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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判決 | 少年不可欺,“追氣球的熊孩子”終圓夢
近日,“追氣球的熊孩子”一案二審有果。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圖片為相機在熱氣球上自動拍攝,不屬于作品,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及公證費7500元。
以下為本案二審判決書全文,涉案圖片來源于設置在熱氣球上的相機自動攝制的視頻中的一幀畫面截圖,并對該截圖進行了修圖。二審判決從作品取材的多樣性與作品元素的差異性并不矛盾、作品利用的特殊性與作品類型的變異性并不矛盾、在單獨使用作品組成部分時正確確定作品類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三個層面論述了視頻截圖在類型上亦可屬于攝影作品,并從涉案圖片的創(chuàng)作過程入手,論述了涉案圖片符合攝影作品中關于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構成攝影作品。
此外,法院認定廣告片《追氣球的熊孩子》并未侵犯原告文字作品《追氣球的熊孩子》的著作權。
詳情見判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京73民終797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高陽。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劍飛,上海鴻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照龍,上海鴻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曉宇,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昕,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巖,首席執(zhí)行官。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曉燕,北京陌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瓊,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覃子珂,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金色視族(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喬琳,經理。
一審原告:鄧佳歡。
上訴人高陽與被上訴人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優(yōu)酷公司)、被上訴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陌陌公司)、被上訴人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全土豆公司)、被上訴人金色視族(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金色視族公司)及一審原告鄧佳歡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20524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高陽的委托代理人蘇劍飛、張照龍,優(yōu)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曉宇、武昕,陌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曉燕,全土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子珂到庭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陽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發(fā)回重審或改判支持高陽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即:(1)四被上訴人在優(yōu)酷、新浪、騰訊、網易網站的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2)四被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126040元;(3)四被上訴人賠償公證費7500元;3.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四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四被上訴人共同制作的被訴腳本及廣告視頻《追氣球的熊孩子》與高陽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追氣球的熊孩子》,在人物設置、情節(jié)發(fā)展、細節(jié)處理、整體構思等方面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高陽對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攝制權。2.就涉案圖片而言:高陽通過將拍攝器材與氣球的結合,體現了對拍攝角度的創(chuàng)造性選擇;通過對曝光、快門以及顏色調節(jié)等設置體現出獨創(chuàng)性;高陽在大量影像中進行挑選,體現了高陽有人工干預、有選擇、有判斷并帶有明確目的進行拍攝;高陽對照片進行了后期編輯處理,體現出高陽在照片修改過程中獨創(chuàng)性的選擇。因此,涉案圖片構成攝影作品,一審法院相關認定錯誤。
優(yōu)酷公司答辯稱:1.被訴侵權作品與高陽主張權利的作品具有明顯的區(qū)別。2.涉案圖片不是高陽創(chuàng)作產生的,沒有獨創(chuàng)性。因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陌陌公司答辯稱:同意優(yōu)酷公司的上訴答辯意見。陌陌公司僅為廣告主,對于制作被訴侵權作品不知情。因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土豆公司答辯稱:同意優(yōu)酷公司的上訴答辯意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色視族公司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鄧佳歡未發(fā)表意見。
高陽、鄧佳歡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認定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侵害高陽、鄧佳歡對涉案文字作品《追氣球的熊孩子》享有的改編權、攝制權,侵害高陽、鄧佳歡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攝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2.請求判令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在優(yōu)酷、新浪、騰訊、網易網站顯著位置刊登經高陽、鄧佳歡認可的《公開道歉聲明》;3.請求判令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26040元;4.請求判令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共同賠償公證費7500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7月至9月,高陽、鄧佳歡共同策劃了放飛搭載相機的氣球拍攝地球的活動,并于2014年9月3日成功實施。