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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OneCloud”商標侵權案探析“云計算”服務的權利邊界

深度
知聯(lián)社3年前
以“OneCloud”商標侵權案探析“云計算”服務的權利邊界

以“OneCloud”商標侵權案探析“云計算”服務的權利邊界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思緯 謝有林 廣東哲誠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以“OneCloud”商標侵權案探析“云計算”服務的權利邊界


提要


本案是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云計算企業(yè)商標保護的案例,涉及的云計算行業(yè)也是強化國家戰(zhàn)略科技力量前沿行業(yè),北京朝陽法院關于對多云管理平臺軟件及云計算服務類別的認定在云計算等相關行業(yè)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本案對于劃分于云計算、大數(shù)據平臺管理軟件服務的權利邊界具有典型的參考意義。最后,在原告權利人無法舉證所遭受的損失以及對方侵權獲利的情況下判決了較高賠償數(shù)額,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案情簡介


“OneCloud”商標及企業(yè)概況


“OneCloud”是廣州亦云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原告”)原告計算機編程及相關服務的核心商標,其中第7380901號“OneCloud”注冊商標于2011年02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服務范圍包括第42類的 “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咨詢;計算機系統(tǒng)分析;計算機系統(tǒng)設計;提供互聯(lián)網搜索引擎;計算機編程”等服務,為了擴大品牌的保護力度,原告又在相同/類似服務上聯(lián)合注冊了第24166241號“OneCloud”注冊商標(以下兩商標合并稱“OneCloud”商標),經過長達十年的宣傳、使用及銷售,“OneCloud”品牌在云計算服務領域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


案情概述


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在企業(yè)官網、微信公眾號、多云管理平臺頁面、用戶手冊等服務載體、文件上使用“OneCloud”或“Yunion oneCloud”商標,其使用的“Yunion OneCloud”、“OneCloud”商標完整包含“OneCloud”注冊商標,二者在字母構成、排列順序及呼叫方面相同,僅字形存在細微區(qū)別,構成高度近似商標;且被告提供的多云管理平臺及相關的云計算服務與原告“OneCloud”商標核定服務構成相同類似服務。故原告以被告侵犯其第7380901號、第2416624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點主要概括為以下兩點。


爭議焦點一:原告在沒有第9類計算機軟件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的情況下,被告在多云管理平臺軟件上使用“OneCloud”“Yunion OneCloud”,是否與原告注冊商標42類核定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于相同/類似服務?


爭議焦點二:在原告沒有被告銷售數(shù)據、無法舉證侵權獲利的情況下,本案賠償數(shù)額如何認定。


針對爭議焦點一:


第一、本案中,被告的多云管理平臺以網頁端和客戶端的方式供用戶下載使用,且軟件原有的功能已經滿足初步是云計算用途,被告在平臺提供的解答和咨詢類似于軟件商品的售后服務,而且被告也認為,其提供的服務屬于第35類管理輔助與第41類咨詢服務,均不涉及原告商標核定的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維護服務。據此,原告應當論證被告提供的服務屬于42類的計算機軟件服務,技術背景介紹如下:



1、云計算是為用戶按需提供資源的服務


根據《信息技術 云計算 概覽與詞匯》(GB/T 32400-2015)標準,以及《云計算白皮書2012》等文本,“云計算”是通過網絡將分散的資源(如服務器、網絡、軟件和存儲設備等)集中形成共享資源池,以動態(tài)按需和可度量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服務。


云計算具有以下關鍵特征:(1)網絡接入,用戶通過網絡接入服務;(2)快速、按需、彈性的服務,用戶可按需求彈性獲取資源,動態(tài)擴展;(3)資源池化,將物理或虛擬資源集中起來服務一個或多個用戶;(4)服務可測量,服務提供者按用戶對資源的使用量計費。



2、云計算服務分為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平臺即服務(PaaS)、軟件即服務(SaaS)


根據云計算服務提供資源的所在層次,分為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平臺即服務(PaaS)和軟件即服務(SaaS)。


以“OneCloud”商標侵權案探析“云計算”服務的權利邊界

(如果用房子來比喻,IaaS是為用戶提供鋼筋、水泥等原材料,用戶使用原材料搭建房子框架;PaaS是為用戶提供毛坯房,用戶可直接進行室內裝潢設計;SaaS是為用戶提供精裝房,用戶可直接入住使用。)



