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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美國商務部將60個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
美國商務部網(wǎng)站當?shù)貢r間18日發(fā)布公告稱,美國商務部工業(yè)與安全局(BIS)將77個實體列入所謂的 “實體清單”,其中大部分為中國企業(yè)、高校以及個人等,而借口是,這些實體存在所謂“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行動”。
當?shù)貢r間12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出口管制條例》(EAR)作出如下修改:(1)將77個實體(其中包括60個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2)對“實體清單”現(xiàn)有的2個條目進行修訂;(3)將4個實體從“實體清單”中移出。該修改將于12月22日刊登于《聯(lián)邦紀事》,但已于12月18日生效。
01、“實體清單”新增77個實體
由美國商務部、國務院、國防部、能源部、財政部(在合適的情況下)的代表共同組成的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ERC)認定,來自中國、保加利亞、法國、德國、香港地區(qū)、意大利、馬耳他、巴基斯坦、俄羅斯、阿聯(lián)酋的77個實體從事或促成了有違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動,因而將其列入“實體清單”。被列入清單的60家中國實體及其被列入清單的理由、列入后的許可要求和許可審查政策如下。
(一)中國實體名單(中文譯名僅供參考)
(二)列入“實體清單”的理由
根據(jù)美國商務部的說明,ERC將上述60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的理由分為以下七類。
1. 軍民融合
EAR以中國實施“軍民融合”戰(zhàn)略并且有證據(jù)證明中芯國際與中國軍工實體存在密切聯(lián)系為由,將中芯國際及其10家關聯(lián)實體列入“實體清單”,具體包括: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MIC);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Beijing) Corporati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Tianjin) Corporati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Shenzhen) Corporation;
SMIC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Shanghai) Co., Ltd.;
SMIC Holdings Limited;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South China Corporation;
SMIC Northern Integrated Circuit Manufacturing (Beijing) Co., Ltd.;
SMIC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SJ Semiconductor;
Ningbo Semiconductor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NSI).
2. “侵犯人權”
ERC認定以下實體濫用基因收集、分析技術或者高科技監(jiān)控技術,促成了中國及其他某些國家的所謂“侵犯人權”活動,有違美國外交政策利益。
AGCU Scientech;
China National Scientific Instruments and Materials (CNSIM);
DJI;
Kuang-Chi Group.
3. 南海
ERC認定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Company Ltd. 促成中國收回并軍事化“有爭議的”南海前哨基地。
另外,ERC認定以下4個實體參與了中國在南?!疤岢龇欠êQ笾鲝垼约翱謬樅屯{其他沿海國家使其放棄獲取和開發(fā)沿岸資源”的行動。
Chongqing Chuandong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 Ltd.;
CSSC Huangpu Wenchong Shipbuilding Co., Ltd.;
Guangxin Shipbuilding and Heavy Industry Co., Ltd.;
Guangzhou Taicheng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 Ltd.
4. 非法獲取美國物項
ERC認定以下實體獲取并嘗試獲取美國原產物項以支持人民解放軍的項目,有違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
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 Ltd. (CSSC) 7th Research Academy;
CSSC 12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01st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02nd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03rd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04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05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07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09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0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1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2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3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4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5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6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7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8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19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23rd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24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25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26th Research Institute;
CSSC 750th Test Center;
CSSC 760th Research Institute;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Nanji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Jiangsu Hengxiang Science and Education Equipment Co., Ltd.;
5. 核擴散
ERC認定Tongfang Technology Ltd. (NucTech)從事有損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具體而言,該實體的低性能設備(lower performing equipment)損害了美國打擊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材料非法國際販運的行動。對低性能設備的貨物檢查不夠嚴格,這增加了擴散的風險。
6. 參與解放軍武器開發(fā)
ERC認定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直接參與了先進武器和先進武器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和生產,對人民解放軍的現(xiàn)代化建設提供支持,這對美國的國家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7. 竊取商業(yè)機密
ERC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實體多次從美國公司竊取商業(yè)機密,根據(jù)EAR第744.11(b)條應將其列入“實體清單”。
ROFS Microsystems;
Tianjin Micro Nano Manufacturing;
Tianjin University;
Chong Zhou;
Huisui Zhang;
Jinping Chen;
Wei Pang;
Zhao Gang.
