權,但是視覺中國公司網(wǎng)站上提供的國旗圖片是矢量圖,而非一般的圖片。(矢量圖的特點是可以無限放大,圖中的斜線無論怎樣放大都不會顯現(xiàn)出鋸齒。)矢量圖的制作需要耗費人力和時間。雖然國旗的矢量圖僅僅是一種額頭冒汗,可能沒有獨創(chuàng)性而不構成作品,但視覺中國公司收取的使用費自然還要包括矢量圖的制作費。設想某廣告公司需要足球場那么大的國旗圖片,如果沒有國旗的矢量圖,普通的國旗圖片根本無法滿足要求。
視覺中國的國旗圖片
除了上述的存儲、標注、審核、制作成本外,視覺中國公司還要承擔銷售、采購、行權等成本。
最后,至于法院針對每張照片判決1000-5000元的賠償,雖然該判賠額遠高于使用者的實際獲益,但這個鍋不能由視覺中國來背(因為是法院的判決)。另外,雖然對于相對方而言,這個較高的判賠額難以接受,但這不正是政府倡導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嗎?
p.s.一個行業(yè)慣例是:簽約作者與圖庫公司解約后,除非特別聲明撤回授權,否則圖庫公司依然有權利使用作者在合約期間上傳的照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鄧超 法學博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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