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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商標
小知2024-08-23
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將通過結合商標局發(fā)布的關于拼音商標的審查標準及幾則具體案例,分析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商晨


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以單獨的文字拼音或將“漢字+拼音”組合是眾多企業(yè)設計商標標樣的常見模式。然而,商標局在進行實質審查時,若商標文字由漢字及漢語拼音組成,則會將商標中的漢字及拼音部分設立分卡,將二者分別進行檢索(如:商標“雨森YU SEN”,設立漢字分卡“雨森”、拼音分卡“YU SEN”);若商標僅由漢語拼音構成,則將設立拼音及英文分卡分別檢索(如:商標“CAOYIN”,設立英文分卡“CAOYIN”、拼音分卡“ CAO YIN;CA O YIN”)。因此,企業(yè)因忽視了拼音商標產生近似的可能性,進而導致商標駁回的情況數(shù)見不鮮。本文將通過結合商標局發(fā)布的關于拼音商標的審查標準及幾則具體案例,分析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商標局在2001年制定的《拼音商標與漢字商標近似判定的標準》中總結的幾種判定情形如下:


1、漢字商標與由相同漢字和拼音組合而成的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案例一:關于第73075053號“銘灃”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143963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銘灃”與引證商標一“銘豐MINGFENG”、引證商標三“銘豐”、引證商標四“銘豐”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

類似地,由漢字和拼音組合而成的商標與相同的漢字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案例二:關于第73352928號“廣佳源 GUANG JIA YUA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140708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由漢字組合“廣佳源”及對應漢語拼音“GUANG JIA YUAN”構成,與引證商標一“廣源e佳”及引證商標二、三“廣嘉源”在呼叫、文字構成、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

案例分析:由于我國社會公眾對中文漢字具有更強的感知力,在識別商標標樣時,消費者更容易識別商標中的漢字部分,而非由英文字母組成的拼音。因此,在兩商標的漢字部分一致或高度近似的情況下,商標局一般會直接認定為二者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局在2021年發(fā)布的最新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亦有類似的規(guī)定: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雅樂YAYUE”與“雅樂YALE”兩件商標雖然注音不同,但漢字部分完全相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2、漢字商標和與其對應的拼音商標,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但在先權是馳名商標或有其他特定含義的則判為近似。


案例三:第22381669號“ZHIDAO”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2020)商標異字第0000065772號

商標局認定: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知道教育”商標,但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異議人已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或與之類似服務上在我國在先使用“知道教育”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且“知道”一詞以及其對應拼音“ZHIDAO”并非異議人獨創(chuàng),尚無充分理由認為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具有不正當性。

案例四:第48512394號“KAIFENGCAI”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2023)商標異字第0000008955號

商標局認定:被異議商標“KAIFENGCAI”與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706987號、第15485944號、第16657535號“KFC”商標在字母組合、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區(qū)別,因此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應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異議人稱“KFC”是“開封菜”的拼音“KAIFENGCAI”的縮寫,“KAIFENGCAI”已與“KFC”、“肯德基”產生一一對應關系。本案中,異議人提供的電影片段截圖、視頻截圖、部分網絡媒體搜索結果頁面截圖及網絡相關報道等證據不足以證明,“KAIFENGCAI”已與“KFC”、“肯德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

案例五:第68234064號“LUJIAOXIANG”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4)商標異字第0000026616號

商標局認定:本案被異議商標“LUJIAOXIANG”與異議人商標文字“鹿角巷”拼音相同,且異議人商標在奶茶店等服務上具有一定知名度,雙方商標如予并存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將雙方商標視為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此外經查,被異議人受讓的第26475137號“鹿角巷IT'S TIME FOR TEA THE ALLEY及圖”商標,因損害異議人在先著作權而被我局決定不予注冊,被異議人對異議人“鹿角巷”美術作品和系列商標明顯知曉。

案例分析:根據“漢字不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漢字”的一般判定原則,商標局在進行實質審查時通常不會主動引證漢字商標對應的拼音商標或者拼音商標對應的漢字商標。但在異議、無效宣告等案件中,漢字與拼音是否構成近似則需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分析。

例如,在案例三、案例四中,引證商標或自身獨創(chuàng)性較低,或僅為被異議商標的拼音縮寫,因此商標局認定漢字商標與拼音商標并未形成一一對應關系,不構成近似商標。而在案例五中,商標局綜合考慮到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文字拼音相同、引證商標在指定服務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異議人大量仿冒知名商標的事實,最終判定拼音商標與文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3、兩個由漢字加與其對應拼音組合構成的商標,如果漢字不近似,一般不判為近似商標。


案例六:關于第57084964號“鵝計EJI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2]第0000126580號