根據上述經歷,高陽、鄧佳歡共同創(chuàng)作了《追氣球的熊孩子》一文,并在該文中配上了氣球升空后相機拍攝的圖片,該文章、圖片分別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攝影作品。2014年9月8日,高陽、鄧佳歡將該文章發(fā)表在高陽的微信公眾號“NIKOEDWARDS”上。該文章發(fā)布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4年10月初,合一公司編輯于洋通過新浪微博聯系高陽,表示合一公司計劃為陌陌公司拍攝一部講述高陽上述經歷的紀錄短片。后,合一公司制片王騰又與高陽聯系,雙方就拍攝細節(jié)進行了大量溝通,基本確定了紀錄短片的制作流程及故事框架。但是,合一公司在獲得完整的拍攝細節(jié)后卻于2014年11月4日以經費不足為由告知高陽中止紀錄片拍攝。然而,高陽、鄧佳歡于2014年11月下旬,在合一公司域名為youku.com的優(yōu)酷網首頁發(fā)現了一部名為《追氣球的熊孩子》的廣告視頻,其內容與高陽、鄧佳歡創(chuàng)作的上述文字作品高度相似,且該廣告視頻中還使用了高陽、鄧佳歡上述文章中所附的一張圖片,并對該圖片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合一公司和全土豆公司是優(yōu)酷土豆集團下屬的關聯公司。該廣告視頻是合一公司為陌陌公司拍攝的,陌陌公司是廣告主。合一公司在獲得了高陽、鄧佳歡上述文章和截圖后,基于集團內部的分工,由全土豆公司將高陽、鄧佳歡上述文章改編成了劇本,進而委托金色視族公司拍攝了廣告視頻。合一公司、全土豆公司、金色視族公司上述行為并未經許可,侵害了高陽、鄧佳歡對上述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攝制權,侵害了高陽、鄧佳歡對上述攝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攝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陌陌公司作為廣告主應當對該廣告視頻侵權所造成的后果與合一公司、全土豆公司、金色視族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合一公司一審辯稱:高陽、鄧佳歡主張權利的圖片僅為相機自動錄制的視頻中的截圖,不是攝影作品,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外國新聞媒體早在2010年就對使用氣球懸掛的拍攝設備拍攝地球進行過新聞報道并進行了故事展現,高陽、鄧佳歡是在外國新聞基礎上進行的模仿和借鑒,其文字內容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合一公司網站上發(fā)布的涉案廣告視頻是全土豆公司根據其創(chuàng)作的劇本攝制的,不是對高陽、鄧佳歡上述文字作品的改編和攝制。合一公司不是涉案廣告視頻創(chuàng)作單位,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高陽、鄧佳歡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其訴訟請求超出了維權的必要限度,惡意訴訟目的明顯。綜上,請求駁回高陽、鄧佳歡的訴訟請求。
陌陌公司一審辯稱:陌陌公司沒有參與侵權行為,也沒有與合一公司共同磋商。陌陌公司雖是涉案廣告視頻的廣告主,但對涉案事實沒有主觀過錯。其他答辯意見同合一公司。
全土豆公司一審辯稱:合一公司網站上發(fā)布的涉案廣告視頻是全土豆公司根據我公司自行創(chuàng)作的劇本攝制的。其他答辯意見同合一公司。
金色視族公司一審辯稱:金色視族公司答辯意見與合一公司相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9月3日,高陽、鄧佳歡共同策劃實施了放飛搭載相機的氣球拍攝地球的活動。在該活動中,高陽、鄧佳歡將相機固定在氣球上并設置為錄制狀態(tài)后,將氣球放飛,相機自動錄制了一段視頻。在該錄制過程中無法人為操控相機,也無法人為干預氣球飛行。庭審中,法庭詢問“將相機放置于氣球上是否有特殊考慮”,高陽、鄧佳歡答復稱“當時的想法就是將相機固定在氣球上”。
2014年9月8日,在高陽的微信公眾號“NIKOEDWARDS”上發(fā)表了一篇題為《追氣球的熊孩子》的文章,署名“GreenD&NIKOEDWARDS”。該文章內容如下:“2014年7月22號,當我第一次跟GreenD說起我的計劃,跟大多數人一樣,對上太空的想法感到驚訝。但當我跟她詳細講解后,不到20分鐘,我們就已達成共識。這次計劃的費用平分,拿出一次勇氣,勇敢一次,即便付出后一無所獲,于是我們著手籌備了這次計劃。經過一個多月的準備,查閱大量相關的視頻圖文資料,等待所有設備的到齊、安裝以及調試裝置,讓兩個數學爛成渣的熊孩子也得去關注一些專業(yè)參數。有些難題與到時安裝發(fā)射的問題,所以決定再擴大團隊,有了PANDA、Severus以及HANG、Michael加入。準備期間,Severus與PANDA付出了很多,協助我們制作設備、購置材料,風里炙烤著,感謝他們一路的支持。在籌備過程,我們被打擊,被嘲笑于這個想法的提出,與其說是天方夜譚,更像是一群熊孩子任性的無稽之談,這也許是長輩眼中我們的模樣。2014年9月3號黎明,屬于我們的時刻到來。團隊一行六人,選擇在城市地標上,發(fā)送這一個月以來的心血。然而這一切并沒有想象中的那般順利,出現了預想中的一些情況。由于設備總重超重,氣球氣量未充足的原因,第一次發(fā)射失敗了,我們不得不將所有設備遺棄,只剩相機與GPS,這一次它成功的急速上升了。氣球的坐標在發(fā)射后九分鐘固定在無名碼頭,我們認為他已經墜毀,內心焦急,在烈日下搜尋,炙烤了一小時未果,正當我們反復檢查設備,陷入無助之時,GPS突然跳轉到了距離我們所在城市三百公里外的地方,失聯后的欣喜讓五個熊孩子不顧一切開始了追氣球的故事。驅車三百多公里,單日里程近六百公里,只為尋找掉落的設備,我們懷揣著復雜心情,前方有什么,我們并不知道,路旁挺拔的樹叢,正午透過林蔭葉子縫隙灑落的光斑,路途中車里累趴的搭檔,車輪與沙石的摩擦聲,爬山涉水,開到荼蘼,求助當地居民卻因語言不通難以交流,微弱訊號無疑是雪上加霜。直至天色漸暗,最終當日還是無疾而終,搜尋無果,歸途不斷轉彎的盤山省道,暈眩難耐,然而途中偶遇到蘑菇狀的粉色星空云,就著閃電的轟鳴聲,下起傾盆大雨,幾欲擊裂車身。不斷出現的新意外,無限延誤的回家時間,幾個熊孩子一個個忍著被家長催促歸家的連環(huán)電話,一路無奈的走走停停堵車長龍,車油幾經耗盡,直到凌晨一點半,才結束了這天的全部計劃。我們從零到有,從未知回歸到已知,從發(fā)送升空到一千公里的搜尋,失聯過,絕望過,無助過,到最后的復活。20個小時間路途中的所見所獲還是讓我們足以安心地說:是的,我曾觸碰過我們的夢。9月4號,在修正一天后,我決定一個人再次踏上尋找的路途。我不甘心就這樣放棄,應該就在地圖顯示的位置上不遠,所以隔天我搭乘火車前往河源,路途周轉,用了八個小時到達那個已經有些熟悉的村莊。我提前印發(fā)了尋物啟事的傳單,分了幾張給村民,那時天色不早,已近六點,我還是選擇穿上水靴,進到水稻梯田中尋索一番。終于,那在夢里無數次出現的畫面就在眼前,內心甚是激動。第一時間將信息回饋給團隊,那一晚,我們同樣開心。我們得到了什么,我們得到了一段難忘的旅程,用我們自己的方式記錄下了我們的故土的全貌,消除了原有的那些對我們的質疑,拍攝到了之前只能在NASA看到的圖片,證明了只要有夢再大也不會怕丟人。這一刻,我們實現了所謂不可思議的計劃,就是我們兒時對著天空的幻想。我們懷著感恩的心,感謝這所有美好的一切。2014年的暑假即將結束,熊孩子團隊也即將各奔東西前往求學道路,選擇在生育我們的故土上進行一個個充滿爭議的創(chuàng)作,我們不后悔,不停止腳步。是的,我們來自小城市,愛幻想,但依舊努力把想法轉化為現實,這就是我們的態(tài)度。感謝團隊,感謝善良與熱情的村民。NIKOEDWARDS&GreenD的后續(xù)合作,仍在繼續(xù),熊孩子還有更多怪計劃。最后,祝各位中秋節(jié)快樂?!?/p>
在上述文章中配有一些圖片,有的圖片是氣球放飛、尋找過程中拍攝的照片,有的圖片是從氣球升空后相機自動錄制的視頻中截取的畫面。其中一張畫面左上角有一個橢圓形的光暈,左上偏正面方向是天空,約占畫面的三分之一,右下偏正面方向是地球,約占畫面的三分之二。訴訟中,高陽、鄧佳歡明確表示其本案主張權利的攝影作品即該畫面,并表示該畫面是其從相機自動錄制的視頻中截取一幀畫面后又進行了一定的加工所形成的,其加工體現在將原圖中的飄帶去掉、對右下角的光線進行了修飾。將高陽、鄧佳歡指出的相機自動錄制的視頻中的一幀畫面與該畫面對比,視頻中的畫面在左上角光暈右側有一個豎條狀的陰影,而該畫面中無此陰影。視頻中的畫面與該畫面在整體結構、元素、色調等方面無實質區(qū)別。
