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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在結合實踐,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律體系進行解讀,并針對平臺企業(yè)常見的壟斷風險給予合規(guī)指引。希望能夠幫助平臺企業(yè)規(guī)范經營行為,防范壟斷風險,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fā)展?!?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溫鄰君 廣東卓建(光明)律師事務所
孟昕 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
前言
平臺經濟是一種基于數(shù)字技術,由數(shù)據(jù)驅動、平臺支撐、網絡協(xié)同的經濟活動單元組成的新經濟系統(tǒng)。近二十年,平臺經濟蓬勃發(fā)展,成為市場經濟中最具創(chuàng)新活力、發(fā)展最迅猛的領域之一。平臺經濟以其創(chuàng)新模式、信息技術要素、多邊多元化的特點,深刻的改變了社會經濟形態(tài),推動了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然而,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和市場集中度提高,平臺經濟發(fā)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壟斷問題。對于企業(yè)而言反壟斷合規(guī)管理有助于企業(yè)識別、評估和控制反壟斷的法律風險,促進企業(yè)持續(xù)、健康的發(fā)展。本系列文章在結合實踐,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律體系進行解讀,并針對平臺企業(yè)常見的壟斷風險給予合規(guī)指引。希望能夠幫助平臺企業(yè)規(guī)范經營行為,防范壟斷風險,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fā)展。
在反壟斷的行政執(zhí)法、司法實踐中,界定“相關市場”往往是認定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的第一步,“相關市場”的范圍是是判斷“經營行為”是否排除、限制競爭的基礎,影響了最終“壟斷行為”的認定,平臺經濟的無形性、高流通性、多要素性給界定“相關市場”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
PART 01
平臺經濟反壟斷仍需要界定相關市場
《平臺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中曾提出“對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固定價格、分割市場等橫向壟斷協(xié)議,以及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縱向壟斷協(xié)議,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在違法性認定上可不明確界定相關市場?!倍伴_展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市場?!蓖瑫r指出“在特定個案中,如果直接事實證據(jù)充足,只有依賴市場支配地位才能實施的行為持續(xù)了相當長時間且損害效果明顯,準確界定相關市場條件不足或非常困難,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了壟斷行為”。這與“360訴騰訊壟斷案”[1]中最高院的觀點較為一致,即“即使不明確界定相關市場,也可以通過排除或者妨礙競爭的直接證據(jù)對被訴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被訴壟斷行為可能的市場影響進行評估。因此,并非在每一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須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br/>
但《平臺反壟斷指南》正式稿中刪除了上述規(guī)定,明確“調查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xié)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和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市場?!斌w現(xiàn)了在平臺經濟反壟斷執(zhí)法中,對于相關市場的界定是進行有效監(jiān)管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步驟。
從實踐需求來說,平臺經濟的無形性、高流通性、多要素性使得傳統(tǒng)市場界定方法面臨挑戰(zhàn)。平臺經濟領域新型經營行為不斷涌現(xiàn),這些經營行為所屬領域的邊界愈發(fā)模糊且多變。因此,在界定壟斷行為時更需慎重,既要堅決防止壟斷行為侵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要避免對創(chuàng)新性強、合理合規(guī)的新型經營行為造成不必要的過度干預和打擊,以維護市場的健康競爭生態(tài)、平衡各方利益。因此,平臺經濟反壟斷的相關市場界定從靈活性轉向確定性的轉變是反壟斷執(zhí)法精細化、科學化、并兼顧利益平衡的必然結果。
PART 02
平臺經濟反壟斷領域界定相關市場的特點
平臺經濟因其業(yè)務的復雜性和競爭的動態(tài)多變,使得平臺企業(yè)的相關市場界定比較復雜。除遵循《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所確定的一般原則外,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通常還需要借助經濟學分析,根據(jù)不同的生態(tài)圈、平臺功能、應用場景等因素從多角度進行分析和界定。