復審商標標樣: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引證商標一標樣: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由漢字組合“鵝計”、對應漢語拼音“EJI”及圖形構成,與部分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8304998號“一亼EJI”商標、第36489164號“奉津FENGJIN及圖”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案例七(反例):第61560344號“魚你在一起YUNI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113194號

復審商標標樣: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魚你在一起YUNI及圖”與引證商標一“御尼YUNII”、引證商標二“遇伲”、引證商標三“娛你YUNI”、引證商標四“雲霓食品YUNNI”在顯著識別字母構成、呼叫上近似,若共存于市場并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案例分析:由于近年來,商標近似的審查趨于嚴格,因此兩個文字構成為“不近似的漢字+相同拼音”的商標亦有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筆者根據從業(yè)經驗分析,若商標中的拼音部分占比較小,不易被識別,或者兩者在外觀上具有較大差異,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與拼音相同的在先商標不構成近似(如案例六)。若商標中的拼音部分占比較大、置于漢字上方、或進行了加粗設計,使得該部分成為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則由較大概率會被認定為與拼音相同的在先商標構成近似(如案例七)。

商標局在2021年發(fā)布的最新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亦有類似的規(guī)定:兩商標或者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與“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兩件商標雖然漢字部分不同,但拼音部分完全相同,且benge屬于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兩商標整體外觀近似,判定為近似商標。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在上述判斷標準的基礎上還列舉了例外情況:商標整體含義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定為近似商標。例:“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與“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不判定為近似商標。


4、拼音商標與與其近似的英文商標,判為近似商標。


案例八:關于第71035947號“MEITUA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127705號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使用多年的知名商標“美團”對應的拼音形式,該商標與申請人及其“美團”具有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MeiHuan M及圖”、引證商標二“MeiHuan M及圖”、引證商標三“MeiHuan”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

案例分析:當拼音商標單獨出現(xiàn)時,顯著部分就體現(xiàn)為商標的字母組合及整體視覺效果。因此,若拼音商標與另一英文商標在字母構成、組合、排序、視覺效果基本一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則會被判定為近似商標。

5、拼音商標與由相同拼音加漢字構成的組合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案例九:關于第71583713號“TUOPU”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117457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TUOPU托樸”、引證商標二“TUOPU托樸”引證商標三“TUOPU拓普”引證商標四“TUOPU拓普”均包含字母“TUOPU”,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類似地,由拼音加漢字組合而成的商標與相同的拼音商標,一般判為近似商標。

案例十:關于第72620274號“贏佳YINGJIA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142868號

復審商標標樣: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引證商標標樣: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贏佳YINGJIA”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YING JIA”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案例分析:根據“加注拼音的漢字與單獨的拼音互相排斥”的一般判定原則,單獨的拼音商標與拼音+漢字商標構成近似,反之亦然。

商標局在2021年發(fā)布的最新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亦有類似的規(guī)定:商標包含漢字及其對應拼音,與含單獨相同拼音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例:“雅葉YAYE”與“YAYE”判定為近似商標;“MIYU”與“密語MIYU”判定為近似商標。

然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還規(guī)定了:商標外文、數(shù)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商標整體呼叫、含義和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定為近似商標。例:“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與“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不判定為近似商標;“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與“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不判定為近似商標。


筆者認為,案例十中“贏佳YINGJIA及圖”與“YING JIA及圖”當屬此類情形,不應被認定為近似。筆者亦查詢到在第18025104號、第24402320號等類似情形的駁回復審案件中,商標局未認定雙方構成近似商標的案例。可見,此類案件在近似認定上仍存在一定爭議,需要結合個案情形具體討論。

結語:以文字拼音或“漢字+拼音”組合而成的標樣設計形式有利于企業(yè)的國際化發(fā)展。企業(yè)在注冊并使用拼音商標時,應抱有與文字商標同等的審慎態(tài)度,做好事前檢索工作,并盡量規(guī)避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的情況,以免承受駁回的風險。同樣地,日趨嚴格的審查趨勢也給妄圖通過注冊文字拼音而對知名商標進行仿冒的不法企業(yè)予以沉重打擊。以上判定標準對企業(yè)設計并規(guī)劃拼音商標的注冊申請及保護自身商標權免受侵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商晨作者專欄

1、規(guī)制商標代理機構惡意注冊!淺析《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

2、企業(yè)如何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的通用名稱、商品特點或地名

3、“福如東?!钡茸8UZ商標注冊申請的常見駁回理由及申請“攻略

4、含有外國國家名稱商標的注冊申請技巧和常見誤區(qū)

5、將數(shù)字作為商標名稱使用,易產生哪些駁回風險?

(原標題: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商晨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拼音商標構成近似的常見情形及判定標準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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