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生產(chǎn)活動中。銷售發(fā)票、合同等商業(yè)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些商業(yè)性文件中使用商標,應當視為商標的“使用”。在業(yè)務活動中的口頭使用,是否被視為“使用”,則需結合其他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判定。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即使用的商標標識應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顏色。
由于漢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體,而同一個字的各種字體外觀有時會相差很遠,比如漢字的簡體和繁體,英文字母的大小寫等,因此要求注冊什么字體就使用什么字體。有時注冊人為了美觀或其他原因,將商標的文字字體進行改變,如將黑體改成楷體,這種變化細微的改動,在實踐中還是允許的。
商標中的圖形也是如此,細微的改動如在注冊商標外加方框、圓形或是某一線條,都是允許的。但如果文字或圖形改動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觀形象,就可能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甚至是冒充注冊商標。更為嚴重的是,如果改變后的外觀形象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還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如果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不同,也可能給商標的保護帶來不利的影響,因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準,而不以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
其次,注冊商標必須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根據(jù)《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規(guī)定,按不同的類別分別提出,經(jīng)核準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準。注冊商標需要在不同類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必須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或者跨類別使用,都不應當加注冊標記,否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如果與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還要承擔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第三,正確使用注冊標記:“注冊商標”、“注”或“R”只能使用在經(jīng)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上。企業(yè)申請注冊商標后,如果只是見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還不能使用上述標志,必須從商標局正式核準注冊并刊登注冊商標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說明商標注冊標記是注冊人的一種權利,商標專用權人有權根據(jù)實際使用的需要,標注或不標注。但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標注注冊標記對注冊人是有利的,注冊人可借此告訴消費者和其他生產(chǎn)者該商標的所有權歸注冊人所有,同時警告那些有侵權意圖的人。
對那些已經(jīng)遞交了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或是由于某種原因一時難以獲準注冊的商標來說,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TM”也是一個很好的保護方法。它可以告訴公眾,該標志中所包含的文字及圖形是作為商標來使用,而不是商品通用名稱或圖形,或是其他的廣告語和修飾語,避免由于公眾的大量使用而使其淪為某種商品的通用名稱,從而喪失了商標的顯著特征,并導致不能注冊。同時還可傳達這樣的信息:做為該商標的創(chuàng)造者,使用人對該標志具有在先權利,并且不希望其進入公眾領域。
第四,商標注冊人在單件商品上使用多個注冊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時使用多個注冊商標,但應逐一標明注冊標記。多個注冊商標可以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當?shù)?、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變原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或組合使用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仍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查處。
最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注意保存使用證據(jù)。根據(jù)《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但在實際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有些注冊人雖然存在使用行為,但由于不重視保存原始資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證據(jù),結果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此外,在涉外注冊過程中有些國家的注冊管理部門也要求提交使用證據(jù),或者在雙方有爭議的情況下根據(jù)使用證據(jù)來確權。因此注冊人特別是經(jīng)營管理不太規(guī)范的中小企業(yè)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證據(jù)。
通常下列幾種形式被認為是有效的使用證據(jù):
1、對商標進行大規(guī)模廣告宣傳的資料,如能確認時間的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的廣告實樣;與廣告公司或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廣告合同或其開具的發(fā)票;能確認時間的店堂、燈箱、戶外廣告的照片;與商標印制企業(yè)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合同或其開具的發(fā)票等。
2、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jīng)商標局備案的使用許可合同,其證據(jù)效力要遠遠優(yōu)于未備案的合同。 3、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jù)。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務商標,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fā)票、合同等商業(yè)交易文書;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況中能確認商標和使用時間的照片、實物均可作為使用證據(jù)。
4、為涉外注冊提供的、用來證明商標已在申請國使用的證據(jù)。在這個過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確認時間、商標、目的地及產(chǎn)品的訂單、合同、發(fā)票、信用證、提單、倉單等等。
來源:法幫網(wǎng) 整理:iprdaily 網(wǎng)站: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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