就上述活動過程,高陽、鄧佳歡撰寫了《“追氣球的熊孩子”——相機上太空拍攝地球全貌策劃書》《“追氣球的熊孩子”——相機上太空拍攝地球全貌活動總結》,并對此進行了作品登記。2014年12月15日,高陽、鄧佳歡獲得了廣東省版權局頒發(fā)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作品名稱為《“追氣球的熊孩子”——相機上太空拍攝地球》,作者及著作權人為高陽、鄧佳歡,首次出版/制作日期為2014年9月3日。該《“追氣球的熊孩子”——相機上太空拍攝地球全貌活動總結》包括“活動概況”、“過程回顧”、“結束語”,其中“過程回顧”與上述微信公眾號“NIKOEDWARDS”中的文章《追氣球的熊孩子》內容基本一致。
2014年10月8日,合一公司的編輯于洋通過新浪微博與高陽聯系,稱在網上看到高陽用熱氣球拍照的內容,想進一步了解,希望能取得聯系。2014年10月9日,高陽通過電子郵件將上述《追氣球的熊孩子》一文及所附圖片發(fā)送給了于洋,并向于洋介紹了高陽、鄧佳歡,且附有高陽、鄧佳歡的真人照片。于洋回復電子郵件,表示“我和我的同事反復看了你們的故事,想以視頻的形式把你們追夢的故事呈現在網絡上”,并表示“晚上我可以讓制片和你通個電話,詳細溝通一下時間和費用的細節(jié)?!弊?014年10月11日至11月4日,合一公司制片人王騰通過電子郵件與高陽就視頻拍攝進行了具體溝通。王騰表示合一公司要為陌陌公司拍攝5支年輕人敢想敢為的創(chuàng)意短片,計劃將高陽放飛氣球拍攝地球的故事拍成其中一個短片,由高陽的六人團隊參演,合一公司會承擔拍攝成本、差旅費,并另行支付高陽團隊拍攝勞務費6000元,拍攝時間定在10月25日—28日之間。高陽向王騰告知了拍攝所需要器材設備、具體操作、所需費用等內容。2014年11月4日,王騰在給高陽的最后一次郵件里稱“腳本被一次次的修改至今,而且預算也被一次次的縮減”、“對于這些天的拖延深感抱歉”,“如果最終因為一些客觀原因沒有合作成功,那我有機會到廣州也去見你一次,算是交個朋友”。
2014年11月底,合一公司在其所有并運營的域名為youku.com的優(yōu)酷網上發(fā)布了時長為6分2秒的《追氣球的熊孩子》廣告視頻。該廣告視頻的主要內容為:尼古拉與小文系男女主人公,都是22歲。尼古拉是狂熱的80年代愛好者,嚴重偏科,除了天文學和雙截棍的制造方法是真正的學霸外,其他課程一律是學渣。小文是真正的宅女和自拍狂人。兩人同住一座樓,從小就認識,但并無共同語言。有一天,尼古拉和小文站在樓房的走廊里,尼古拉問小文有沒有想過在空中給地球拍張照片。于是,兩人開始準備一個共同的計劃。他們加入了陌陌的天文學小組,學習利用氣球懸掛相機拍攝地球照片的方法。在這里,大家你一言一語,有出謀劃策的,也有說風涼話的。有人給他們寄過來小時候畫的氣象氣球升空計劃手稿,有人把不用的GPS送給他們,所需的設備很快就準備好了。經過大家的幫助和一段時間的努力,兩人終于迎來了氣球升空的那一天。這一天氣溫舒適,晴空萬里,風力一級。氣球在升空幾分鐘以后就成功地消失在他們的視線之外了。尼古拉打開尋找相機的GPS坐標,幾個小時以后,他們驚喜的發(fā)現氣球已經在三百公里以外了。于是,他們二人開始尋找氣球,他們走過橋梁和農田、淌過河流、走過山丘、穿過沙漠、走過樹林。他們加入了陌陌其他小組求助,求助信息在各個群里轉發(fā),于是他們坐上了驢車、摩托車。當他們經歷了這一切之后,他們發(fā)現距離他們的目的地還有100公里。在一片原野里,尼古拉拿著GPS,小文拿著手機在陌陌客戶端中點擊“銀河中轉站”。正當他們絕望時,來了一輛Lexus汽車,車主“大漠飛鷹”讓他們二人乘車,將他們二人送到了一百公里之外的一片稻田里,氣球相機在經歷失聯、有信號、再失聯后,終于成功地在稻田的一個稻草人上被找到了。他們打開相機,屏住呼吸,終于看到期待已久的畫面,萬米高空中,海藍色的地球輪廓盡現。尼古拉趕緊在第一時間,將一張張照片,發(fā)在陌陌天文學興趣小組里,讓朋友一起分享這個好消息。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夢想再大,但一個人的能力終歸有限,需要有志趣相投的伙伴一起攜手完成。向前的路,滿眼看到的都是未知和挑戰(zhàn),當大家一起努力就能看到一個不一樣的世界。他是尼古拉,她是小文,他們在陌陌興趣小組里,找到了一起實現夢想的伙伴?,F在問題來了,他們該怎么回家呢(畫面同時顯示Lexus汽車飛奔離去)?小文在手機中點擊陌陌客戶端,畫面顯示文字“尼古拉:我在陌陌找到了幫我給地球拍照的小伙伴,加入陌陌,開始你的故事吧?!痹摦嬅嬷笥忠粋€畫面顯示“陌陌總有新奇在身邊”。
上述廣告視頻中使用有多張圖片,其中從廣告視頻5分04秒開始自視頻畫面右下角迅速向上升起一幅圖片,該圖片顯示有藍色的天空、天空中一個光暈、天空下白色的球形面。經比對,該光暈與高陽、鄧佳歡上述圖片中的光暈大小、形狀、色彩、亮度等基本一致。從廣告視頻5分06秒開始自視頻畫面右下角迅速向生升起一幅圖片,該圖片顯示的是藍色的天空、天空下白色的球形面。將該圖片與高陽、鄧佳歡上述圖片相比,兩者在球面的傾斜情況、球面上的光點位置及明暗等基本一致。
就上述廣告視頻,全土豆公司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了著作權登記,取得了《作品登記證書》?!蹲髌返怯涀C書》顯示該作品名稱為《追氣球的熊孩子》,作品類別為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制片者與著作權人均為全土豆公司,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4年11月25日,首次公映時間為2014年11月26日,作品登記時間為2015年5月26日。
合一公司在訴訟中提交了《拍攝腳本》、《作品說明書》。合一公司稱上述廣告視頻是依據該《拍攝腳本》拍攝。經比對,該腳本內容與上述廣告視頻內容基本一致,有如下幾個小細節(jié)不一致:視頻中顯示有人送來氣球升空手稿、GPS,而腳本中無此內容;腳本中顯示小文拆開心愛的相機,去除不必要的各種配件,來減輕重量,而視頻中無此內容;腳本中顯示氣球升空三分鐘后就成功消失在北京的霧霾里了,而視頻顯示發(fā)射當天晴空萬里,氣球升空幾分鐘以后就成功消失在他們的視線之外了;腳本中顯示他們尋找過程中坐上了火車,視頻中無此內容;腳本中描述找到相機時用語是“泥土里,一個紅點在爍著,氣球和相機就在他們的前面”,視頻中顯示找到相機是在稻田里的稻草人上;腳本顯示找到氣球后,在提到他們如何回家時,兩人掏口袋,一共湊出幾塊錢;而視頻無此內容。合一公司、全土豆公司稱該《作品說明書》是全土豆公司對涉案廣告視頻申請上述著作權登記時提交的資料。在該《作品說明書》最后落款的申請人為合一公司。
訴訟中,高陽、鄧佳歡提交了一份《原告作品與被告腳本及視頻廣告的對比》表格,其中列出了其認為據以認定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侵犯其上述文章改編權、攝制權的17處內容。
陌陌公司是上述涉案廣告視頻的廣告主。2014年,陌陌公司與新好耶數字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好耶公司)簽訂《陌陌2014年10-11月網絡推廣項目合同》,約定新好耶公司為陌陌公司2014年10月至11月網絡推廣項目的網絡廣告代理商,為陌陌公司提供網絡廣告投放服務。2014年6月,新好耶公司與全土豆公司簽訂了《網絡廣告發(fā)布合同》,約定在全土豆公司的網站“優(yōu)酷網(www.youku.com)及土豆網(www.tudou.com)”為新好耶公司最終客戶陌陌公司發(fā)布網絡廣告。2014年11月7日,全土豆公司與金色視族公司簽訂《視頻制作合同》,約定由金色視族公司具體負責“陌陌網絡視頻《追氣球的熊孩子》”視頻拍攝、制作,視頻的腳本、視頻作品、制作成果及制作素材等全部內容的著作權及相關附屬權利及其他知識產權完全歸全土豆公司獨家所有,視頻攝制費用為25萬元。
2014年10月至11月間,韓可一作為金色視族公司的導演拍攝了上述《追氣球的熊孩子》廣告視頻。在拍攝之前,合一公司的編輯于洋將包括高陽上述文章及圖片在內的相關材料交給了導演韓可一,拍攝制作完成后,韓可一將成片交付給了于洋。訴訟中,韓可一出庭作證陳述了如下幾點:1.于洋給了韓可一故事框架,韓可一在這個基礎上綜合進行了修改。2.關于視頻人物認定、情節(jié)構思有韓可一創(chuàng)作的部分。3.在韓可一拍攝時也放飛了氣球,但僅有幾分鐘的時間,放飛過程中并沒有拍攝地球照片。4.關于拍攝地球的器械、機器設置等參考了高陽的資料,但也參考了別的資料。5.關于廣告視頻的題目,當時在陌陌公司的會議室里提出了好幾個題目,討論后,韓可一提出《追氣球的熊孩子》這個題目能夠得到網民認可,最后韓可一提出用這個名字。另外,根據陌陌公司員工王寧的郵件通信記錄,陌陌公司的王寧、劉詩媛,合一公司的于洋、王騰、劉揚等人均參與了《追氣球的熊孩子》視頻腳本修改及討論過程。
