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018年吉林法院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白城市鼎鑫通訊器材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簡要案情】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了“”商標。鼎鑫通訊器材商店門頭顯要位置使用了華為公司的注冊商標和“HUAWEI”標識,并均冠以“華為專賣”字樣。法院經審理認為,鼎鑫通訊器材商店未經華為公司的許可,在其店鋪招牌突出使用“HUAWEI”標識的行為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已超出善意、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界限,故鼎鑫通訊器材商店的突出使用行為侵犯了華為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判決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典型意義】
華為公司的注冊商標“HUAWEI”在國內外具有一定知名度,被侵權使用時有發(fā)生。通過對不法侵權人依法予以懲處,能夠及時遏制侵害商標權行為的發(fā)生,使得商標專用權人能夠更好的從事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
案例二2:西安市利奧影視廣告公司與吉林電視臺廣播電視播放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對電視劇《異鎮(zhèn)》發(fā)放許可。該電視劇由上海尚世影業(yè)有限公司出品,后其授權共和祥雨公司和上海木槿花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為該劇在全球范圍內的發(fā)行單位。2015年6月15日吉林電視臺與共和祥雨公司簽訂了電視劇播映權轉讓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共和祥雨公司將擁有版權的電視劇《異鎮(zhèn)》播映權有償轉讓給吉林電視臺。同日,吉林電視臺與共和祥雨公司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約定以衛(wèi)視排名作為付款標準。2017年8月24日,共和祥雨公司與西安利奧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將前述電視劇播映合同所產生的實際收益全部轉讓給西安利奧公司。西安利奧公司請求依約支付轉讓費,吉林電視臺以該合同系“收視率對賭協(xié)議”,違反多家電視臺聯(lián)合發(fā)布的《恪守媒體社會責任 反對唯收視率自律公約》為由進行抗辯。法院經審理認為:商事主體的行為均應遵守法律規(guī)定,誠信履行合同,遂判決吉林電視臺依約承擔給付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收視率對賭協(xié)議”糾紛。在多家電視臺聯(lián)合發(fā)布的《恪守媒體社會責任 反對唯收視率自律公約》中倡議“不搞唯收視率論,更不能搞以收視率定價……在電視臺購銷合同中不簽訂以收視率和以收視率排名定價、議價的條款”,但該公約并不具備法律拘束力。同時,亦不能禁止簽訂公約的主體違背該公約內容另行簽訂協(xié)議。文化發(fā)展繁榮和精神文明建設亦應在契約自由的基礎上進行。
案例3:通化萬通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吉林省鑫路醫(yī)藥有限公司、江蘇百益制藥有限公司、通化市東昌區(qū)中興聯(lián)合大藥房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簡要案情】
通化萬通公司系“萬通WT及圖”商標權利人。該商標在藥品上進行了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其銷售范圍覆蓋了我國大部分省份,已為相關公眾熟知。王洪艷于2016年11月28日取得 “萬通必康”注冊商標,并于2017年3月10日將該商標授權給江蘇百益公司生產并銷售筋骨寧膏。鑫路醫(yī)藥公司與江蘇百益公司簽訂筋骨寧膏全國銷售總代理協(xié)議,銷售涉案商品。2017年12月22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萬通必康”商標在人用藥等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通化萬通公司以鑫路醫(yī)藥公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告訴,鑫路公司抗辯認為,在其銷售當時,涉案商品商標未被無效,其行為不構成侵權。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經宣告無效的商標自始無效,銷售者在存在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不能援引合法來源抗辯,其應承擔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前,銷售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如果銷售者明知該注冊商標可能存在權利瑕疵,則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即便銷售者能夠提供所銷售商品的合法來源,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4:劉某與延邊東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案情介紹】
劉某為“高麗村”文字商標權利人,并許可邊城酒業(yè)使用。該商標經大量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邊城酒業(yè)自2007年起開始在大韓民國境內銷售“高麗村”白酒。東方生物科技公司2017年5月16日與大韓民國(株)成林簽訂了一份“OEM”合同書,約定(株)成林委托東方公司加工生產“高麗材”商標的白酒產品,生產加工的該產品全部由(株)成林回購。(株)成林與東方公司自2017年4月以來,通過電子郵件方式與東方公司協(xié)商和確定使用“高麗材”商標的白酒的包裝、裝潢等設計。2017年6月,劉某發(fā)現(xiàn)涉案產品銷往大韓民國,遂提起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東方公司并非單純接受(株)成林委托就其商標進行產品生產加工,而是在在雙方合作過程中對產品設計有獨立的表意行為,參與產品包裝、裝潢設計,東方公司的生產行為已不僅僅屬于對商標進行物理貼附行為。