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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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志博 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
原標題:商標法44.1︱|惡意申請玩花招,“鄭思”、“州念”當無效
近年來,以傍名牌為目的的商標惡意申請行為呈高發(fā)態(tài)勢,商標局不斷通過駁回非正常申請等系列措施嚴厲打擊商標囤積、惡意搶注行為。直接搶注、摹仿知名商標已經(jīng)越來越難,于是有人也想出了一些自以為聰明的小花招來躲避審查,但在專業(yè)代理人的“火眼金睛”之下,狐貍終究會漏出尾巴,難存僥幸。
案情簡介
謝永娟和耿紀功(簡稱“被申請人”)兩個自然人于同一日在第30類分別申請注冊了“鄭思”和“州念”商標(簡稱“爭議商標”),情況如下:
鄭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簡稱“申請人”)就兩件爭議商標向商評委(現(xiàn)國知局)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雖然兩件商標由不同主體持有,但組合在一起即為“”,而且兩件爭議商標的申請日和代理機構相同,商標注冊地址鄰近、核定商品“餃子、元宵”等和申請人的主營產(chǎn)品一致。兩個被申請人名下的個體戶“商丘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謝永娟干鮮商行”(謝永娟)和“商丘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耿濤干鮮商行”(耿紀功)的經(jīng)營地址極其鄰近、經(jīng)營范圍幾乎相同,不可謂之巧合。這說明兩被申請人之間聯(lián)系緊密,兩爭議商標很可能結合使用,容易使消費者將其與申請人的企業(yè)字號以及在先注冊的高知名度商標“思念”產(chǎn)生混淆。同時,兩被申請人作為自然人,均申請注冊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三鳳橋”、“沱牌”、“賦世康”、“魏極鮮”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
商評委經(jīng)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對上述商標申請既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缺乏合理解釋。被申請人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且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屬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近年拆分申請摹仿他人商標的案例屢見不鮮:
(第15584257號、第15584241號商標異議案)
又如:
(第11211007號、第11211008號、第10533881號商標無效宣告案)
而本案與上述兩起案件的最大不同在于兩爭議商標分別由不同主體申請注冊的,因此在商標審理階段很難看出二者之間的聯(lián)系。在這種類型的惡意申請案件中,代理人需要深入調(diào)查爭議商標和注冊人之間的每一個細節(jié),通過相互對比剖析來發(fā)掘其巧合之處,證明惡意注冊行為是二者串謀共同實施,讓審理機關對兩被申請人之間的聯(lián)系產(chǎn)生合理懷疑。同時,代理人還要剖析被申請人是否還存在其他潛在的傍名牌行為,以此證明其注冊申請目的一貫具有不正當性。
在這種惡意拆分申請無效案件中,每件爭議商標單獨來看都很難和引證商標構成近似,但可以適用《商標法》四十四條一款對其進行打擊。2019年新商標法在第四條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guī)定,未來也可以作為這類無效案件的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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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志博 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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