上述廣告視頻播出后,高陽于2014年11月29日通過郵件將視頻鏈接發(fā)送給王騰,要求其“給出合理解釋”,王騰未予回復。當日,高陽在其微信公眾號“NIKOEDWARDS”中發(fā)表文章《少年不可欺》,描述其放飛氣球懸掛相機拍攝地球、合一公司聯系自己拍攝短片并獲取拍攝資料、合一公司最終自行拍攝了廣告視頻的整個過程,并認為合一公司剽竊了其創(chuàng)意。該文章發(fā)表后,引發(fā)多家媒體關于優(yōu)酷網“剽竊”的新聞報道。
高陽、鄧佳歡為本案訴訟支出了公證費7500元。
另外,在高陽、鄧佳歡策劃實施上述拍攝地球的活動之前,在國外已有該方面的創(chuàng)意。
一審法院認為:
高陽、鄧佳歡主張權利的涉案文章《追氣球的熊孩子》是根據高陽、鄧佳歡策劃實施的放飛氣球拍攝地球的活動撰寫的,其中有對此次活動策劃實施具體過程、主人公心理體驗和感受等方面的具體描寫,講述了一個年輕人追求夢想的紀實故事,而不是僅簡單地提出了一個創(chuàng)意,屬于對創(chuàng)意、活動、心理體驗等的表達。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文章抄襲了其他作品。故即便在該文章創(chuàng)作之前已經存在放飛氣球拍攝地球的創(chuàng)意,也不影響該文章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故一審法院對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認為該文章僅是在外國新聞基礎上的模仿和借鑒,沒有獨創(chuàng)性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
盡管在涉案文章發(fā)表時署名為NIKOEDWARDS&GreenD,不是高陽、鄧佳歡的中文姓名,但該文章發(fā)表在高陽的微信公眾號中,合一公司也是與高陽聯系拍攝事宜的,高陽在發(fā)給合一公司涉案文章及相關資料時對其與鄧佳歡進行了介紹,并附有兩人的照片,再加上高陽、鄧佳歡隨后又對涉案文章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文章不是高陽、鄧佳歡創(chuàng)作的,故綜合上述事實,可以確認涉案文章是由高陽、鄧佳歡創(chuàng)作,高陽、鄧佳歡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guī)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第十三項規(guī)定,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改編權和攝制權都屬于演繹權,改編、攝制行為都屬于演繹行為,改編、攝制之后形成的作品都是演繹作品。演繹作品是在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的基礎上,又創(chuàng)作出了新的表達,該新的表達與原作品的表達融為一體形成的新作品。在該新作品中既有演繹者新創(chuàng)作出來的表達,同時也能識別出原作品的基本表達?;谥鳈喾ㄖ槐Wo表達而不保護思想的基本原理,如果一個作品僅使用了另一個作品中的思想、事實等,并未保留有另一個作品的基本表達,那么該作品就不是另一個作品的演繹作品,創(chuàng)作該作品的行為就不是對另一個作品的演繹行為。因此,在判斷一個作品是否侵害了另一個作品的改編權、攝制權等演繹權時,首先需要找出兩個作品中相同的內容,再判斷該相同的內容在另一個作品中屬于獨創(chuàng)性表達還是屬于思想、事實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如果該相同的內容是另一個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那么未經許可使用該獨創(chuàng)性表達就侵害了作者的演繹權。相反,如果該相同的內容僅是另一個作品中的思想、事實等,那么該作品則不屬于另一個作品的演繹作品,也不會侵害另一個作品作者的演繹權。在判斷主張權利的作品與被控侵權的作品中相同的內容到底是前者中的表達還是思想時,需要結合具體的作品內容、作品類型等進行具體分析。對于紀實類文學作品而言,由于其既具有紀實性特點,又具有文學性、故事性特征,往往是在所發(fā)生的事實的基礎上進行文學創(chuàng)作,講述一個事實與情節(jié)相結合的故事。因此,在這類作品中,一方面需要注意識別哪些是事實,將事實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外,另一方面還需要從文學作品的角度分析哪些是受保護的表達,哪些是不受保護的思想。一般而言,文學作品主要是利用所設置的具體人物以及人物之間的具體關系、所刻畫的人物具體特征、在人物之間所展開的故事情節(jié)等表現思想情感,故具體人物設置、人物之間的具體關系、人物具體特征及在人物之間展開的具體故事情節(jié)一般情況下屬于文學作品中的表達。人物及人物之間的關系、人物特征往往都是通過具體故事情節(jié)來刻畫和描述的,而故事情節(jié)又往往都是圍繞人物為中心展開的,人物及人物之間的關系與具體的故事情節(jié)往往是相互融合,形成表現思想情感的整體表達,故具體人物設置、人物之間的具體關系、人物具體特征及具體故事情節(jié)等融合而成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整體內容也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學作品中的表達。在判斷一個作品是否使用了另一個作品的表達、是否構成侵權時,除需要對具體人物、人物之間的具體關系、具體故事情節(jié)等分別比對外,還需要對人物及人物關系與故事情節(jié)所融合而成的整體內容進行整體比對、綜合判斷。需要指出的是,作品中設置的單純、抽象的人物身份、人物關系、人物特征,比如文學作品中設置的中學生的人物身份、人物之間的同學關系、人物男女性別特征等,如果未通過故事情節(jié)加以刻畫,則會因不夠具體而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或屬于思想范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故事情節(jié)中,也可能會因某些故事情節(jié)所敘述的事件屬于客觀事實,或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此外,如果在表達某一思想時,根據人們的通常認識,一般都會出現或者必須描述的場景,則會發(fā)生思想與表達的混同,該種場景描述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此即著作權法中的“場景原則”。
本案中,高陽、鄧佳歡認為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的廣告視頻侵害了其文字作品的改編權、攝制權,一審法院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以及上述著作權法原理,對高陽、鄧佳歡列舉的17處內容從兩者是否相同或實質性近似、是否屬于事實、屬于思想還是表達等方面分析如下:第1處,兩者作品名稱均為《追氣球的熊孩子》。作品名稱是對作品主題的高度概括,集中反映了作品的思想內容,一般情況下應當屬于思想范疇,不屬于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兩個作品名稱一致,不必然得出兩個作品表達實質性近似的結論。第2處、第4處,人物設置、人物關系及人物特征。高陽、鄧佳歡文字作品中對人物的設置僅為主人公是一男一女的少年,以及在敘述氣球升空準備活動時提及兩個孩子數學爛成渣,并未交代兩個主人公之間的關系,在之后的籌備、氣球升空、尋找氣球等故事發(fā)展中也未凸顯女主人公的形象,故在該文字作品中,人物的特征、人物設置比較抽象,并未隨著故事的開展進行具體刻畫。這種較為抽象的人物設置仍然屬于思想范疇,不能因為高陽、鄧佳歡在文字作品中設置了主人公是一男一女的少年、兩個孩子數學成績不好,就不允許別人在作品中設置同樣的角色。在廣告視頻中,除了主人公是一男一女的少年外,之后的故事情節(jié)發(fā)展一直圍繞著兩個主人公展開,男女主人公的形象隨著故事情節(jié)的展開得以詳細地刻畫。