1、相關商品市場
《平臺反壟斷指南》首先提出平臺經濟領域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并具體的區(qū)分了“需求替代”和“供應替代”的適用場景: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市場時,可以基于平臺功能、商業(yè)模式、應用場景、用戶群體、多邊市場、線下交易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當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產生的競爭約束類似于需求替代時,可以基于市場進入、技術壁壘、網絡效應、鎖定效應、轉移成本、跨界競爭等因素考慮供給替代分析。
除替代分析之外,《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還提出,假定壟斷者測試可以幫助解決相關市場界定中可能出現(xiàn)的不確定性。假定壟斷者測試分析在其他商品的銷售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假設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壟斷者(假定壟斷者)能否持久地(一般為1年)小幅(一般為5%-10%)提高目標商品的價格。如果漲價引起需求者轉向具有緊密替代關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壟斷者的漲價行為無利可圖,則需要把該替代商品增加到相關商品市場中,該替代商品與目標商品形成商品集合。接下來分析如果該商品集合漲價,假定壟斷者是否仍有利可圖。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該商品集合就構成相關商品市場。隨著商品集合越來越大,集合內商品與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來越小,最終會出現(xiàn)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壟斷者可以通過漲價實現(xiàn)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關商品市場。對于平臺經濟領域,上述測試方法仍然是適用的,但由于許多網絡服務采用免費使用的模式,提高價格無法作為有效的測試手段,考慮到平臺經濟的特別,可以將“小幅提高價格”替換為其他的非價格的測試手段,例如:降低功能、降低服務質量、縮短服務時長等。
此外,《平臺反壟斷指南》還重點考慮平臺運營常見的多邊模式,具體指出“可以根據(jù)平臺一邊的商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也可以根據(jù)平臺所涉及的多邊商品,分別界定多個相關商品市場,并考慮各相關商品市場之間的相互關系和影響。當該平臺存在的跨平臺網絡效應能夠給平臺經營者施加足夠的競爭約束時,可以根據(jù)該平臺整體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這是因為,平臺經濟的競爭往往并非傳統(tǒng)單邊市場的競爭,而是雙邊或多邊市場,其特殊性體現(xiàn)在:
首先,平臺的多邊業(yè)務具有互補性,例如微信等社交平臺,一邊市場為免費的微信用戶市場,另一邊為付費的廣告市場,免費用戶增多會促進廣告收入的增加,而廣告收入增加有利于提供更好的免費服務、以吸引更多的免費用戶,也就產生所謂跨平臺的網絡效應(主要指間接網絡效應),在平臺空間上出現(xiàn)的行為會同時對多邊市場空間的競爭產生影響,而且這種效果會因為反饋循環(huán)效應而放大。
其次,平臺經營者本身可能即是競爭空間的提供者,同時也是競爭空間中的競爭參與者(如京東平臺中的“京東自營”)。根據(jù)上述特點,多邊市場相關時長的界定應考慮:1、當平臺一側行為的跨平臺網絡效應越強,則將平臺多邊空間界定為一個相關市場的理由更為充分,反之,則將平臺多邊空間分別界定為不同的相關市場更能反映該行為的競爭效果。2、而當平臺自身在提供競爭產品時,該產品對于平臺的依賴性越高,則將平臺多邊空間界定為同一個相關市場的合理性越高,反之,也可以將平臺與其他提供類似產品的競爭者(非平臺經營者)納入同一個相關市場中。
最后,在分析多邊平臺的相關市場時,發(fā)生在平臺上的行為對于相關市場界定具有重要意義,不同的行為涉及不同的產品和消費者,進而會影響到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僅僅分析供給側或需求側替代性是不足夠的,還需要加入供給側與需求側的聯(lián)動性的分析。
2、相關地域市場
《平臺反壟斷指南》明確了“相關地域市場”所要考慮的要素“可以綜合評估考慮多數(shù)用戶選擇商品的實際區(qū)域、用戶的語言偏好和消費習慣、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同區(qū)域競爭約束程度、線上線下融合等因素”,并根據(jù)平臺經濟通??鐓^(qū)域經營的特點,指出“相關地域市場通常界定為中國市場或者特定區(qū)域市場,根據(jù)個案情況也可以界定為全球市場”。
就目前的經濟模式來看,僅在特定區(qū)域的互聯(lián)網平臺較為罕見,多數(shù)平臺會在國內各行政區(qū)域廣泛經營。然而,能夠實現(xiàn)跨國經營的相對較少。因此,在實踐中,大多數(shù)國內反壟斷案件中的相關地域市場會界定為“中國市場”。不過,在手機、社交媒體、跨境購物等領域的跨境經營更為常見,這類案件中,相關市場往往會擴展至全球范圍,相關地域市場也可能被界定為“全球市場”。
PART 03
相關案例
案例1:2021年4月,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在“阿里巴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政案”[2]中,通過以下步驟確定了“相關市場”:
第一步,確定涉案企業(yè)的商業(yè)模式和提供的具體服務。網絡零售平臺經營者為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商品交易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fā)布等服務,具體包括商品信息展示、營銷推廣、搜索、訂單處理、物流服務、支付結算、商品評價、售后支持等。
第二步,根據(jù)具體的商業(yè)模式和服務初步確定可能具有替代性的相關商品市場。主要從消費者、商家的角度,對“網絡零售平臺服務”與“線下零售商業(yè)服務”進行了需求和供給替代分析:
1、經營者需求替代分析:根據(jù)覆蓋地域和服務時間、所服務經營者的經營成本構成、支持經營者匹配潛在消費者的能力、經營者提供的市場需求反饋效率等四個不同,得出兩者在“經營者需求替代”方面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
2、消費者需求替代分析:根據(jù)可供消費者選擇的商品范圍、為消費者提供的購物便捷程度、為消費者比較和匹配商品的效率等三個不同,得出兩者在“消費者需求替代”方面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
3、供給替代分析:根據(jù)盈利模式不同、線下零售商業(yè)服務轉變?yōu)榫W絡零售平臺服務難度較大,得出兩者在“供給替代”方面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并且,分析了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構成單獨的相關商品市場的可能性,從而最終確定相關商品市場為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
第三步,從消費者、商家的角度,進行地域范圍的需求和供給替代分析,考慮網絡零售平臺服務的特點,確定該案相關地域市場為中國大陸地區(qū)。
這一案件體現(xiàn)了執(zhí)法部門在界定相關市場時,對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的運用,同時也較充分地體現(xiàn)了《平臺反壟斷指南》所確定的“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根據(jù)不同的生態(tài)圈、平臺功能、應用場景等因素從多角度進行分析和界定”的原則,確保了相關市場的界定符合市場情況的同時遵循了法律和經濟原則。本案可以作為平臺經濟領域確定相關市場的參照。
案例2:在歐盟委員會針對蘋果公司就其Apple Pay業(yè)務啟動的反壟斷調查程序中,歐盟委員會認為相關市場的范圍應當
是“IOS操作系統(tǒng)中的移動支付錢包(Mobile Wallets on iOS Operating System)市場”,認定蘋果公司在該市場中具有絕對的支配地位,并通過限制第三方移動支付應用程序開發(fā)者訪問、使用非接觸式支付技術(NFC),排除了該市場的競爭[3]。
蘋果公司屬于自行構建“產業(yè)生態(tài)鏈”的典型代表,IOS系統(tǒng)即是其生態(tài)鏈的最和核心的體現(xiàn),包含若干細分的關鍵功能,IOS本身具有較明顯的封閉性,其他類似手機操作系統(tǒng)無法對其形成有效的供給替代,因此,對于 IOS每個細分功能都可形成相關的“商品市場”;并且,基于蘋果公司產品在全球的受歡迎程度,“相關地域市場”界定全球市場也是合理且明確的。
注釋:
[1](2013)民三終字第4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與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08日。
[2]“國市監(jiān)處〔2021〕28號 阿里巴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政處罰決定書與行政指導書”,2021年4月6日。
[3]“Antitrust: Commission sends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to Apple over practices regarding Apple Pay” ,2022年5月2日,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2764。
溫鄰君作者專欄
1、知識產權訴訟中如何獲得高額賠償——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一)
2、2.18億元“蜜胺”案系列談(二)| 商業(yè)秘密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制度變遷和實踐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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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厘清權利邊界,方能定分止爭——簡評歷時十七年“榮華月餅”案二次再審判決
7、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guī)指引(一)對“平臺經濟壟斷行為”進行特別規(guī)制的必要性及進展
8、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guī)指引(二)我國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體系
(原標題: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guī)指引(三)界定“相關市場”的理論和實踐要點)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溫鄰君 廣東卓建(光明)律師事務所
孟昕 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法律實踐與合規(guī)指引(三)界定“相關市場”的理論和實踐要點(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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