同時,東方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亦未完整使用案外人在大韓民國申請注冊的“高麗材”注冊商標,而僅僅突出使用了該商標的與 “高麗村”商標極為近似的漢字部分,故東方公司的涉案生產行為已超出了僅接受委托生產貼附國外注冊商標產品而不在國內銷售、不具有國內產品來源區(qū)分功能的“定牌加工”的范疇。在本案中,東方公司對其涉案生產行為未盡到其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且具有對“高麗村”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侵權故意,故東方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雖不在我國國內銷售,但其欲通過規(guī)避我國法律規(guī)定以達到侵害“高麗村”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不當目的,其行為構成對劉志東“高麗村”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一帶一路”倡議發(fā)展過程中發(fā)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既有裁判規(guī)則,侵權產品雖在我國境內生產,但系受境外主體委托貼牌加工、未在國內銷售的,生產者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然而在本案中,侵權者利用與外方主體的合作協(xié)議,對相關裁判規(guī)則進行規(guī)避,并通過混淆商標和原產地等方式,利用侵權產品與權利人產品在境外進行競爭,嚴重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據此,人民法院創(chuàng)立新的裁判規(guī)則,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5:樸某訴金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
【簡要案情】
金某為琿春市“啊古青酒屋”的經營者。2015年6月,樸某開始與金某聯(lián)系協(xié)商加盟“啊古青酒屋”事宜。后雙方簽訂了《琿春啊古青酒屋加盟合同書》的合同,樸某向金某支付了5萬元“加盟費”。樸某為經營飯店租賃了房屋,并按照金某經營的啊古青酒屋的店面風格進行了裝修,同時使用“啊古青”卡通形象圖形商標及“延吉市啊古青酒屋發(fā)展店”的名稱進行經營,但一直未辦理工商登記。在樸某經營飯店初期,金某向樸某有償提供了部分專用調料,并對樸某經營進行過一定的指導。后因樸某與金某發(fā)生糾紛,雙方中止了對《琿春啊古青酒屋加盟合同書》的履行,樸某將飯店牌匾名稱更換為“頑固酒家”,卡通形象圖形商標則繼續(xù)使用。樸某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加盟合同書》無效,并要求判令金某立即返還加盟費5萬元,并賠償樸某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的系由商標權、經營模式以及監(jiān)督、管理、技術支持、服務等諸多要素構成的綜合關系,符合概括的商業(yè)特許經營合同的特點,雙方之間形成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但依照《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故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實際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向對方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典型意義】
結合近年來審判實踐,特許經營活動在各行業(yè)廣泛發(fā)展,尤其在餐飲服務類行業(yè),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日益增多。國務院《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主體進行了特別規(guī)定,不符合該條例所規(guī)定條件的主體,與他人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應認定無效。本判決既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又平衡了當事人的利益,從司法層面,對保障餐飲服務業(yè)的特許經營活動有序發(fā)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案例6:山東華源萊動內燃機有限公司與宋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山東華源萊動內燃機有限公司系第382461號“萊動”注冊商標權利人。宋某在其經營的松原市寧江區(qū)拉林農機配件商店期間,從河北省保定市王某處購買萊內牌柴油機106臺,將其更換“萊動”牌注冊商標后,假冒“萊動”牌柴油機進行銷售。宋某被人民法院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山東華源萊動內燃機有限公司在此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宋某未經權利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放市場的,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判決其按照違法獲利數額的兩倍確定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惡意串改商標為著名商標,混淆公眾產生誤認,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營商環(huán)境建設中的經營行為有一定的指導和教育意義。
案例7: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市建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系“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人。2016年9月2日,小米公司發(fā)現(xiàn)建成通信公司銷售外包裝上均帶有“”字樣的產品,并對侵權行為進行了公證。經查,建成通信公司銷售的商品,并非小米公司或該公司授權單位生產的產品。法院經審理認為,建成通信公司嚴重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小米公司“小米”和圖形第8911270號“”注冊商標,在宣傳和使用中已具備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2014年,小米手機在中國大陸市場的占有率位居第3位,且小米公司的創(chuàng)新力排名世界第35名。建成通信公司嚴重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非法獲利,擾亂市場秩序,應承擔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對搭蹭他人品牌行為的及時裁判,有利于激勵創(chuàng)新,打造法治營商環(huán)境。
