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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美國專利又一大事件!USPTO修改無效程序權利要求解釋標準(附規(guī)則原文)
2018年10月10日,USPTO發(fā)布了關于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采用的權利要求解釋標準的最終規(guī)則(Claim Construction Final Rule),對多方復審程序IPR,授權后復審程序PGR和商業(yè)方法復審程序CBM中采用的權利要求解釋方法進行修改,使之與美國聯(lián)邦法院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權利要求解釋標準一致。
下面我首先介紹一下修改的背景,并附上USPTO相關通知,點擊右邊“閱讀原文”可以查看規(guī)則原文。
美國權利要求解釋原則簡介
在美國,專利無效既可以通過聯(lián)邦法院的無效訴訟途徑,也可以通過PTAB無效程序途徑進行。
美國聯(lián)邦法院在專利侵權和無效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采用在Phillips v. AWH案 [1]中確定的POM(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原則,或稱為phillips解釋方法,即根據(jù)權利要求本身、說明書和附圖、審查歷史檔案等內部證據(jù)確定權利要求中術語的含義,必要時也可以采用專家證言、發(fā)明人證詞、詞典、論文等外部證據(jù),解釋權利要求中的術語,盡量朝著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方向進行解釋,不能對權利要求作出寬泛的解釋。這樣解釋有兩個好處:第一,確保已授權的權利要求不超出其正當范圍,不妨礙社會公眾的行為自由;第二,盡量合理地解釋權利要求以維持其有效,避免寬泛解釋導致權利要求動輒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USPTO在專利審查及PTAB無效程序中,權利要求的解釋采用“最寬合理解釋”標準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Standard)?!白顚捄侠斫忉尅笔侵笇@麑彶閱T在專利審查程序中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當對權利要求的術語(term)盡可能地作出寬泛的解釋,只要這種解釋與說明書的描述一致并且與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專利文件之后能夠得出的理解一致即可。采用“最寬合理解釋”標準,具有多方面的好處:第一,可以促使專利申請人進一步修改、完善其撰寫的專利要求書,消除權利要求中的模糊用語,提高權利要求的公示價值。第二,可以促使專利申請人準確界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將權利要求限定在與其技術貢獻相適應的合理保護范圍。第三,可以降低專利授權后社會公眾對權利要求的信息解讀成本。[2]
由上述介紹可知,在PTAB無效程序中,權利要求的解釋采用“最寬泛合理的解釋”標準,這樣就導致權利要求范圍被解釋得較為寬泛,無效請求人較容易找到相關的一份或數(shù)份現(xiàn)有技術來挑戰(zhàn)其專利的有效性。而美國聯(lián)邦法院訴訟程序采用的Philips解釋方法,必須要基于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審查歷史來解釋權利要求,對權利要求解釋的范圍要窄得多,因此,通過PTAB無效程序無效一件美國專利比通過美國聯(lián)邦法院訴訟程序無效該專利的成功率更高。
特別是,在2011年美國發(fā)明法案AIA引入多方復審IPR等無效程序之后,因為IPR程序的費用比美國聯(lián)邦法院訴訟程序要低得多,程序也更加快捷。因此,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無效請求人選擇通過IPR程序來挑戰(zhàn)美國專利。數(shù)據(jù)顯示,IPR程序的成功率較高,因而成為美國專利訴訟中被告方的首選應對策略,被稱為“專利殺手”。
也正因為如此,能否在PTAB無效程序中采用“最寬泛合理的解釋”在美國也引起了很大爭議。但是,在2016年的Cuozzo案[3]中,美國最高法院認可司法訴訟程序和專利審查行政程序不同,在IPR程序中可以繼續(xù)適用“最寬泛合理的解釋”的標準。
但是,IPR程序中無效成功率過高被認為影響了美國的創(chuàng)新。在USPTO新局長上任后就決心改革,順應專利權人的呼聲,解決標準不一致導致的問題。USPTO于今年年初對PTAB修改權利要求解釋的規(guī)則征求意見,大部分意見都支持修改,因此,USPTO正式發(fā)布的PTAB的最終規(guī)則,修改為采用司法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原則。
此次修訂,一定會使得在IPR程序中挑戰(zhàn)專利有效性的成功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在美國無效專利的請求人,可以在該規(guī)定正式生效日2018年11月13日之前盡快提出。
此外,還需要提醒的是,此次規(guī)則修改只適用于PTAB的部分無效程序,即多方復審無效程序IPR,授權后復審無效程序PGR和商業(yè)方法復審無效程序CBM,對于單方再審程序(EPR)并不適用。
對中國權利要求解釋標準的啟示
目前,我國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有點類似于美國此前的“雙軌制”,在授權確權程序和司法訴訟程序中有所區(qū)別。在2011年審結的在“墨盒”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提出,專利授權確權程序與專利民事侵權程序中權利要求解釋方法在具有一致性的同時也具有差異性。在授權確權程序中,若說明書對該用語的含義未作特別界定,原則上應采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之后對該術語所能理解的通常含義,盡量避免利用說明書或者審查檔案對該術語作不適當?shù)南拗?,以便對權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權條件和效力問題作出更清晰的結論,從而促使申請人修改和完善專利申請文件,提高專利授權確權質量。實際上,由于我國的無效程序給專利權人的修改的機會并不是十分充分,因此更加不適合適用“最寬合理解釋”標準。目前,專利復審委在權利要求的解釋標準上有更加合理的趨勢,但是,相關法規(guī)和審查指南,對此問題并沒有進一步的規(guī)定。
因此,此次USPTO和美國聯(lián)邦法院統(tǒng)一采用更嚴格的權利要求解釋標準,對我國無效程序采用更趨于與法院一致的權利要求解釋標準,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參考文獻:
[1] Phillips v. AWH Corp., 415 F.3d 1303 (Fed. Cir. 2005) (en banc)
[2] 專利權利要求的“最寬合理解釋”:美國法的經(jīng)驗及借鑒意義,作者:劉慶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3]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v. Lee, No. 15-446
原文如下:
來源:大嶺IP
作者:大嶺先生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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