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具備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的字號,可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企業(yè)名稱,其他企業(yè)在使用字號時,應當對他人的在先字號進行合理避讓,不能貿然使用。”
基本案情
某證券公司注冊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其自成立以來,投入了大量廣告費用對“國信”商標、字號進行廣告宣傳,是全國性大型綜合類證券公司。同時,該證券公司擁有多家使用“國信”字號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范圍涵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30日,使用的企業(yè)字號為“國信富邦”,經營范圍涵蓋:金融信息服務、投融資咨詢等。
某證券公司訴向法院起訴,稱某金融公司使用“國信富邦”作為企業(yè)名稱,與某證券公司企業(yè)名稱構成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某金融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某金融公司辯稱,其字號為“國信富邦”,來源于 “國之干城”“言信行直”“干木富義”“濟世經邦”,不是簡單的“國”字與“信”字的組合,不同于某證券公司的字號“國信”。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證券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某證券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某證券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記載及相關證據材料,其字號“國信”經過一定時間的市場經營、培育和積累,以及根據某證券公司企業(yè)規(guī)模、盈利狀況,進行廣告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范圍,企業(yè)獲獎情況等,“國信”字號為相關經營者及消費者群體所知悉,具備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該“國信”字號可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企業(yè)名稱。
某金融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國信富邦”的字樣,顯然包含了“國信”二字,雖然兩公司在行政區(qū)劃、組織形式、主營業(yè)務有所不同,但是兩者均從事金融業(yè)務,某證券公司擁有的幾家全資子公司均冠以“國信期貨”“國信弘盛”“國信資本”字樣,而某金融公司中“國信富邦”字樣,很容易讓人誤認為其為某證券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某金融公司使用“國信富邦”字號時,理應知曉某證券公司在先使用“國信”字號的存在。即使某金融公司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亦應在工商登記時避讓某證券公司在先使用的企業(yè)字號。某金融公司使用“國信”“國信富邦”字號容易使公眾和消費者認為某金融公司與某證券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某證券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審判決,某金融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珠海中院法官 孟慶鋒
字號是一個企業(yè)的形象體現,可以提升用戶識別度,是企業(yè)名稱中起重要區(qū)別作用的部分。尤其是經過一定時間的市場經營、培育和積累,為相關經營者及消費者群體所知悉,具備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的字號,可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企業(yè)名稱。其他企業(yè)在使用字號時,應當對他人的在先字號進行合理避讓,不能貿然使用。
本案中,即使某金融公司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亦應在工商登記時避讓某證券公司在先使用的企業(yè)字號。且兩者均從事金融業(yè)務,某證券公司擁有的幾家全資子公司均冠以“國信期貨”“國信弘盛”“國信資本”字樣,而某金融公司中“國信富邦”字樣,很容易讓人誤認為其為某證券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某證券公司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企業(yè)取名應注意合理避讓在先字號)
來源: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yè)取名應注意合理避讓在先字號(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