案例8:王某與永吉縣西陽鎮(zhèn)豐源糧米加工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豐竹”注冊商標專用權人。2007年5月30日,王某成立永吉縣萬昌鎮(zhèn)永豐糧米加工廠,經營糧食收購及加工銷售。2017年10月,永吉縣西陽鎮(zhèn)豐源糧米加工廠應客戶關某要求,購買600條印有“豐竹”注冊商標且其他圖案內容基本一致的大米外包裝袋。2017年11月1日,永吉縣西陽鎮(zhèn)豐源糧米加工廠向關某銷售案涉外包裝袋400條。經王某舉報,永吉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永吉縣西陽鎮(zhèn)豐源糧米加工廠的上述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認定永吉縣西陽鎮(zhèn)豐源糧米加工廠屬于擅自銷售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永吉縣西陽鎮(zhèn)豐源糧米加工廠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豐源糧米加工廠侵害了王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為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人民法院逐步強化對行政管理執(zhí)法過程中形成證據的應用,確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執(zhí)法機關在相關工作中形成的執(zhí)法記錄、行政決定等相關事實的證據效力。本案中,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被人民法院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極大的便利了權利人維護合法權益。同時,通過本案的審理,還提升了當地廣大農民及市場主體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為當地政府推進農業(yè)產業(yè)化、規(guī)?;癄I造了良好環(huán)境。
案例9:吉林市昊泰商貿有限公司與白山市渾江區(qū)錦豐煙酒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簡要案情】
2014年6月15日,牛欄山酒廠與昊泰商貿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許可昊泰商貿公司在特定區(qū)域內使用牛欄山酒廠的相關商標。對許可使用注冊商標地域內發(fā)生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昊泰商貿公司可以自行決定維權請求內容及維權方式。2017年1月18日昊泰商貿與吉林市慶良知識產權保護市場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侵權調查委托服務協(xié)議書》約定昊泰商貿公司將調查牛欄山商品和商標被侵權信息的事宜,委托吉林市慶良知識產權保護市場服務有限公司辦理。經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渾江分局送檢,錦豐煙酒商店銷售的涉案商品,并非權利人生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錦豐煙酒商店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昊泰商貿公司依據許可使用合同,有權提起訴訟,依據昊泰商貿公司提供的侵權調查委托協(xié)議,對其合理維權費用,裁判予以保護。
【典型意義】
隨著知識產權使用樣態(tài)的不斷豐富,除權利人外,獲得權利人授權許可的被許可人,亦可依據許可內容,依法進行維權行為。酒類產品質量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認定錦豐煙酒商店銷售非牛欄山酒廠生產的牛欄山陳釀白酒具有主觀過錯,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10:順邦公司與雙天公司、天興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
【簡要簡介】
順邦公司系“牽引式秸稈飼料撿拾揉搓成捆裝袋機”發(fā)明專利(專利號ZL201410086184.8)的專利權人。后順邦公司發(fā)現(xiàn)天興公司生產銷售的“天興牌9YT-180自動打捆機”使用了上述專利。法院審理認為,順邦公司系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權至今有效存續(xù),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經現(xiàn)場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案涉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天興公司、雙天公司認可雙方是關聯(lián)企業(yè)、混同經營,結合二公司經營范圍及(2017)吉四證民字第5278號公證書證實的內容,法院認定天興公司、雙天公司共同實施了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故判決天興公司、雙天公司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案涉發(fā)明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賠償順邦公司經濟損失71萬元。
【典型意義】
涉案專利產品屬于農用機械,市場銷售受地域、成本等多種因素影響,銷售數量不宜簡單推算。另外,國家亦針對涉案專利產品發(fā)放專項補貼,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別,實用性與經濟價值,被控侵權產品的數量、各方對各自產品銷售價格所作陳述、正常的利潤率、侵權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依法酌定賠償數額為人民幣71萬元。法院在判決時并未機械計算被控侵權產品數量和利潤,而是充分考慮到涉案專利的特殊性,酌情認定合理的賠償數額,對侵權人的惡意侵權行為進行了懲罰。
來源: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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