廣告視頻在描述男主人公人物特征時,盡管從中可以推知其數學不好,但在具體表達上并未使用與文字作品實質性近似的方式。綜上,從兩個作品對人物的設置及刻畫上,廣告視頻與文字作品一致的地方僅僅為主人公是一男一女的少年這一抽象的特征。第5、6、7、8、9、11、12、13、15、16、17處具體的情節(jié)及展開在兩個作品中并不相同或實質性近似,或者其中的少量相似點仍屬于思想范疇。第5處,文字作品描述的是在籌備過程中,因為有種種困難,所以決定擴大團隊,有了四個伙伴的加入。而廣告視頻中則是兩個人在準備計劃時加入了陌陌天文學小組。第6處,文字作品中描述的是團隊的一些籌備工作,團隊成員幫著制作設備、購置材料。而廣告視頻則是陌陌天文學小組中的網友你一言我一語的出謀劃策,網友送來氣球升空手稿、GPS。第7處,文字作品描述的是長輩們對這個想法的嘲笑、不支持。而廣告視頻中則是在陌陌天文學小組中,網友們你一言我一語時,有的網友說了些風涼話。第8處,文字作品描述的是在第一次發(fā)射因設備過重失敗后,對所有設備進行了遺棄。而廣告視頻中并無與此相似的內容。在廣告視頻的腳本中有一句“去除不必要的各種配件,來減輕重量”,但該句話也是在發(fā)射之前說的一句話,與文字作品描述的情節(jié)發(fā)展并不一致。第9處,文字作品描述的是氣球急速上升九分鐘后,GPS坐標固定在無名碼頭。而廣告視頻描述的是氣球升空幾分鐘后成功地消失在他們的視線之外。廣告視頻的腳本表述的是“氣球升空三分鐘后,就成功的消失在北京的霧霾里了”。第11處,文字作品描述尋找氣球時,團隊成員開著車,爬山涉水,非常辛苦,描寫了路旁的樹叢。而廣告視頻則是男女主人公兩人一路走過橋梁、農田、河流、山丘、沙漠、樹林。兩者盡管都寫到了山、水、樹,但兩者的具體表達差異較大,且在野外尋找氣球時,也不可避免地會寫到這些內容,也應當屬于必要場景。第12處,文字作品描述的是尋找氣球時行程遠、團隊辛苦,求助當地居民也無效果。而廣告視頻描述的是兩人在尋找氣球的過程中加入了陌陌小組尋求幫助,于是有人讓兩人搭上了驢車、摩托車、汽車,在網友的幫助下兩人最后達到了目的地。第13處,在文字作品中,主人公在第一天尋找失敗后,使用該句話表達自己的心情和感受。而在廣告視頻中,該句話是在找到氣球時對之前過程的一個總結。兩者的作用和意義不同,所處的情節(jié)也不同。第15處,兩個作品盡管都表達了找到氣球和相機時激動、喜悅的心情,但在具體表達上是不同的,而找到氣球和相機時有激動、喜悅的心情也應當屬于該類作品中的必要場景。第16處,兩個作品盡管都表達了第一時間將消息傳達出去這個意思,但在具體的情節(jié)展開上差異很大,文字作品是主人公第一時間將信息回饋給了團隊,團隊成員同樣開心,而廣告視頻是男主人公第一時間將一幅幅照片發(fā)在了陌陌天文學興趣小組里,讓朋友們一起分享這個好消息。第17處,屬于兩個作品揭示的主題,兩者無論在主題本身上還是在表達上完全不同。文字作品揭示的主題是只要有夢就不會怕丟人,表達的是敢于追夢。而廣告視頻揭示的主題是追夢需要有志趣相投的伙伴一起完成,表達的是伙伴攜手的重要性。第3、10、14處,盡管都有相似之處,但該相似之處過于簡單,無法體現獨創(chuàng)性,或者屬于情節(jié)描述中存在的客觀事實。第3處,在主人公就此事件達成共識這個情節(jié)中,兩個作品除了都是男主人公向女主人公提出想法這一點相同外,其他情節(jié)描述差異極大,而該相同之處過于簡單,體現不出獨創(chuàng)性。第10、14處,兩個作品提到了氣球飛到了300公里之外、在稻田里找到了氣球。該兩處屬于情節(jié)描述中存在的客觀事實,且該相同之處也過于簡單,不足以構成有獨創(chuàng)性的情節(jié),不能因為文字作品中描述了氣球飛行了300公里飛到了稻田里,就不允許其他作品中也描述同樣的事實。綜上,就高陽、鄧佳歡列舉出的上述內容而言,有的內容在兩個作品中并不屬于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表達。有的內容在高陽、鄧佳歡的文字作品中本身就是思想或事實,或者過于簡單,無法構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即便廣告視頻中使用了這些內容,也不屬于對文字作品的演繹行為。從兩個作品整體上來看,兩者一致的地方其實就是利用升空的氣球上的相機拍攝地球的創(chuàng)意,以及提出想法、籌備、氣球升空、尋找氣球和相機、找到氣球和相機這一高度概括的活動主線,而該兩個方面均屬于思想范疇,不屬于作品的表達。綜上所述,無論從高陽、鄧佳歡列舉的具體內容來看,還是從兩個作品的整體來看,廣告視頻及腳本均未使用文字作品的基本表達,兩者的相似主要體現在思想上,故涉案廣告視頻及腳本不是涉案文字作品的演繹作品,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并未侵犯高陽、鄧佳歡對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攝制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獨創(chuàng)性是作品構成的實質性要件。盡管著作權法對不同類型的作品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高低有所區(qū)別,但作為作品的實質性要件,獨創(chuàng)性卻是所有作品的必要條件,攝影作品也不例外。所謂獨創(chuàng)性,一方面要求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的,來源于自己的智力貢獻,而不是抄襲自他人或來源于公有領域,另一方面必須是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chuàng)造性,體現了作者個人的判斷、選擇和個性。對于攝影作品而言,作者能夠發(fā)揮其智力創(chuàng)造性之處主要在于作品的拍攝過程以及后期的影像處理為作者留下了展示其個性的空間。在拍攝過程中,作者可以自行把握拍攝時機、精心選擇和安排拍攝對象、根據想要達到的效果選擇拍攝角度和距離以及自由運用光線、色彩、明暗等各種拍攝元素。在后期影像處理過程中,作者可以自由運用各種軟硬件設備讓圖像呈現出其所期待的特殊效果。該拍攝過程和后期處理過程就是作者的創(chuàng)作過程,是作者充分運用其智力的過程,能充分體現作者個人的判斷、選擇和個性,使攝影作品具有了獨創(chuàng)性。本案中,判斷高陽、鄧佳歡主張權利的圖片是否攝影作品,必須經過上述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檢驗,需要從該圖片的形成過程進行考察。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圖片的形成過程為高陽、鄧佳歡放飛氣球后,氣球上固定的相機自動錄制了一段視頻,高陽、鄧佳歡從該視頻中截取了一幀畫面,然后將該幀畫面上的一個豎狀陰影去掉。一審庭審中,一審法院詢問將相機放置在氣球上有什么特殊考慮時,高陽、鄧佳歡除了答復目的在于固定氣球外,也并未指出與創(chuàng)作相關的特殊考慮因素,因此在氣球放飛之前除了有一個拍攝創(chuàng)意以及固定氣球的體力勞動外,并未有證據顯示高陽、鄧佳歡有創(chuàng)作攝影作品所需要的智力創(chuàng)作因素的投入。在氣球升空后,對于氣球的飛行以及相機的錄制,已經無法人為操控,完全處于一種氣球任意自由飛行和相機自動錄制的狀態(tài)。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拍攝對象的選擇,拍攝時機的把握,拍攝角度和距離的調整,光線、色彩、明暗等各種拍攝元素的運用,已經無從談起,基本沒有人的智力因素介入,拍攝出來的結果不是源自人的創(chuàng)作行為,不符合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從相機自動錄制的一段視頻中截取一幀畫面并去掉一個豎狀陰影,盡管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高陽、鄧佳歡的判斷和選擇,但該種判斷和選擇仍然不足以使該圖片成為攝影作品,理由如下:第一,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未對攝影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高低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不能據此理解為只要有了一點人為的選擇因素就一概足以達到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就成為了創(chuàng)作行為,而仍然要考慮該種選擇因素對于作品的形成是否起到了實質性作用和意義。