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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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波 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專業(yè)法學博士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原標題:十評MOBA游戲地圖著作權系列之二:游戲軟件著作權登記效力分析
通過著作權登記證書確定作品的著作權人,是當前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確定作品主體的普遍方式。在MOBA游戲地圖第一案中,原告提交了《英雄血戰(zhàn)》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英雄血戰(zhàn)》的著作權人為第三被告。【1】但是,取得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就當然享有著作權嗎?取得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就當然證明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嗎?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充分證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嗎?著作權登記證書能賦予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的請求權基礎嗎?本文將結合MOBA游戲地圖第一案進行具體分析。
本文摘要:
1. 作品著作權登記并非當然的著作權權屬證明,不必然提供請求權基礎。
2. 游戲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源代碼和文字說明,與游戲地圖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
3. 著作權登記并不能免除游戲開發(fā)者證明游戲地圖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舉證義務。
關鍵詞:作品著作權登記 登記效力 軟件著作權
一、作品著作權登記并非當然的著作權權屬證明,不必然提供請求權基礎
著作權登記制度以國家公權力為擔保,記載有關著作權的原始信息以及權利變動。與工業(yè)產權不同,著作權采取自動取得和自愿登記原則,登記行為所發(fā)生的效力遠遠弱于專利和商標的行政確權。國家版權局進行作品登記審查時僅限于形式審查。登記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條件,也不是作品受法律保護的前提,它只是著作權人擁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jù)。【2】在我國,登記證書名稱由《著作權登記證書》變更為《作品登記證書》,也能很好地說明這一點。
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侵權訴訟中,對方若無異議,法院可以憑借登記的證明力推定權利人享有著作權;但若對方對著作權的權屬情況提出質疑或相反證明,著作權登記效力即告推翻,此時權利人需要就權屬情況提供其他具有證明作用的材料。
換言之,取得著作權證書并不意味著當然享有有效的著作權。法院仍需在訴訟過程中結合雙方證據(jù),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著作權歸屬進行實質審理,僅憑著作權證書所推定的原告訴權和被告訴訟主體地位,可以被相反證明推翻。
在MOBA游戲地圖第一案中,原告主張第三被告對《英雄血戰(zhàn)》游戲軟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據(jù)此將軟件著作權人第三被告推上被告席。但是,在該案中,第三被告對原告的上述指控提出了相反證明。根據(jù)第三被告提交的經過公證認證的下載游戲《Heroes Arena》游戲著作權登記證書和原告公證的《Heroes Arena》游戲界面顯示,涉案《Heroes Arena》游戲的著作權人為海外某公司??梢?,法院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直接認定《英雄血戰(zhàn)》的著作權人為第三被告的做法有失偏頗。
如前所述,著作權登記的權利人僅是一種初步推斷。通過原告的公證書可以發(fā)現(xiàn),原告雖然檢索的是“英雄血戰(zhàn)”,但是,下載的游戲卻是“Heroes Arena”。那么,“英雄血戰(zhàn)”與“Heroes Arena”到底是什么關系?這兩者是不是同一款游戲?登記了“英雄血戰(zhàn)”的第三被告就一定是“Heroes Arena”的權利人嗎?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原告若要指控第三被告為適格被告,必須就《英雄血戰(zhàn)》和《Heroes Arena》的關聯(lián)性承擔證明義務。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源代碼比對圖等證據(jù)來證明第三被告曾經登記的《英雄血戰(zhàn)》游戲軟件與《Heroes Arena》是同一個游戲的話,對于第三被告的被告主體地位,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游戲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源代碼和文字說明,與游戲地圖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
網絡游戲由游戲引擎和資源庫構成,它們是兩個并行不悖的開發(fā)過程。所謂的游戲引擎是按照指令序列控制游戲運行的代碼,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計算機程序,它是一款網絡游戲的內在發(fā)動機;而游戲資源庫是引擎系統(tǒng)調用并呈現(xiàn)給用戶的素材集合,是帶給玩家直觀體驗的部分,包括各種音效、畫面、視頻、文字等文件,在著作權法上被分門別類地保護。【3】
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問題,我國制定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保護的表達僅指“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換言之,計算機軟件由文檔部分和程序部分構成,文檔毫無疑問構成文字作品,而程序中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也屬于通過數(shù)字表達的文字作品。
可見,游戲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源代碼和文字說明,而通過執(zhí)行代碼所調動的包括游戲地圖在內的游戲資源,是由游戲策劃、游戲美工等其他人員完成的獨立成果,與作為文字作品的代碼本身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
即使權利人對游戲計算機程序享有著作權,也并不意味著對游戲地圖享有著作權。在MOBA游戲地圖第一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游戲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但即使涉案游戲軟件屬于軟件著作權的有效客體,這種著作權保護也與作為具體表達的游戲地圖沒有任何關系,資源庫中的游戲資源是否構成作品仍然需要進行可版權性判斷。
三、著作權登記并不能免除證明游戲地圖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舉證義務
無論是游戲軟件著作權登記還是游戲地圖著作權登記,均不能確保游戲地圖具有獨創(chuàng)性。著作權在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自動產生,而智力成果究竟是否符合作品的要件,在侵權訴訟中往往交由法官進行評估,著作權登記機關并不承擔這種審查職責。【4】而且,我國對著作權登記的審查標準并不嚴格,僅限于形式審查,并不涉及實質審查。
