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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十)| 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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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十)| 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含義  ?

以案釋法(十)| 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含義  ?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就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含義時,需要遵循的原則和優(yōu)先級順序展開探討?!?/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林東 覃巖巖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作為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準,權利要求是專利法最核心的概念之一。根據(jù)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1]可知,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依據(jù)是權利要求書,權利要求的解釋過程,就是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過程。本文僅就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含義時,需要遵循的原則和優(yōu)先級順序展開探討。


一、特定含義優(yōu)先于通常含義


1、通常含義


專利法第六十四條除了規(guī)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內容為準之外,還規(guī)定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進一步規(guī)定,應當根據(jù)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權利要求的內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明確: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


在百度公司與國知局、第三人搜狗公司等關于“一種輸入法詞庫的升級方法和裝置”的發(fā)明專利行政糾紛一案[2]中,涉及對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0中的“詞語更新信息”的理解。法院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權利要求10分別針對服務器端和客戶端從不同角度、不同階段限定了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以實現(xiàn)輸入法詞庫的升級。權利要求10并不涉及來自于服務器端的詞語更新信息的具體產生方式,且考慮到權利要求10本身是一項獨立的權利要求,故權利要求10中的“詞語更新信息”不能采用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其具體產生方式進行解釋。此外,權利要求10已經記載“其中所述詞語更新信息包括:所述客戶端需要添加的詞語和所述客戶端需要刪除的詞語”,說明權利要求10本身也沒有對“詞語更新信息”按照百度公司所主張的說明書中的內容進行限定,其含義僅僅是需要添加和刪除的詞語信息,這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理解的含義。


2、特定含義


當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從其界定。對于專利權利要求中出現(xiàn)的技術術語,如果說明書中對此未作出特別界定,一般應按照該技術術語的通常含義解釋權利要求。但是,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權利要求以及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能夠明確地、毫無疑義地確定該技術術語在權利要求中不應理解為通常含義,而應當理解為特定含義,且在該特定含義下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是清楚的,則應當以該特定含義來理解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而不應機械地以通常含義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在盧某與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等侵犯專利權行政糾紛一案[3]中,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說明書0025段記載,所述注冊是指對音視頻采集終端設備的持有人進行身份確認,以便對多播發(fā)的內容進行計時計費。因此,涉案專利說明書對“注冊”進行特別界定,對于該技術用語的解釋應當基于涉案專利說明書的上述記載進行。根據(jù)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注冊需進行的身份確認以實現(xiàn)計時計費為目的,因此,注冊實質是對信號來源者的身份確認。


二、內部證據(jù)優(yōu)先于外部證據(jù)


在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優(yōu)先使用內部證據(jù),當內部證據(jù)無法明確界定其含義時,可以考慮使用外部證據(jù)來進行界定。但應當區(qū)分不同證據(jù)的權重和適用順序,通常的原則是內部證據(jù)優(yōu)先于外部證據(jù)。


1、內部證據(jù)


一般來講,內部證據(jù)除了說明書和附圖之外,還包括權利要求書中的其他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等。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的相關權利要求都是專利授權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與權利要求的關系最為密切,通常是澄清爭議技術用語的最佳指南。專利審查檔案雖然不是專利授權文件的組成部分,但公眾可以查閱,且權利要求用語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和侵權訴訟中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因此,專利審查檔案對于權利要求也具有重要的解釋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則進一步列舉了內部證據(jù)的種類和范圍,規(guī)定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復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


在海斯凱爾公司與彈性測量公司、中日友好醫(yī)院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4]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解釋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以及生效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所記載的內容。在解釋時不能脫離上述內部證據(jù)而進行,并且解釋時應當站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進行。結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說明書、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其他證據(jù)的佐證,可以證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同時觀察”應指超聲波對切變波觀察時機的限定,即發(fā)出切變波的同時,接收記錄超聲回波進行觀察;“全部接收”是指對發(fā)出的每一束超聲波,都要接收該每一束回波。


2、外部證據(jù)


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存在爭議時,應優(yōu)先用說明書及附圖等內部證據(jù)解釋權利要求,只有內部證據(jù)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時,才可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工具書、教科書等外部證據(jù)解釋權利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后半段規(guī)定,以上述方法(根據(jù)內部證據(jù))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技術標準等界定。


外部證據(jù)在確定權利要求語言的技術含義和法律意義時不如內部證據(jù)重要,常用于佐證對權利要求用語含義的理解。在前述海斯凱爾公司與彈性測量公司、中日友好醫(yī)院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5]中,發(fā)明人發(fā)表的論文及相關文獻的彈性成像圖亦出現(xiàn)倒V型,即體現(xiàn)P波特性;此前已公開的專利產品彈性檢測圖的左側部分存在一個倒V型,由此可以印證涉案專利體現(xiàn)的是“同時觀察+全部接收”的技術特征。


三、特殊規(guī)定——反向禁止反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可以參考已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納的專利權人的相關陳述。其規(guī)定了在侵權階段的放棄性陳述同樣會影響專利確權階段,即規(guī)定了反向禁止反言原則,禁止反悔原則從專利侵權階段向專利確權階段的應用。


在VMI荷蘭公司、國知局與薩馳公司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一案[6]中,涉及該案是否存在適用“反向禁止反言”情形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在專利民事侵權案件及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通過不同的解釋進而“兩頭得利”。首先,法院已根據(jù)本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其附圖對“提升梁”這一技術特征予以界定。其次,在本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審理法院在認定提升梁這一特征時,首先即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未限定提升梁的數(shù)量,其次參考了專利權人VMI荷蘭公司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關于本專利是“單獨”“一個”提升梁結構的陳述,據(jù)此認為“提升梁”應理解為一個單獨實現(xiàn)橡膠片推起功能的部件,并未限定數(shù)量,進而認定薩馳公司在侵權訴訟中將本專利的保護范圍限制為單根提升梁缺乏依據(jù)。由上述情況可知,VMI荷蘭公司并不存在為“兩頭獲利”而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和專利無效行政訴訟中對同一技術特征作出不同或相反的解釋。而且,審理法院作出的(2016)蘇05民初780號民事判決尚未生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三條的規(guī)定,亦不應以該未生效判決所采納的VMI荷蘭公司關于本專利“提升梁”的相關陳述意見作為參考。因此,本案無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三條的規(guī)定,薩馳公司關于應當在本案中禁止VMI荷蘭公司反言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結語


根據(jù)以上討論,我們知道,在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應當遵循上述規(guī)則,概而言之:首先,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從其界定。其次,使用內部證據(jù)仍不能清楚界定時,可以考慮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技術標準等外部證據(jù)界定。


注釋:

[1]《專利法》第64條第一款: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訂)

[2](2018)京73行初10979號

[3](2019)京行終1971號

[4](2020)最高法民申4126號

[5] (2020)最高法民申4126號

[6](2020)最高法知行終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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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十)| 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含義  ?


(原標題:以案說法: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含義)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林東 覃巖巖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以案釋法(十)| 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含義 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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