例如,被拍攝對象在攝影師拍攝的多張照片中選擇一張自己最喜愛的照片,被拍攝對象的該選擇行為并不能被理解為創(chuàng)作行為,不能認為因為有了被拍攝對象的選擇,被選擇的照片就成為了被拍攝對象創(chuàng)作的作品。同理,涉案視頻是相機自動錄制形成的,高陽、鄧佳歡在該視頻中選擇了一幀畫面的行為對于該畫面的形成作用有限,達不到獨創(chuàng)性要求,故該選擇行為不是創(chuàng)作行為,不能產生作品。高陽、鄧佳歡選擇一幀畫面后,其后期處理也僅僅為將一個豎狀陰影去掉,除此之外,畫面的整體結構、元素、色調等并未有實質性改變,未呈現出不同于視頻中那一幀畫面的特殊效果,仍然不符合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第二,攝影作品和錄像制品分別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和鄰接權客體。根據一般理解,攝影作品作為作品是有獨創(chuàng)性的,而錄像制品作為鄰接權的客體則是沒有獨創(chuàng)性的。錄像制品作為一段連續(xù)的影像,在本身無獨創(chuàng)性的情況下,如果從中截取一幀靜態(tài)的畫面就變成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攝影作品,顯然存在邏輯上的矛盾。從該理解出發(fā),在本案中,相機自動錄制的涉案視頻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但如果從該視頻中截取的涉案一幀靜態(tài)畫面卻構成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攝影作品,同樣在邏輯上存在無法理解的矛盾,不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與制品的區(qū)分邏輯。第三,在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鄰接權客體中,與影像相關的主要是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下簡稱電影作品)、錄像制品,但從人們的通常認識來看,攝影作品與電影作品、錄像制品在形成方法、形成過程、呈現方式等方面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分別屬于不同的文化產品形態(tài),且著作權法也是分別對它們作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因此攝影作品與電影作品、錄像制品無論從人們的通常認識上還是從法律規(guī)定上,均有應予區(qū)別的界限。電影作品、錄像制品通常呈現為連續(xù)的動態(tài)畫面,當將該連續(xù)的動態(tài)畫面一幀一幀分離出來形成一幀一幀靜態(tài)的畫面時,該靜態(tài)畫面在性質上仍然應當被理解為是電影作品、錄像制品的畫面和內容,而不是攝影作品,否則攝影作品與電影作品、錄像制品就無法被區(qū)分。因此,從本案無獨創(chuàng)性的視頻的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中截取出來的涉案一幀靜態(tài)畫面仍然應當是該視頻的畫面和內容,而不是獨立于該視頻之外的攝影作品。綜上,高陽、鄧佳歡本案主張權利的圖片不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高陽、鄧佳歡主張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侵害了其對攝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攝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意見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高陽、鄧佳歡認為合一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侵害了其對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攝制權,以及對攝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攝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起訴意見,及據此提出的訴訟請求,均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一審判決:駁回高陽、鄧佳歡的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2017年10月17日,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
上訴人高陽在本案中主張著作權的《追氣球的熊孩子》文章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于文字作品的規(guī)定。上訴人高陽和一審原告鄧佳歡是該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是否侵害了文字作品《追氣球的熊孩子》的改編權、攝制權;二、涉案圖片是否屬于攝影作品;三、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是否侵害了涉案圖片的署名權、修改權、攝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四、被上訴人應當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一、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是否侵害了文字作品《追氣球的熊孩子》的改編權、攝制權
經比對,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與文字作品《追氣球的熊孩子》的相同之處在于均講述了幾個青少年將照相機固定在氣球上進行拍攝的故事,但兩部作品中的參與人員、實施方案、拍攝路線等內容均不相同。二者的創(chuàng)作重點也存在區(qū)別: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多次強調陌陌興趣小組,能夠較明顯地看出是陌陌廣告因素,而文字作品《追氣球的熊孩子》只是單純講述了參與者本身的活動,沒有廣告因素。
本院認為,二者的相同之處屬于主題思想,而不屬于表達形式。因此,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并未侵害文字作品《追氣球的熊孩子》的改編權、攝制權,一審法院此項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高陽關于被上訴人優(yōu)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共同侵害涉案文字作品改編權、攝制權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其相應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圖片是否屬于攝影作品
(一)視頻截圖是否在類別上不屬于攝影作品
涉案圖片來源于上訴人高陽錄制視頻中的一幀畫面截圖。對于該幀截圖的屬性認定,即該截圖是構成攝影作品還是構成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普通圖片,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作為判斷標準。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由此可見,不應基于視頻截圖的產生背景、原始環(huán)境等原因而否認其成為攝影作品的可能性。具體理由如下:
1、作品取材的多樣性與作品元素的差異性并不矛盾
