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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法律
豆豆8年前
「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原標題:“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根據(jù)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北京蘇稻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1號店、蘇寧易購、我買網(wǎng)、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標識的糕點等產(chǎn)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電商平臺的涉案糕點等產(chǎn)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標識; 北京蘇稻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1號店、蘇寧易購、我買網(wǎng)、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稻香村集團”標識的粽子等產(chǎn)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電商平臺的涉案粽子等產(chǎn)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團”標識。


裁定摘要


「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京知民初字第1606號


申請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東直門內大街。

法定代表人:畢某,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明某,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北京市萬慧達(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北京蘇稻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武興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某,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桂某,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唯亭唯文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某,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桂某,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稻香村公司)訴被申請人北京蘇稻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蘇稻公司)、被申請人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稻香村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1號店、蘇寧易購、我買網(wǎng)、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稻香村”扇形商標、“稻香村”文字商標以及“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標識的蛋糕、糕點、月餅、面包、餅干、粽子、年糕等商品,并立即停止在1號店、蘇寧易購、我買網(wǎng)、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的宣傳推廣中使用“稻香村”扇形商標、“稻香村”文字商標以及“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標識。


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主張其是核定使用在第30類“餡餅、餃子、年糕、粽子、元宵、豆包”等商品上的第1011610號“稻香村”文字注冊商標(附件一)專用權人,且該注冊商標曾于2014年9月4日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批復認定為馳名商標;此外,其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商標(附件二)應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申請人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在1號店、蘇寧易購、我買網(wǎng)、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銷售了帶有“稻香村”扇形商標、“稻香村”文字商標以及“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標識的糕點等商品,構成對申請人上述第1011610號“稻香村”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益的侵犯。且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在上述電商平臺的宣傳、推廣過程中亦使用了“稻香村”扇形商標、“稻香村”文字商標以及“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標識,構成對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涉案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和馳名商標相關權益以及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益的侵害。


此外,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還在網(wǎng)頁宣傳中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此,北京稻香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1、停止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停止在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扇形商標、“稻香村”文字商標以及“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標識;2、連帶賠償北京稻香村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共計3000萬元;3、在《北京晚報》刊登聲明,就其侵權行為消除影響;4、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在本案訴訟期間,北京稻香村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述行為保全申請。


2016年8月11日,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聽取其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意見。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不同意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主要理由為:首先,北京稻香村公司的權利依據(jù)模糊,對于北京稻香村公司已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應當存在差別,在未認定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已注冊商標及未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情況下,法院不應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其次,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并未明確被訴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商標專用權,且在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僅提交相關網(wǎng)頁打印件的情況下,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范圍亦不確定;再次,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注冊取得的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附件三)目前處于商標轉讓過程中,受讓人即為蘇州稻香村公司。該商標處于無效宣告司法審查階段,無法確定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最后,北京稻香村公司并未提供相應擔保。


2016年8月30日,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向本院補充提交了指控兩被申請人侵權的7份公證書等證據(jù)。2017年1月13日,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就上述補充證據(jù)發(fā)表質證意見。2017年5月1日,在前述補充證據(jù)的基礎上,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就其主張的兩被申請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事實,向本院補充提交相關證據(jù)四冊3302頁。2017年5月8日,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以金達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3000萬元責任保險擔保函提供擔保。


2017年9月18日,本院就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補充提交的相關證據(jù)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主張:蘇州稻香村公司在糕點類商品上于1982年4月2日和1988年5月24日曾分別注冊取得第184905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以及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附件四),且在電商平臺銷售的產(chǎn)品上使用的是未注冊的“稻香村”文字商標,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商號及商標并不存在侵權;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對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造成的損失預估超過1億元,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提供3000萬元的擔保無法彌補其損失。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chǎn)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br/>


根據(jù)2002年1月9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jù)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一)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不采取有關措施,是否會給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四)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睋?jù)此,在審查是否應當采取相關行為保全措施時,本院亦可從上述四個方面予以考慮。


在本院審理的(2016)京73行保1號申請人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夢響強音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案中,本院在審查是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時作出以下認定:“審查是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申請人是否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勝訴可能性;是否具有緊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損害平衡性,即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大于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北景钢?,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系在訴訟期間提出涉及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行為保全申請,與上述訴前提出行為保全申請的案件相比,僅涉及的申請階段有所區(qū)別,故本院在審查是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時,可參照上述裁定的相關認定因素。


綜合上述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并參考本院在先生效裁定,本院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是否有必要在本案中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予以分析:


第一,關于申請人是否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即行為保全申請人據(jù)以提出申請的權利依據(jù)是否有效和穩(wěn)定問題。


