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yè)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國家專利申請審查審查審查審查審查審查審查審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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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審查過程中注重結合專利產品進行答復,增強專利審查的說服力和授權率?!?/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金永剛 彭玉龍 丁建春 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
專利通常是創(chuàng)新產品研發(fā)過程中的產物,在專利產品上市之前申請專利,有利于后期對該產品進行市場保護。當前,在我國專利審查實踐中,相關部門已經開始注重對專利技術產品化的考量,例如中國(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在專利快速審查的預審程序中,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包括研發(fā)證明、產品圖紙、實驗數據、工藝設備等[1]。
我們在關注這種審查趨勢的同時,也在積極適應趨勢的發(fā)展變化。在專利審查過程中注重結合專利產品進行答復,增強專利審查的說服力和授權率。
案例一
該案例為實用新型專利,專利名稱“一種銣原子鐘老煉篩選設備”(申請?zhí)枺?02121043054.8)。在審查意見中,審查員認為:
不清楚本申請如何檢測或判斷銣原子鐘是否處于鎖定狀態(tài)、失鎖狀態(tài)和/或有過失鎖狀態(tài)以使得鎖定狀態(tài)指示燈30顯示相應的顏色;其次,風扇僅能起到加速空氣流動的作用,與現有技術中的昂貴的高低溫快速變溫試驗設備相比,其并不能更好的提高篩選效率。
進而得出審查結論:
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實現,附圖中也缺少實施該設想的具體產品結構,使得說明書及附圖所記載的內容不能構成一個清楚完整的技術方案。因而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對于審查員提出上述評判,申請人在意見陳述中,并不是僅通過原有的申請文件進行陳述,而是結合該專利產品進行充分說明。
其中,對于技術特征“銣原子鐘的工作狀態(tài)指示”,不僅明確指出說明書中相關記載:
如圖2和3所示,安裝件20為一個整體的電路面板,在電路面板上有多個安裝銣原子鐘的安裝區(qū)201,安裝區(qū)201處對應有與銣原子鐘的引腳對應的插接孔,插接孔連接導電線路,銣原子鐘的引腳插入到插接孔內,與導電線路連通,銣原子鐘的狀態(tài)顯示引腳通過導電線路與鎖定狀態(tài)指示燈30連接,由此將銣原子鐘的狀態(tài)輸出信號傳輸到鎖定狀態(tài)指示燈30,由鎖定狀態(tài)指示燈30顯示銣原子鐘的工作狀態(tài)。
優(yōu)選的,安裝區(qū)201包括有3行5列共15個,可插接15個銣原子鐘,鎖定狀態(tài)指示燈30逐一對應的設置有15個。優(yōu)選的,安裝區(qū)201上的插接孔設置有5個,對應銣原子鐘的5個引腳。
還進一步結合附圖2和實物產品進行如下呈現: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陳述說明:
由此可知,在本申請中狀態(tài)指示燈不同的顯示顏色是由銣原子鐘的狀態(tài)顯示引腳輸出的電信號決定的,而鎖定狀態(tài)指示燈30的顏色改變,通常是基于電信號的電壓不同而改變,這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工作人員通過指示燈顏色不同來觀測判斷銣原子鐘是否發(fā)生過失鎖,發(fā)生過失鎖即說明該銣原子鐘出現故障。由此即可篩選出性能不穩(wěn)定的銣原子鐘。
同樣,對于技術特征“風扇的功能作用”,也是結合該專利產品進行意見陳述說明,不再贅述。最終,該專利得以授權。
啟示:近幾年,基于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政策高壓,在實用新型專利審查過程中,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駁回專利申請,可謂是屢見不鮮。其背后不乏有虛假專利,也存在專利撰寫質量不高的問題,對此我們要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切實以專利產品為依據,提高撰寫質量。同時,在面對類似的審查意見時,要克服僥幸心理和傳統(tǒng)觀念,能夠結合專利產品進行客觀的、充分的意見陳述,增強實用新型專利的可信度,獲得審查員的充分認可,提高該類型專利的授權通過率。
案例二
該案例為發(fā)明專利,專利名稱“一種基于像素光源微陣列投影的顯示方法”(申請?zhí)枺?01810320529.X)。在審查意見中,審查員對權利要求1審查認為:
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而言,為了使矩陣光源產生的投影光束達到更好聚光效果,常規(guī)的技術手段是在屏幕上設置對應光源矩陣的矩陣區(qū)域,具體的設置為投影顯示格,從而分別接收矩陣光源產生的光束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光源陣列光束聚光需要容易設置的,不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
進而得出審查結論:
該權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申請人在意見陳述中,針對權利要求1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說明中,首先是基于說明書進行原理說明:
對微距布設進行了限定,即微距布設包括投影顯示幕與所述顯示陣列直接貼覆在一起,或者投影顯示幕與所述顯示陣列的距離為5毫米以內的毫米級微距。這種距離上的限定更加明確了投影顯示格與像素光源之間的空間距離,由此使得像素光源發(fā)出的光線完全或主要進入到對應的投影顯示格內而不至于外泄,因此對每一個像素光源發(fā)出的光線傳播具有約束性和可控性,這樣有利于減少光功率的額外損失,或者聚光度更好,有利于每一個像素光源發(fā)出的光線都最大限度的通過投影顯示格透射顯示,而不至于出現外泄性的損耗。
本申請的技術方案中每個像素光源獨立發(fā)光,通過上述結構設計能夠提高顯示亮度和減少相鄰像素光源之間的光線干擾,為此有意設計實現單個像素光源發(fā)出的光線經過對應的投影顯示格后具有聚光度提高的效果。
同時,還進一步引入了該專利產品的實際顯示效果,進行補充說明:
