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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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高鐵“CRH”商標被撤銷?法院:依據(jù)不足應重作決定
在每一輛高鐵的車身上,都噴涂有明顯的“CRH”標志,“CRH”的商標權則是由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鐵科院)注冊并享有。
但一英國公司卻以鐵科院未依法使用商標為由,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商標予以撤銷,商評委經(jīng)審查決定撤銷該商標在廣告、市場研究等項上的商標權,鐵科院不服起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公布了此案判決,法院認為商評委撤銷商標的依據(jù)不足,故一審判決撤銷原決定,并要求商評委重作決定。
老城堡集團服務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冊于英國的公司,英文名稱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在2005年,其就在我國注冊了“CRH”商標,用于建筑施工、建材等多個領域。
從2015年起,老城堡公司多次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第35類項上申請注冊“CRH”商標,用于廣告、商業(yè)中介服務、市場營銷、采購等服務。
而CRH正是我國高鐵的英文縮寫,在每輛高鐵的白色車身上,我們都能看到明顯的“CRH”標志。鐵科院作為我國鐵路唯一的綜合性研究機構,承擔著我國高鐵的建設、運營、維護工作,高鐵“CRH”的商標權也由鐵科院享有。鐵科院擁有的涉案的第35類“CRH”商標注冊于2006年,在2009年4月取得商標專用權。記者查詢發(fā)現(xiàn),鐵科院共在43個門類上注冊了“CRH”商標,本案爭議商標則是其中之一。
2017年,老城堡公司以鐵科院在注冊商標后,并沒有進行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為由,向商評委提出了復審申請。商評委經(jīng)審查認為,由于“CRH”商標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間在第35類,即廣告、市場研究、拍賣、人員招收等服務上進行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故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針對這一決定,鐵科院起訴至北京知產(chǎn)法院,其認為“CRH”是中國高速鐵路系統(tǒng)的品牌名稱,自該商標注冊以來就被廣泛運用于中國高鐵的運營之中。基于實際國情,鐵科院雖為商標權利主體,但實際使用人是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下屬單位,因此中國鐵路總公司及關聯(lián)公司對“CRH”商標的使用也應視為鐵科院的實際使用。
庭上,鐵科院提交了高鐵車載廣告、工作人員胸牌、車內頭枕照片、廣告宣傳發(fā)票等證據(jù),以證明“CRH”商標在廣告等領域一直得到了實際使用。
經(jīng)審理,北京知產(chǎn)法院認為,鐵科院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在指定期間內,鐵科院及多家關聯(lián)公司對訴爭商標在廣告宣傳等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的使用,故商評委作出被訴決定的主要證據(jù)不足,應予撤銷。綜合全案證據(jù),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標撤銷復審決定,并要求商評委針對老城堡公司的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附: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5131441號“CRH”商標
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39748號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老城堡集團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原撤銷被申請人: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
申請人因第5131441號“CRH”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12585號決定,于2017年11月16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其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內使用復審商標的相關證據(jù)材料有效,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決定,駁回申請人的撤銷申請,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經(jīng)調查,并未發(fā)現(xiàn)復審商標在其核定服務上有所使用。二、申請人請求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系復審商標的所有人,但基于鐵路系統(tǒng)的機構特殊性,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者多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及下屬各鐵路局及單位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可證明上述主體在指定期間內在復審商標的核定服務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長期、持續(xù)的宣傳使用。綜上,被申請人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下均為光盤證據(jù)):
1.被申請人官網(wǎng)截屏、被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材料、被申請人相關介紹;
2.網(wǎng)絡百科關于“CRH”的介紹;
3.“華鐵傳媒”等媒體關于“CRH”列車與各行業(yè)合作發(fā)布車載廣告的報道及圖片;
4.“CRH”動車組車廂內頭枕片廣告照片、青海路興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青海路興)向其他主體開具的廣告宣傳發(fā)票、青海路興的工商登記信息材料;
5.蘭鐵國旅公司工作人員胸牌、動車組頭枕片廣告照片、蘭州鐵路局《服務指南》、甘肅金輪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稱甘肅金輪)與其他主體簽訂的動車組頭枕片加工承攬合同、《服務指南》制作合同、甘肅金輪及甘肅蘭鐵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稱甘肅蘭鐵)的工商登記信息材料;
6.南寧鐵路局南寧客運段的《“CRH”服務指南》部分頁面。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我委調取了被申請人在復審商標撤銷程序中向商標局提交的相關證據(jù)材料,經(jīng)核,其向商標局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與其向我委提交的部分證據(jù)材料基本一致,故我委對此不在評述。
我委將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及在案證據(jù)寄送至申請人,申請人針對上述理由及證據(jù)提交了相應的質證意見。
我委經(jīng)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鐵道科學研究院于2006年1月20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拍賣等服務上,2009年4月28日獲準注冊,經(jīng)續(xù)展,其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2018年5月4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復審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2017年2月8日,復審商標被本案申請人提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復審商標在其全部核定服務(以下稱復審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局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決定,駁回申請人的撤銷申請,復審商標不予撤銷。申請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我委提起撤銷復審申請。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復審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第35類全部復審服務上是否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關于焦點問題,我委認為,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yè)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具體到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1僅為被申請人的相關介紹及工商登記信息等,證據(jù)2系網(wǎng)絡證據(jù),證明力較弱,上述證據(jù)與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實際使用情況關聯(lián)性不強;證據(jù)4、證據(jù)5中相關照片證據(jù)、《服務指南》等證據(jù)均系自制證據(jù),且均為復印件,證明力較弱,且證據(jù)4中相關發(fā)票證據(jù)均未體現(xiàn)本案復審商標,證據(jù)5中相關合同在無有效發(fā)票在案佐證的情形下無法證明其實際履行情況,且被申請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證據(jù)均未體現(xiàn)復審商標在除廣告外的其余復審服務上的實際使用情況。同時,雖然被申請人主張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者多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及下屬各鐵路局及單位等,但被申請人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以證明其與上述主體之間就復審商標存在授權或許可等關系,故證據(jù)3至6尚不足以證明體現(xiàn)本案被申請人對復審商標有所使用。綜上,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的全部在案證據(jù)尚未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故無法證明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復審商標在其核定的全部復審服務上進行了持續(xù)、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復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李夢縈
張學軍
陳思
2018年08月03日
來源:IPRdaily綜合北京日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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