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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圖,死于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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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6年前
生于圖,死于詐!

生于圖,死于詐!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zhuǎn)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士林  姜曉婧  福建華達律師事務所  華僑大學法學院

原標題:生于圖 死于詐


在傳播迅捷的網(wǎng)絡空間中,精彩圖片日漸成為各網(wǎng)絡平臺吸引流量的重要因素,正所謂“有圖才有真相”。不少協(xié)會、圖片社等都建立了專業(yè)圖片庫,分門別類儲存海量圖片,圖片維權的事件相繼進入人們的視野。如今點開微信動態(tài),往常活色生香的圖片消失無蹤,近日只有一圖刷爆朋友圈,上書四個字:“不敢配圖”。


生于圖,死于詐!

(圖片來源于人民日報微博截圖)


圖片本來是豐富內(nèi)容、活躍氣氛,緩解視覺疲勞的文案必備,為何如今會出現(xiàn)不敢配圖的怪象?維護圖片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理所應當,然而卻有人以圖片維權之名,行壟斷乃至詐騙之實。君已見,“黑洞”一發(fā)帖,就有人跳出來說這侵權,那也侵權,甚而國旗、共青團團徽神圣的標志圖案被打上自己的LOGO,宣稱享有版權,難怪各大媒體如驚弓之鳥,談圖色變。放任惡意維權不但無法保證真正著作權人的利益,反而遏制了文化產(chǎn)業(yè)的發(fā)展,惡意圖片維權的亂象亟待整治。

        

生于圖,死于詐!

(圖片來源于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 事件視界望遠鏡合作組)


“黑洞”圖片風波反應出社會公眾普遍對圖片著作權保護的認識存在誤解,這個誤解又被懷有企圖之人有意識的利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誤解產(chǎn)生的社會負面效應,擾亂了互聯(lián)網(wǎng)空間正常的圖片使用秩序。以法律的專業(yè)視角審視,圖片在著作權法被定位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和圖形作品。美術作品是藝術性創(chuàng)作的繪畫、書法、雕塑等,不管是平面形式還是立體形式,都包括在美術作品的保護范圍內(nèi);攝影作品主要是通過攝影設備再現(xiàn)的鏡像作品,不管是光線明暗,還是遠近虛實,都是作者創(chuàng)作思想的表達;圖形作品主要與工業(yè)設計和技術應用相關,比如最近引起數(shù)個訴訟的數(shù)字地圖糾紛案,就是關于圖形作品的案例,由于圖形作品中涉及功能性的圖形實現(xiàn),所以圖形作品的作品創(chuàng)作要點比較少,可創(chuàng)作的空間相對較窄,法律保護的元素也較少。

 
從網(wǎng)絡空間流行和慣于被使用的素材來看,攝影作品和美術作品被利用率高,傳播速度快,轉(zhuǎn)發(fā)數(shù)多。但是不管被如何使用,只要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一律受到著作權法的平等對待。網(wǎng)絡空間中傳播的素材欲上升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必須具備獨創(chuàng)性,將作者的思想在作品中予以個性化表達。因為涉及對思想領域的評判,所以各國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標準不一,有的認為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而非抄襲剽竊即可,而有的國家則要求有一定的創(chuàng)作高度,我國并沒有就獨創(chuàng)性提出一個明確的衡量標準,就司法實踐來看,實用工藝品和工藝美術作品要求有一定的創(chuàng)作高度,而不是庸俗的、慣常的表達,但單純的攝影作品并沒有獨創(chuàng)性標準,簡單的拍攝也可能成為作品,因而此處需要細致識別圖片中的元素哪些屬于表達與創(chuàng)作,哪些屬于思想與復制。比如以某動物為對象進行的拍攝,有可能被認定為一種思想而不是作品,在他人使用該作品時視為對其思想的使用。


限于圖片獨創(chuàng)性認定標準的不統(tǒng)一,維權風波中的圖片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權且不論。即便其具有著作權,但是也不應該忘記著作權法的目在于鼓勵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而不是單純的將作品以有形財產(chǎn)的方式保護起來,為此著作權法為作品和著作權設置了諸多限定。