3、軟件即服務(SaaS)的本質是軟件產品服務化


軟件即服務(SaaS)又叫軟件運營服務,是軟件產品交付和銷售商業(yè)模式上的創(chuàng)新,賦予軟件更強的服務能力,讓軟件從物理意義上的產品演變?yōu)榉?。以下通過下表比對傳統(tǒng)軟件產品與軟件運營服務(SaaS)的區(qū)別:


以“OneCloud”商標侵權案探析“云計算”服務的權利邊界


第二、從證據層面,原告指派其公司技術人員用南方公證處的電腦下載侵權軟件并實時搭建云服務系統(tǒng),耗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把服務器的界面、功能用途進行熟悉的操作和證據固定,并結合微信公眾號及官網的相關介紹,證明被告實體上是為客戶提供彈性、可定制、可升級、可擴容的“OneCloud/Yunion OneCloud多云管理平臺”軟件運營服務,符合“軟件運營(SaaS)”服務特征,進一步佐證被告提供的是多云管理平臺服務是軟件運營/軟件即服務(SaaS)。


第三、原告認為,第35類“商業(yè)管理輔助、咨詢服務”與被告提供的“軟件設計、開發(fā)、云計算”等服務從分析、建議的內容、對象、目的來看均截然不同,商業(yè)管理咨詢,分析對象是市場、商業(yè)信息,為客戶提供商業(yè)決策、管理建議,而被告提供的軟件服務咨詢、分析,分析的是企業(yè)IT資源,通過云計算服務方案,幫助客戶實現(xiàn)IT資源數(shù)字化、自動化管理。


針對爭議焦點二:


由于被告的多云管理平臺軟件的增值服務是需要技術人員上門溝通并進行定制化報價,而被告對購買者的身份審查極其嚴格,根據原告的現(xiàn)有舉證條件,無法掌握被告銷售多云管理平臺軟件的銷售價格,無法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也無法證明被告的違法獲利,針對判賠上的不利因素。原告通過如下證據作證被告的違法獲利較大。


首先,根據被告官網與公眾號介紹的內容,認為被告在企業(yè)官網介紹其目前已有超過上百家政企客戶,2018-2020年連續(xù)兩年營收增長超500%。


其次,被告公司官網上展示了11家客戶的案例及評價,承認其自2018年1月至6月期間,已經簽署400萬合同額,客單價從30萬-200萬。


最后,雖然被告主張其在疫情期間沒有盈利,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據此,法院綜合原告商標知名度,被告經營時間、客戶群體、經營規(guī)模、范圍、營收、融資等情況,并采納了原告主張云計算服務行業(yè)的利潤率的情況下,支持原告賠償金額訴求60萬元,該數(shù)額在原告無法舉證所遭受的損失以及對方侵權獲利的情況下屬于較高賠償數(shù)額,并且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的維權支出主張。


 判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并全額支持了原告的的維權支出50614元。


 裁判文書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9159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評析


本案的難點之一:如何劃定云計算商品或服務的分類。因為云計算行業(yè)是快速發(fā)展的新興行業(yè),容易出現(xiàn)為支持產業(yè)創(chuàng)新謙抑認定,導致服務邊界不清晰等問題。對此,原告進行了嚴謹復雜的取證過程來論證被告提供的服務與原告商標核定的服務屬于相同/類似服務。


本案難點之二: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獲利情況均難以舉證,如何讓法院支持高判賠。筆者認為,第一,采用用被告自身對外公布的數(shù)據來舉證,包括被告侵權的持續(xù)時間、被告的年收入增長額、客戶數(shù)據、獲得的獎項等,綜合論證被告侵權行為產生的廣泛影響;第二,論證被告收到律師函后仍有持續(xù)侵權行為,對原告產生了持續(xù)影響;第三,向法院提供原告的利潤率情況。法院支持了原告高達60萬元的判賠額,為損失難以確定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賠償數(shù)額認定提供了一定的參考。


云計算行業(yè)是強化國家戰(zhàn)略科技力量前沿行業(yè),本案對于劃分于云計算、大數(shù)據平臺管理軟件服務的權利邊界具有典型的參考意義。同時,在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對于酌定高判賠也不斷進行多元化的司法探索,該案件的賠償數(shù)額與認定既是對廣東企業(yè)商標的保護,又是北京法院作出的判決,對全國的云計算品牌保護均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思緯 謝有林 廣東哲誠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以“OneCloud”商標侵權案探析“云計算”服務的權利邊界 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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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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