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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業(yè)
阿耐2年前
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此前,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了兩則行政處罰信息。常州兩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共計110萬余元?!?/strong>


此前,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了兩則行政處罰信息。常州兩家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同時借用常州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資質申報專利。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分別作出如下處罰:對前者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擬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84284.69元;2.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284284.69元。后者罰款:266724元;沒收違法所得:266724元。


行政處罰相對人:常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處罰單位: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處罰金額(元):284,284.69


沒收金額(元):284,284.69


處罰日期:2022-12-09 發(fā)布日期 2023-01-17


違法事實: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通過與客戶簽訂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常州XX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資質申報專利共計201件,其中實用新型專利157件,發(fā)明專利41件,外觀專利3件,收取專利代理費293077元(不含官費,含稅),稅費8792.31元。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辦公室國知辦函〔2019〕829號復函中對擅自開展專利代理行為違法所得的認定方式,扣除官費、稅費等費用,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284284.69元。


違法行為類型:專利代理機構違反規(guī)定行為及其從屬


處罰結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擬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84284.69元;2.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284284.69元。


處罰依據(jù):《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


附:常市監(jiān)處罰〔2022〕知3號


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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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相對人:常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處罰單位: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處罰金額(元):266,724.00


沒收金額(元):266,724.00


處罰日期:2022-12-09 發(fā)布日期 2023-01-17


違法事實: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通過與客戶簽訂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盛鑫事務所資質代理申報專利共計326件,其中實用新型專利309件,發(fā)明專利11件,外觀專利6件,收取專利申請費272800元(不含官費,含稅),稅費6076元。


違法行為類型:專利代理機構違反規(guī)定行為及其從屬


處罰結果:

罰款:266724元;沒收違法所得:266724元;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處罰依據(jù):《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五款


附:常市監(jiān)處罰〔2022〕知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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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標題: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借用專代機構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被罰110萬余元|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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