首先是功能性限定,簡單來說就是表達的對象雖受著作權保護,但是對描述對象工具性特征或者關于對象的通常指稱等,正常的社會交流中必須使用的部分不予保護。著作權法中的功能性限定主要針對實用工藝品和工藝美術品,這類作品中發(fā)揮器物功用價值方面的表達不能納入作品保護的范圍。如果藝術表達的成分與器物本身不可分,則該藝術表達雖然符合獨創(chuàng)性要求,但作為器物功能性的一部分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諸如,美術作品的線條、色彩等技法,圖形作品中指示地標、方向等的圖標,在溝通交流中不可避免的被使用,因而其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其次是表達的有限性,對一個表達對象,如果只能用有限的幾種方式予以展現(xiàn),則其應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外。典型的如數(shù)學公式、公理原理等。作為圖片類素材,如果表達對象的方法或手法本身具有局限性,則該表達不能作為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排除他人的使用。比如日常見到的動物、植物,攝影者有可能通過拍攝取得圖片的著作權,但因其自然形態(tài)是有限的,過于簡單的攝影、繪畫,不能視為作品給予壟斷性保護,而應視為思想,允許他人對這些自然素材的正常使用。


最后是合理使用的限定,基于促進思想文化傳播的目的,對著作權人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利益并無影響的使用,尤其是科研、新聞報道、事實表述等方面的使用,不應被認定為著作權侵權行為。最近熱議的“黑洞”照片,且不說其歸屬問題,就從照片形成的事實來看,基于對黑洞表達的有限性,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黑洞”圖片,用于表達對這一科學現(xiàn)象的認知和看法。如果商業(yè)性公司,在自己的公眾號、企業(yè)網(wǎng)頁等上宣傳使用圖片元素,雖然沒有獲得直接的經(jīng)濟收益,但確實達到了吸引消費者的目的,間接提升了公司的經(jīng)濟效應,很難用合理使用免責。當然商業(yè)公司使用公眾號等網(wǎng)絡工具編排圖片素材,用于純粹的公益性宣傳自當別論,這需要就行為的情節(jié)詳細分析后方能斷定是否屬于合理使用。

 
審視圖片牽涉的爭議不難發(fā)現(xiàn),圖片類著作權侵權主要有幾種情形:


一是在不清楚圖片是否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未經(jīng)許可使用圖片;


二是使用圖片被聲稱的權利人以律師函或者其他方式提出巨額索賠;


三是作品侵權案已經(jīng)提交法院,等待裁決。


由于職業(yè)維權的深耕細作,所以商業(yè)主體被訴訟的風險高發(fā),輕者小額賠償,重者正常經(jīng)營秩序受到不良影響。因而涉著作權和作品的事務不可不察,埋置經(jīng)營風險。然而著作權侵權的認定非常復雜,即便未經(jīng)允許使用了他人的圖片,也有尋求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例外以免責的機會。當不幸陷入被維權境地的時候,那種只求破財免災的想法實不可取,請冷靜并做到如下幾點:


第一,尋求專業(yè)人士的幫助,對涉事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上的作品做出初步判斷。


尤其是對于庸俗的、常見的、功能性的圖片,要慎重判斷,防止被不良企圖之人坑蒙拐騙。


第二,核查權利聲稱人是否有全套的著作權人權屬證明,切莫簡單以圖片加注的水印、電子管理信息等就認可其著作權人身份。


著作權備案登記也只是享有作品的初步證據(jù),在訴訟中完全有被進一步舉證推翻的可能。例如團徽、國旗等公共素材雖然被某機構打上自己的logo竊為己有,但在訴訟中該無理主張永遠無法得到支持。


第三,審視自己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屬于著作權中排除保護的使用行為或有合理使用的正當理由。


著作權人通過作品謀取利益無可厚非,但獲得收益的前提在于圖片為自己所獨創(chuàng),他人的使用威脅到了其權利的行使,如果使用人具有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正當理由,可以免責。當然為了避免這些不必要的爭議,減少訟累,建議商業(yè)公司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他人圖片應當進行嚴格的事前審查,相關文案中涉及圖片使用時有必要聽從專業(yè)人員的警示,積極防范知識產(chǎn)權風險。

 
概而言之,著作權誕生于文藝復興時期,帶有浪漫的人文主義色彩,以保護利益為名,激勵作者創(chuàng)作更優(yōu)秀的作品,增加人類社會知識的存量,推動人類社會精神文明的發(fā)展。著作權保護的初衷任何時候都不應被改變,即便在網(wǎng)絡空間中也不例外。誠然,著作權法應該造福作出智慧貢獻的人,允許著作權人從作品的市場化中獲得合理的收益,但是任何時候作品都不應該淪為某些人大行侵占惡行、橫征暴斂的工具,尤其是利用公共素材的坑蒙拐騙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和懲處。站在網(wǎng)絡圖片井噴式增加的時代風口,并非任何豬都會飛起來,借作品保護之名行惡意欺詐之實者,雖生于聚合傳播圖片的智慧,卻也必然死于欺詐的不實。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士林  姜曉婧  福建華達律師事務所  華僑大學法學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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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zhuǎn)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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