(三)許可要求和許可審查政策
ERC決定,向這60個實體出口、再出口或者轉讓(境內)所有受EAR管轄的物項均需經過BIS事先許可,而且向這些實體的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境內)均不享受任何許可例外。
許可審查政策有如下三種分類:
對于AGCU Scientech、China National Scientific Instruments and Materials(CNSIM)、DJI、Kuang-Chi Group這4個實體,向其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境內)為診斷、識別和治療傳染病所必需的物項實行“逐案審查”的政策,對于其他受EAR 管轄的物項采取“推定拒絕”的審查政策;
對于中芯國際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共計11個實體),出口、再出口、轉讓(境內)“用于生產先進工藝節(jié)點(10納米或以下)的半導體產品所需的物項”(Items uniquely required to produce semiconductorsat advanced technology nodes—10 nanometers or below)采取“推定拒絕”的審查政策,對于其他受EAR 管轄的物項實行“逐案審查”的政策;
對于其他中國實體,出口、再出口、轉讓(境內)受EAR 管轄的全部物項均采取“推定拒絕”的審查政策。
(四)除外條款
因本次最終規(guī)則修訂而被取消許可例外資格,或被取消無需許可證即可出口或再出口(NRL)資格的物項,如果其基于向某一外國目的地出口或再出口的真實訂單,于2020年12月22日已在去往出口或再出口口岸途中的運輸工具上(en route aboard a carrier to a port of export orreexport),則可以繼續(xù)將物項運送至該目的地。
(五)中國外交部回應
在中國外交部12月18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路透社記者提問:“據(jù)路透社報道,美方周五稱將把包括中芯國際在內的約80家中國公司列入貿易黑名單。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外交部發(fā)言人汪文斌表示:“如果你說的這個消息屬實,這將是美國動用國家力量打壓中國企業(yè)的又一例證,中方對此堅決反對。美方將經貿問題政治化,違背其一貫標榜的市場經濟和公平競爭原則,違反國際貿易規(guī)則,不僅損害中國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美國企業(yè)的利益,將嚴重干擾兩國乃至全球正常的科技交流和貿易往來,對全球產業(yè)鏈、供應鏈、價值鏈造成破壞。我們敦促美方停止無理打壓外國企業(yè)的錯誤行為。中方將繼續(xù)采取必要措施維護中國企業(yè)的正當權益?!?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1]
02、“實體清單”的修訂和移出
本次最終規(guī)則對現(xiàn)有“實體清單”中的1個中國實體條目和1個巴基斯坦實體條目進行修訂。該中國實體是2020年8月27日列入“實體清單”的China Shipbuilding Group 722nd Research Institute(參考譯名: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第七二二研究所),ERC對其英文名稱和別稱作出修正。
此外,基于相關實體的申請,ERC根據(jù)EAR第744部分補編5的程序作出審查并決定將1個以色列實體和3個阿聯(lián)酋實體從“實體清單”中移出。
03、應對建議
(一)對于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實體
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主要影響是供應鏈限制。如果某個實體在供應鏈上并不依賴美國設備、零部件、軟件或技術,則列入“實體清單”對該實體的影響很小。反之,如果某實體在較大程度上依賴于美國供應鏈,則列入“實體清單”可能對其經營甚至存亡造成重大影響。對于后一情形,應當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向客戶、美國以外的供應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準確解釋本實體被列入“實體清單”的法律后果,確保不受被列入“實體清單”影響的其他合作繼續(xù)順利開展,并妥善處理與客戶、供應商及其他合作伙伴之間可能因被列入“實體清單”而產生的商業(yè)糾紛。
對本實體的現(xiàn)有產品進行物料分析,并梳理生產經營所用到的軟件、技術,以篩查有哪些元器件、軟件或技術為美國原產物項或者因為“微量允許規(guī)則”或“直接產品規(guī)則”而屬于受EAR管轄的物項,在此基礎上從國內或第三國尋找替代供應;而在研發(fā)新產品時應當盡量采用不受EAR管轄的物項作為元器件。