具體而言,我國《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8條規(guī)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部分手稿的復印件及照片、樣本等),填寫作品登記表,并交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應出示委托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蓖瑫r第9條規(guī)定“登記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查后,由作品登記機關發(fā)給作品登記證?!?br/>
結合國家版權局2016年發(fā)布的《新版本作品登記證書樣本》可知,作品登記證書中應包括:登記號、作品名稱、作品類型、作者、著作權人、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首次發(fā)表/出版/制作日期,并載明“以上事項由某人申請,經某登記機關審核,根據(jù)《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規(guī)定,予以登記?!?/p>
可以看出,登記機關在核查登記人根據(jù)該辦法第8條提交材料后進行審查,而登記審查的內容即是作品登記證書上列明的事項,并不會進一步審查所登記的客體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換言之,只要寫明登記證書上的事項并提交,即可發(fā)放登記證明。
也就是說,對于MOBA游戲地圖這類在公有領域作品的基礎上進行再設計所形成的成果,無論其是否達到獨創(chuàng)性標準,都能在符合登記形式要求的條件下獲得作品著作權證書。但是,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絕不意味著登記內容構成作品。
比如,在抗戰(zhàn)“飛虎隊”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中,辦理著作權登記的系爭圖案MA-1 FLYING TIGERS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礎。法院通過審理認為,無論是基于單獨要素的對比還是整體布局的考量,原告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圖案,不符合著作權法對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5】
可以看出,對于游戲地圖是否構成作品、著作權歸屬何人,只有法院享有進行獨創(chuàng)性判斷和最終認定的權力,作品著作權登記機關沒有這種能力和權力;如果法院單純依據(jù)著作權登記證書直接認定所登記的“作品”為滿足獨創(chuàng)性要求的作品,則是對獨創(chuàng)性審查責任的逃避,將造成某些尚不符合著作權法保護要求的表達被當作作品保護,將會不當擴大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從而違背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
具體而言,在MOBA游戲地圖第一案中,盡管原告提交了游戲地圖的美術作品登記證書,但是,其所登記的游戲整圖并非游戲運行當中真正的縮略地圖。即便登記的地圖與游戲縮略圖系同一張地圖,原告也不必然享有游戲地圖著作權,證明游戲地圖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舉證義務并未免除。原告若不舉證證明游戲地圖具有獨創(chuàng)性,以及明確具體地表明獨創(chuàng)性具體體現(xiàn)在什么地方,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游戲的進口審批行為不等同于作品認定行為
在MOBA游戲地圖第一案中,除了各種著作權登記證書外,原告還提交了《進口網絡游戲產品批準單》。但是,獲得進口網絡游戲產品批準單就能必然證明進口網絡游戲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嗎?
顯然,二者并無直接因果關系。網絡游戲上線運營之前需要進行審批和備案,將國外游戲引入國內就更加需要嚴格的審批。目前進口網絡游戲的運營備案是由國家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部收到進口網絡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申請后,由審查委員會對進口游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文化部根據(jù)審查委員會提交的內容審查意見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審查事項主要針對游戲自身內容是否符合我國的政策和法律,【6】包括但不限于游戲屏蔽詞庫、防沉迷系統(tǒng)等;而對于游戲的作品性問題,進口審批環(huán)節(jié)僅僅對游戲軟件的原始版權登記證書進行形式審查,至于包括游戲地圖在內的游戲元素究竟應否成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并非文化部的審查范圍。
也就是說,著作權登記機關和進口審批機關針對一款網絡游戲各司其職,承擔著不同程度上的審查職責。盡管其依據(jù)公權力會出具具有一定效力的行政文書,但受審查和職能范圍的限制,這些行政文書的證據(jù)效力的適用范圍是有限的。進口網絡游戲產品批準單只能表明文化部批準進口特定游戲的行為,無法證明MOBA游戲地圖屬于作品。不能將游戲的進口審批行為等同于作品認定行為。
網絡游戲的作品性問題是法院著手處理侵權糾紛之前的門檻問題,只有法院有權力對智力成果的獨創(chuàng)性加以衡量和判斷。若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過于倚仗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的權利歸屬,而對相反證明置若罔聞,則有將獨創(chuàng)性裁決權讓渡給行政機關之嫌。又因國家版權局和文化部對網絡游戲的獨創(chuàng)性問題均未做實質審查,故法院的“讓渡”行為容易架空獨創(chuàng)性判斷這一關鍵環(huán)節(jié),導致侵權糾紛的請求權基礎問題被直接忽視,進而很容易做出不科學的判斷。
注:
【1】 參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14587號民事判決書。
【2】 素來軍:《著作權登記制度概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55頁。
【3】 崔國斌:《認真對待游戲著作權》,載《知識產權》2016年第2期。
【4】 See Dotan Oliar, Nathaniel Pattison & K. Ross Powell, Copyright Registrations: Who, What, When, Where, and Why, 92 Texas Law Review 2218 (2014).
【5】 參見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07民初22048號民事判決書。
【6】 參見《國產網絡游戲產品備案指南》《文化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關于網絡游戲發(fā)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關于凈化網絡游戲軟件的工作方案》《游戲產品內容審查標準》。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于波 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專業(yè)法學博士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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