在行為保全措施的審查中,首先應當明確的是申請人據(jù)以提出申請的權利依據(jù)是否有效和穩(wěn)定的問題。本案中,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主張的權利依據(j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第1011610號“稻香村”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本案相關證據(jù)表明,1997年5月21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第30類“餡餅、餃子、年糕、粽子、元宵、豆包”等商品上注冊取得第1011610號“稻香村”文字注冊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3007群組。經(jīng)續(xù)展,該商標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現(xiàn)為合法有效的商標。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還提出認定第1011610號“稻香村”文字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請求,并提交了2003-2005年審計報告、2006-2007年資產(chǎn)損益表和資產(chǎn)負債表、2008-2010年審計報告、2010-2012年資產(chǎn)損益表和資產(chǎn)負債表、2011-2013年財務審計報告、2010-2015年銷售合同及1983-2005年銷售發(fā)票、《北京日報》等報刊雜志對北京稻香村公司及其產(chǎn)品進行宣傳的相關報道、1994-1995年以及2007-2015年廣告協(xié)議及發(fā)票等方面的證據(jù)予以證明。鑒于該商標曾于2014年9月4日被商標局批復認定為馳名商標,且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可以證明該商標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持續(xù)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并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為公眾所熟知,故根據(jù)上述證據(jù)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大的可能性。


二是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鑒于被申請人蘇州稻香村公司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3006群組的餅干商品以及果子面包、糕點商品上分別在先注冊有第184905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在3006群組的“糕點、面包、月餅、餅干”商品上注冊有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商標,且被申請人蘇州稻香村公司亦主張其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的是其未注冊的“稻香村”文字商標,上述商標標識中均包括“稻香村”文字,申請人在類似商品上提出認定“稻香村”商標標識為其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主張,可能涉及雙方當事人相關權利的沖突問題,本院無法在該行為保全程序性措施審查過程中進行判定,故申請人主張的未注冊馳名商標不能作為其權利依據(jù)在行為保全這一程序性措施審查過程中提出。


綜上,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作為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權利穩(wěn)定、有效,同時考慮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大可能性,其可以以此作為權利依據(jù)向本院提出涉案行為保全申請。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北京稻香村公司主張的權利依據(jù)模糊以及被訴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商標專用權并不明確等主張,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是否構成侵犯未注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即行為保全申請人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勝訴的可能性問題。


本案中,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主張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實施了侵害其享有的涉案第1011610號“稻香村”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及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在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益的行為,本院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關于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馳名商標相關權益的可能性。如前所述,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的相關證據(jù)表明第1011610號“稻香村”文字商標存在被認定馳名商標的較大可能性。為證明被申請人在天貓商城、1號店、蘇寧易購、京東商城和我買網(wǎng)等電商平臺上存在被訴侵權行為,北京稻香村公司提交了(2015)京東方內民證字第9823號公證書、(2015)京東方內民證字第8153-8155號公證書、(2016)京海誠內民證字第10842-10845號公證書等證據(jù)。


1、關于糕點等產(chǎn)品的被訴侵權行為


根據(jù)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提交的上述現(xiàn)有證據(jù),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在生產(chǎn)銷售的糕點、月餅等商品上,在天貓商城、1號店、蘇寧易購、京東商城和我買網(wǎng)等電商平臺銷售糕點、月餅等商品的圖標上以及點擊相關頁面后關于商品的詳細介紹中使用了“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文字標識,其中均包含“稻香村”文字,與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3007群組,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蛋糕、糕點、月餅、面包、餅干等商品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3006群組,上述商品與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不同群組。


據(jù)此可以判定,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存在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涉案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馳名商標相關權益的可能性。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還提出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在生產(chǎn)銷售的糕點、月餅等商品上,在天貓商城、1號店、蘇寧易購、京東商城和我買網(wǎng)等電商平臺銷售糕點等商品的宣傳推廣中使用了“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亦侵犯了其涉案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專用權及馳名商標相關權益。鑒于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商標局核準,于2010年7月14日在第30類“糕點、面包、月餅、餅干”商品上注冊取得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并于2015年12月4日向商標局提交了關于該商標的轉讓申請,受讓人即為被申請人蘇州稻香村公司,雖然現(xiàn)轉讓申請并未核準,且該商標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6]第62272號《關于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予以無效宣告,但該裁定尚處于司法審查程序中,并未生效,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商標目前仍為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中涉及的《民事訴訟法》的條文系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文本,現(xiàn)該條文在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文本中已改為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內容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被申請人在糕點等商品上并未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注冊商標的情形,故申請人就被申請人在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集團”商標標識的行為所提出的主張,本院無法在該民事訴訟程序中予以處理,其應就此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事實上,有關行政主管機關作出的關于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裁定目前即處于司法審查程序過程中。