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不同類型作品,可以由單一性質的元素構成(例如:文字作品),可以稱之為單一型作品;也可以由不同性質的元素構成(例如:帶詞的歌曲、有音樂伴奏的舞蹈、附文檔的計算機軟件等),可以稱之為復合型作品。以電影為代表的綜合藝術形式則更為典型,電影取材的具體內容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可能包括圖畫、書法和照片等,在作品類型層面分別屬于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上述客體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類別并不會因其被利用于其他作品類型中而改變自身的作品類型。
在新作品被整體使用時,一般無需特別強調作為新作品組成部分的不同作品類型。但在特殊使用情況下,即在利用多種不同類型作品形成新作品中將某一局部抽取出來單獨使用時,就應當依據被抽取的局部內容自身的性質確定其作品類型。例如:將歌曲中的歌詞抽取出來作為詩歌,進行詩歌朗誦,應當將歌詞作為文字作品進行保護;將電影中的主題歌抽取出來,進行歌唱表演,應當將主題歌作為音樂作品進行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這一規(guī)定也意味著,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中構成獨立作品的組成部分被單獨使用時,應當依據該獨立作品的性質確定作品類型。
以上說明的是在某一特定類型作品被利用于復合型作品中的情況。本院充分認識到,本案情況更為特殊,涉案視頻并非由事先存在的照片組合而成,而是直接拍攝形成的,上訴人高陽主張權利的客體系涉案視頻的截圖。因此,進一步的問題是視頻截圖是否可以成為攝影作品。
2、作品利用的特殊性與作品類型的變異性并不矛盾
從技術層面說,電影來源于攝影技術的發(fā)展、攝像技術的產生。當時,為了一個馬奔跑時蹄子是否都著地的打賭,一個攝影師將24架照相機的快門連上24根線,在極短的時間里,使照相機依次拍下24張照片,再將這些照片一張一張地依次按次序看下去,以便觀察馬兒是怎么樣躍進的,又是怎么樣著地的。攝影師發(fā)現,隨著照片的連貫牽動,照片中的馬也“動”了起來,由此而產生了攝像技術。原因在于人眼的視覺暫留原理,而導致這一幀一幀連貫的照片形成會“動”的畫面。因此通過此不難發(fā)現,究其本質,電影作品和錄像制品均是由一幀一幀的照片連貫組成的。換言之,組成電影的一幀幀畫面與截圖沒有差異。
從法律層面說,在視頻中抽取出一幀截圖單獨使用,不同于對于視頻的整體使用,這個被抽取出來的截圖當然屬于視頻的組成部分,但單獨的一幀靜態(tài)畫面不是由一系列的畫面組成,不具有一定時長,不會讓人產生畫面在動的感覺,因此,這個單獨的截圖本身不是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或錄像制品。
從現實層面說,從視頻中抽取一幀截圖單獨使用具有獨立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例如:將電影截圖單獨作為劇照、海報使用,或者將動畫電影主人公形象截圖單獨作為卡通形象使用,均不是對于電影作品本身的使用。作為錄像制品的體育賽事視頻中的一幀畫面作為照片被單獨使用。
從司法層面說,已有一些判例將視頻中一幀截圖認定為攝影作品。例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2018)粵73民終2169號判決中認為,“至于本案所涉的該電視劇中畫面截圖的性質應如何認定,首先,電視劇作為一種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其獨創(chuàng)性固然體現在動態(tài)圖像上,但動態(tài)圖像在本質上是由逐幀靜態(tài)圖像構成,也就是說,各幀靜態(tài)圖像雖不是靜態(tài)拍攝完成,但也體現出攝錄者對構圖、光線等創(chuàng)作要素的選擇與安排,當其特定幀圖像所體現出的獨創(chuàng)性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高度時,該圖像便符合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作品和攝影作品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構成攝影作品?!?/p>
國外的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類似的案例。在TimeIncorporatedv. BernardGeisAssociates案件中,拍攝者偶然地拍攝到了肯尼迪遇刺的視頻。被訴侵權人未經許可從該視頻中截取了畫面作為圖片插圖使用在其書籍中。但實際上,在拍攝過程中,拍攝者只是將攝像機放置于特定的位置,打開了廣角鏡頭進行自動拍攝。拍攝者除了準備攝像機之外,沒有再做任何藝術上的安排,不過,當地法院還是認為該截取的圖片滿足版權法中的要求,并且認為拍攝者對于攝像機的選擇、鏡頭的選擇和膠片的選擇、拍攝地點和時間的選擇均是有獨創(chuàng)性的,由此認定了其可版權性。
3、在單獨使用作品組成部分時正確確定作品類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依據著作權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區(qū)分作品類型至少具有以下法律意義:1.著作權歸屬的規(guī)則不同;2.著作財產權的內容不同;3.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不同;4.著作權限制的規(guī)則不同。因此,在單獨使用作品組成部分時正確確定作品類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二)涉案截圖是否屬于攝影作品
本案中,雖然涉案視頻的拍攝為自動拍攝,但在拍攝的過程中,仍然體現了人工干預和選擇,所以拍攝結果仍然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對于那些體現了人工干預、選擇并帶有明確目的的拍攝,即使主要有機器自動完成,但只要滿足了一定的藝術性,就不能否認其可以構成作品。例如在野外拍攝野生動物或特定天氣氣象,攝影師往往并不是選取某一角度后就一動不動地等待野生動物或者特定天氣條件的出現,更常見的做法是將攝像機架設好后選擇自動拍攝或自動攝錄模式,對于該角度可能出現的景象進行長時間的自動拍攝。等過了一段時間之后攝影師再取回攝像機,對其中拍攝的影像進行篩選。如果拍攝影像中有清晰的捕捉到了野生動物或特定天氣的畫面,那么該畫面的截圖雖然是由自動拍攝完成,但是仍然不能否認其可以作為攝影作品。因為該照片或視頻體現了最低限度的人類的智力性勞動,即拍攝者的選擇、干預和判斷;在拍攝前,攝影師要調查了解野生動物觸摸的時間、地段,在架設相機的位置上要進行判斷,在拍攝參數上要預先設定,在拍攝后,要在冗長的視頻素材中進行篩選,并對目標照片或視頻進行后期編輯處理;此外,這樣的拍攝也帶有很大的隨機性,需要拍攝者的毅力和多次嘗試。可見,對于即使是自動拍攝的照片,但如果明顯體現了人工干預、選擇和判斷的,可以構成攝影作品。因此,在照片拍攝、形成的過程中,只要有人為因素的參與,使得人以獨創(chuàng)性的方式在拍攝過程中發(fā)揮了作用,那么就滿足了攝影作品所需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構成攝影作品。本案中,涉案圖片的拍攝、形成過程中,均有充分的人工干預,體現了上訴人高陽的智力選擇和編排,具有獨創(chuàng)性,符合攝影作品的要求。
涉案視頻拍攝過程中人為因素主要體現在:1.拍攝目的或拍攝意圖:通過高空氣球升空對地球的外太空表面進行拍攝;2.拍攝對象:以地球或高空的地球為拍攝對象;3.拍攝手法:采用高空氣球攜帶相機升空對地球進行拍攝。并且考慮到了高空氣球上升至一定高度后會自行破裂,上訴人高陽還選擇了特定時間進行拍攝計劃,并且依據當時氣球升空的天氣、風速等因素,可以使得相機回收而獲取照片,在這過程中需要充分的人為安排、計算和規(guī)劃;4.拍攝器材:選擇了GoProHERO2相機作為拍攝地球的相機,該相機作為運動相機,對比一般相機拍攝效果較好,因為一般相機的體積較大或者防抖功能較差;5.拍攝角度:倒置拍攝,因拍攝對象為地球表面而不是外太空或云彩,所以采用倒置拍攝,并且通過器材使其固定在高空氣球的裝置,使其不會因為氣球升空而產生劇烈抖動影響到拍攝結果;6.拍攝設置:視頻錄制模式,1080P視頻顯示格式,25幀每秒,廣角效果,感光度800。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截取之后,上訴人高陽對該截圖還進行了美化操作的后期處理,將截圖中不具有美觀的飄帶部分截除,保留了截圖中對于地球表面景象的拍攝,從而使得涉案圖片更充分體現出地球表面波瀾壯闊的美感。在此美化處理的過程中,上訴人高陽通過摳圖、裁剪等辦法,使得涉案圖片與原視頻截圖有了不一樣的變化,使得涉案圖片更加具有美感。經過上述處理后的涉案圖片已經不是簡單的視頻截圖了。在處理過程中充分體現了人為因素的選擇和編排,體現了上訴人高陽的智力創(chuàng)作和審美。涉案圖片從拍攝過程到最后美化處理的形成過程中,均有人為因素的參與,體現了上訴人高陽的智力選擇和安排,符合攝影作品中關于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故涉案圖片構成攝影作品。