就采購、生產、銷售等環(huán)節(jié)調整業(yè)務模式之前應當進行深入論證,避免被認為構成有意規(guī)避行為或其他構成“導致違反”、“促成違反”的行為。
與BIS及ERC的其他成員單位如美國國務院、國防部等進行溝通,申請從“實體清單”移出(在本次最終規(guī)則中,ERC作出了將4個實體從“實體清單”中移出的決定,此前也有中國實體成功移出的案例。因此有關實體在合適的情況下可以積極嘗試移出程序),尋求“臨時性通用許可”(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修改許可要求適用的物項范圍(例如能否將EAR99排除在外)、修改許可審查政策(例如將“推定拒絕”改為“逐案審查”)等其他救濟,或者推動和配合美國供應商積極申請出口許可,以盡力恢復受EAR管轄物項的供應。
立足長遠,建立全面、有效的出口合規(guī)體系(包括管理層承諾、風險評估、內部控制、培訓、檢查、存檔、違規(guī)處理等要素),并在研發(fā)、設計、采購、生產、銷售、物流等全流程貫徹執(zhí)行,以防控出口管制違規(guī)風險,減輕違規(guī)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并有助于面向供應商建立合規(guī)信譽,也有助于從“實體清單”移出或尋求其他救濟。
最后,就該實體所屬的集團而言,在“實體清單”內實體和關聯(lián)實體之間建立適當?shù)摹胺阑饓Α保苊夂笳摺盁o意”地將受EAR管轄的商品、軟件或技術轉讓給“實體清單”內實體。
(二)對于與“實體清單”內實體有業(yè)務往來的其他企業(yè)
“實體清單”之外的企業(yè)(以下以中國企業(yè)為例)并非被禁止與“實體清單”內實體進行任何交易。在不涉及將受EAR管轄的物項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境內)給“實體清單”內實體的情況下,中國其他企業(yè)可以與“實體清單”內實體進行正常的商業(yè)合作,包括供應、采購、提供金融服務等。中國其他企業(yè)與“實體清單”內實體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關聯(lián)實體的合作更不受影響。盡管如此,為防控風險,中國其他企業(yè)應當:
在向“實體清單”內實體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商品、軟件或技術之前,確定該商品、軟件或技術是否為美國原產物項或者因為“微量允許規(guī)則”或“直接產品規(guī)則”而屬于受EAR管轄的物項;如是,則需事先申請許可;如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可以向上游供應商確認、向BIS咨詢或者尋求專業(yè)機構的意見。
在向“實體清單”內實體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關聯(lián)實體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受EAR管轄的商品、軟件或技術之前,進行額外的盡職調查,以確定該關聯(lián)實體與“實體清單”實體確實是相互獨立的,而且相關物項不會流向“實體清單”內實體。
從“實體清單”內實體購買商品、軟件或技術之前,進行額外的盡職調查,以確定所購買的物項是否為美國原產物項或者因為“微量允許規(guī)則”或“直接產品規(guī)則”而屬于受EAR管轄的物項;如是,則需確定“實體清單”內實體此前獲得該物項是否經過許可。
在向“實體清單”內實體提供貸款、結算、保險、代理、貨運、快遞等服務之前,進行適當?shù)谋M職調查,以確定該服務所面向的基礎交易是否涉及“實體清單”內實體獲得受EAR管轄物項以及在涉及的情況下該基礎交易是否經過許可。
(三)對于存在被列入“實體清單”風險的企業(yè)
近來,美國愈加頻繁地將實體清單用作實現(xiàn)外交政策的制裁工具,大量中國企業(yè)因所謂“侵犯人權”、“軍民融合”等原因被列入實體清單。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政府的某些措施并非完全“出乎意料”,而是有跡可循的。例如,早在2020年9月,路透社曾報道稱美國國防部向ERC提議,將中芯國際列入“實體清單”。國防部發(fā)言人也表示,當時國防部正在與其他機構合作,以確定是否對中芯國際采取行動。因此,相關企業(yè),尤其是重點行業(yè)的企業(yè),即使目前暫未被列入“實體清單”也應當提高警惕,密切關注有關風險,提早做好預案準備,著手風險篩查、物料分析、合規(guī)體系搭建和完善等工作,必要時尋求專業(yè)法律人士的意見。
[1]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674889/t1841219.shtml。
來源:出口管制和制裁
作者:任清 霍凝馨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美國商務部將60個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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