從一般經驗上而言,在僅有像素光源發(fā)光的條件下,在顯示陣列的前部布設一個投影顯示幕后,光線經過投影顯示幕后會由于光線透射顯示幕而使得光線產生損耗而顯示變暗,但是本申請的技術方案反而會使得實際產生的視覺效果的光亮度更強。
申請人為此提供了相關顯示效果對比的證據圖像,即證據1至證據3,在同等條件下,這三個證據均顯示有:左側為沒有加裝投影顯示幕時顯示陣列的顯示效果,右側為加裝投影顯示幕時顯示陣列的顯示效果,可以看出右側的顯示亮度要好于左側的顯示亮度。因此,本申請的技術方案是來源于工程實踐,克服了一般偏見,具有意想不到的顯示效果,這也是本申請技術方案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重要體現。
其中,證據1至證據3的對比顯示效果如下:
該專利經由上述意見陳述后,順利獲得授權。
啟示:發(fā)明專利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因為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而被駁回的情況,可以說占據了發(fā)明專利被駁回情形的半壁江山?;谠摪福瑢τ谠擄@示方法在增強顯示亮度方面的技術效果,如果僅是通過文字說明很難說服審查員,為此向審查員提供相關專利產品的對比顯示效果,具有很好的直觀性和說服力。因此,對于發(fā)明專利的技術效果,在意見陳述中不能僅受限于專利申請文件的記載內容,通過向審查員展示與該專利相關的專利產品,有利于增強審查員的直觀感受,彌補和增強對技術效果可呈現性不足的缺陷。
案例三
該案例為外觀設計案例,專利名稱“落水報警器(基于北斗定位)”(申請?zhí)枺?01830308695.9)。在審查意見中,審查員認為:
上述專利申請的視圖所表示的內容,屬于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屬于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不能授予專利權。
該專利的主要視圖如下:
從直觀視覺上初步判斷,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特點并不突出,因此授權前景并不理想。經過與發(fā)明人充分溝通,了解該專利產品的使用特點后,進行了以下意見陳述。
首先,表明該專利的外觀設計特點與該產品構造和應用的關系:
該外觀設計采用塑料殼體,從視圖可以看出厚度小、面積大,內置電路板后依然具有重量輕的優(yōu)勢,這樣可以使得該落水報警器在落水以后能夠懸浮在水表面,有利于其中內置的北斗定位模塊發(fā)出衛(wèi)星定位報警,而不至于沉入水中后衛(wèi)星信號經水傳播而大大衰減。
另外,該外觀設計整體采用紅色外殼,這是因為紅色具有報警警示的特點,并且落水以后該落水報警器內置的燈光開啟將照亮該紅色外殼,使得該報警器在昏暗或野外條件下分外顯眼,具有視覺報警的作用。
其次,進一步分析其在落水報警中的應用特點:
該外觀設計也體現了本產品的特點,即無需在殼體表面設置任何開關按鈕及裝飾,如各個視圖所示,沒有設置任何開關按鈕。因為該報警器只要不落水就處于休眠狀態(tài),耗電量極低,而落水以后由觸水傳感器感應到水浸以后則轉入工作狀態(tài)進行落水報警,因此無需設置額外的開關按鈕即可進入工作狀態(tài)。其中,主視圖的左上角設置有連接落水傳感器的插座,在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中顯示了使用時在該插座上接插觸水傳感器。因此,該外觀設計也具有簡約且實用的設計特點。
最后,通過與傳統(tǒng)結構設計的報警器進行比較,突出該外觀設計的獨特性:
該外觀設計屬于對落水報警器的一種小型輕便化的外觀設計,其幾何形狀體現了圓弧化、流線型的設計特點,一改過去報警器方方正正的外觀設計形狀。并且該落水報警器具有良好的手持感,便于裝入衣物口袋中,這種結構設計也可以避免有棱角結構在口袋中凸顯或損傷衣物。
因此,該外觀設計應用于落水報警器這一產品時,其外觀形狀和色彩能夠體現出該產品的使用特點,一改報警器功能按鍵多、體積大、重量重的傳統(tǒng)設計結構,具有實用性和美感性相結合的獨特優(yōu)勢,不屬于落水報警器產品所屬領域中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
經過上述意見陳述,該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
啟示:基于該案,外觀設計的獨特性不能僅從外觀視覺的角度進行單一判斷,還要結合該外觀設計產品的應用特點來說明,否則就難以表明這種外觀設計產品在實用性方面的獨特價值。并且,如果脫離了產品本身的實用性或功能性而單純考慮外觀設計本身是否屬于司空見慣,將會使得產品的外觀設計走向“華而不實”,并不符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產品外觀的立法本意。
基于上述三個案例,分別對三種專利類型在審查過程中面臨的困境,通過引入對專利產品的輔助說明,增強審查員對相關專利技術的直觀感受和深入理解,有利于專利授權通過。
當前,我們國家十分重視將專利運用于商品和服務生產過程,把專利技術真正應用于產品中。公開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發(fā)明專利產業(yè)化率為35.4%[2],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诖罅康膶@暾垖嵺`,我們深刻認識到:專利產品是專利授權的重要基石。專利代理師作為專利服務行業(yè)的主要行為主體,需要緊密結合專利產品,深入理解專利申請材料,由此才能撰寫出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獲得授權并得到保護,在我國高質量發(fā)展進程中貢獻智慧和力量。
參考文獻:
[1]中國(南京)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提升專利申請預審案件質量的通知,2021.06.
[2]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2022.07.
(原標題:專利產品是專利授權的重要基石-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結合專利產品答復的實踐與啟示)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金永剛 彭玉龍 丁建春 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產品是專利授權的重要基石——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結合專利產品答復的實踐與啟示(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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