因此,一審法院關于涉案截圖不構成攝影作品的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高陽作為涉案視頻的制作者以及涉案圖片的處理者,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
三、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是否侵害了涉案圖片的署名權、修改權、攝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在本案中,優(yōu)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在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中使用涉案圖片,但在該廣告中并未注明涉案圖片的作者,侵害了上訴人高陽就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在本案中,優(yōu)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未經上訴人高陽許可,在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中裁剪使用涉案圖片,侵害了上訴人高陽就涉案圖片享有的修改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guī)定: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優(yōu)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未經上訴人高陽許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涉案圖片固定在載體上,該行為侵害了上訴人高陽就涉案圖片享有的攝制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優(yōu)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未經上訴人高陽許可,將包含涉案圖片在內的廣告《追氣球的熊孩子》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播,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該行為侵害了上訴人高陽就涉案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四被上訴人應當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
被上訴人優(yōu)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侵害上訴人署名權、修改權,依法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上訴人高陽提出四被上訴人在優(yōu)酷、新浪、騰訊、網易網站的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的上訴請求,本院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影響范圍等因素,確定被上訴人優(yōu)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共同在優(yōu)酷網(域名為youku.com)刊登致歉聲明。
被上訴人優(yōu)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視族公司還侵害了上訴人攝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的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本案中,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126040元的上訴請求,但未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也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侵權違法所得,被上訴人亦未就此舉證證明。故,本院依據涉案作品的性質、價值,侵權行為系廣告的性質及其影響等因素,確定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10000元。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賠償公證費7500元的上訴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高陽的部分上訴主張成立,其相應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20524號民事判決;
二、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金色視族(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優(yōu)酷網(域名為youku.com)刊登致歉聲明【致歉聲明的內容須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送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一家全國發(fā)行的報紙上公布本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金色視族(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三、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金色視族(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高陽經濟損失10000元及公證費7500元;
四、駁回高陽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金色視族(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971元,由高陽、鄧佳歡負擔2000元(已交納),由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金色視族(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7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2970.8元,由高陽負擔2000元(已交納),由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金色視族(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70.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馮剛
審判員宋鵬
審判員劉炫孜
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張倩
書記員汪舟
來源:知產北京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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