2、關于粽子等產(chǎn)品的被訴侵權行為


根據(jù)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提交的上述現(xiàn)有證據(jù),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在生產(chǎn)銷售的粽子等商品上,在天貓商城、1號店、蘇寧易購、京東商城和我買網(wǎng)等電商平臺銷售了帶有“稻香村集團”標識的粽子等商品,在上述電商平臺的涉案粽子等商品的詳細介紹中使用了“稻香村”、“稻香村集團”的標識。其中均包含“稻香村”文字,與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粽子等商品與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3007群組,屬于相同或類似群組。據(jù)此可以判定,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存在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涉案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能性。如前所述,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文字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0類3006群組“糕點、面包、月餅、餅干”,被申請人蘇州稻香村公司超出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在3007群組的粽子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集團”文字標識,并非使用其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注冊商標的行為。被申請人提出其上述行為不構成侵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關于侵害未注冊馳名商標權益的可能性。如前所述,申請人在糕點等類似商品上提出認定“稻香村”商標標識為其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主張,可能涉及雙方當事人相關權利的沖突問題,故本院無法在行為保全程序性措施審查過程中進行判定,目前亦無法判斷是否存在申請人主張的被申請人侵害其未注冊馳名商標相關權益的可能性。


綜上,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在未認定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已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被訴侵權行為并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不應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的主張,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如不采取有關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給行為保全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即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判斷和行為保全措施采取的緊迫性問題。


難以彌補的損害,通常是指被申請保全行為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通過金錢賠償難以彌補或者難以通過金錢計算的??赡茉斐呻y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除被申請保全的行為可能侵犯人身性質的權利、損害商譽等情形外,還包括被申請保全的行為的發(fā)生和持續(xù),將快速搶占申請人的市場份額,從而嚴重削弱申請人的競爭優(yōu)勢、使其利益大幅減損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涉案蛋糕、糕點、月餅、面包、餅干、粽子等商品上的涉案被訴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鑒于目前臨近中秋節(jié)及國慶長假,傳統(tǒng)糕點等產(chǎn)品處于銷售旺季,月餅、糕點等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銷售量會顯著增加,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市場份額會被快速搶占,從而使其利益受到大幅減損。


故如不責令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為,將可能會對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市場份額造成嚴重影響,會對其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該損害將會大于責令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停止涉案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因此,采取涉案行為保全措施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被申請人雖提出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對其造成的損失超過1億元的主張,并提交了相關微信截圖,但上述材料僅僅能夠證明其與相關電商平臺意圖達成中秋季相關銷售目標,該銷售目標能否實現(xiàn)及其可能獲得的相關利潤目前均無法確定,故本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


第四,關于申請人是否就其提出的申請?zhí)峁┝讼鄳膿#葱袨楸H暾埲颂峁┑膿J欠窈戏ㄓ行栴}。


行為保全申請人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根據(j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提出的主張及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等因素合理確定,以能夠彌補被申請人因申請保全錯誤而可能遭受的損失為限。如前所述,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提交的相關微信截圖不能證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其造成的損失可能超過1億元,故本案不應根據(jù)上述主張確定擔保金額。本案中,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起訴主張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侵權賠償?shù)臄?shù)額為3000萬元,其向本院提交的由金達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3000萬元責任保險擔保函及其與該公司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目前能夠覆蓋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的相關損失。


因此,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的上述擔保金額和擔保形式屬于合法有效的擔保,若在本裁定執(zhí)行的過程中,有證據(jù)證明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和蘇州稻香村公司因停止涉案行為造成更大損失的,本院將責令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追加相應的擔保。北京稻香村公司如不追加擔保,本院將解除行為保全措施。因此,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申請人提供的擔保無法彌補其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關于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行為保全措施的采取是否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


是否應當采取行為保全措施,除審查上述四個方面的因素,著重考慮對申請人權利的保護和對被申請人利益的損害之間的平衡之外,還必須要審查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雙方存在爭議的“稻香村”相關標識問題,可能或已經(jīng)給相關公眾造成了難以識別商品來源和提供者的社會影響。本院如采取相關行為保全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停止涉案行為僅可能對兩被申請人的經(jīng)濟利益產(chǎn)生影響,不僅不會對相關公眾造成影響,從而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的來源和提供者予以識別。且目前亦無證據(jù)表明涉案行為保全措施的采取可能會對社會經(jīng)濟秩序造成影響,故本院在平衡申請人作為權利人的利益、被申請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認定涉案行為保全措施的采取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申請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部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北京蘇稻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1號店、蘇寧易購、我買網(wǎng)、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標識的糕點等產(chǎn)品;立即停止在上述電商平臺的涉案糕點等產(chǎn)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標識;


二、北京蘇稻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1號店、蘇寧易購、我買網(wǎng)、京東商城、天貓商城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稻香村集團”標識的粽子等產(chǎn)品;立即停止在上述電商平臺的涉案粽子等產(chǎn)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團”標識。


案件申請費30元,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張曉津

審    判   員  崔    寧

審    判   員  劉義軍


 二〇一七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院章)


法 官助 理    趙    楠

書   記   員    董    欣

書   記   員    杜文婷


附圖:


「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附件一:申請人第1011610號“稻香村”注冊商標


「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附件二:申請人在糕點商品上使用的未注冊商標


「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附件三: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第7116769號“稻香村集團”注冊商標


「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附件四:被申請人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184905號、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注冊商標



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京知宣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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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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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稻香村」訴 「蘇州稻香村」商標侵權案訴中行為保全裁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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