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收費專利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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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發(fā)軍 盧宏
原標題:如何充分利用專利費減規(guī)章享受費減紅利?
近三年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陸續(xù)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專利費用的減緩或減繳(以下簡稱費減)辦法,這些規(guī)章的出臺對相當一部分專利申請人在繳納申請費和專利權人在繳納年費方面產(chǎn)生了較大的影響,本文旨在通過對歷次專利費減規(guī)章的解讀,從而更好地指導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享受這些費減紅利。
關鍵詞:專利費用減緩 專利費用減繳 費減新政 年費 紅利
一、前言
眾所周知,專利申請需要繳納專利申請費,其中發(fā)明專利申請需要繳納實質審查費,專利授權之后還需要繳納專利年費。
在我國,為了減輕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負擔,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對于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在專利費用上給予了一定程度的減緩或減繳,以鼓勵創(chuàng)新,從而加快知識產(chǎn)權強國建設。
二、歷次費減規(guī)章介紹
隨著專利申請量的逐年上升,從2006年起至今,總共進行了四次專利費減規(guī)章的調(diào)整,依次為:
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局令第39號) ①;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②;
2018年8月1日起延長專利年費減繳期限③;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調(diào)整專利收費減繳條件和商標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第316號)④(以下簡稱費減新政)。
四次費減規(guī)章中,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目前已失效,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全面取代了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適用于2016年9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2018年8月1日起延長專利年費減繳期限僅僅是對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中專利年費的期限進行了局部調(diào)整,適用于所有有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目前該規(guī)章依然有效;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費減新政是對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中單位或個人享受費減的標準進行了調(diào)整,適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后依然有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此次調(diào)整后費減條件更寬松了。
下面詳細介紹這四次專利費減規(guī)章的具體情況。
2.1、自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局令第39號)規(guī)定符合減緩條件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有關證明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費用的減緩類別和減緩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局令第39號中規(guī)定的專利費用減緩的類別和減緩比例表
2.2、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chǎn)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5〕71號)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印發(fā)《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自2016年9月1日起實行新的費減規(guī)章,該《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規(guī)定符合減繳條件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有關證明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費用的減緩類別和減緩比例如表2所示:
表2財稅〔2016〕78號中規(guī)定專利費用減緩的類別和減緩比例表
同時,《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tǒng)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并經(jīng)審核批準備案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nèi)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換句話說,從2016年9月1日起,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每一年只需要提交一次費用減繳證明材料即可,而不用每申請一項專利均需提交一次費用減繳證明材料。
2.3、為了進一步地減輕專利權人的維護費用,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從2018年8月1日起將延長專利年費減繳期限,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延長至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10年內(nèi),同時停征專利收費(國內(nèi)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等。
此外,為了進一步地減輕發(fā)明專利申請人的申請費用,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復期限屆滿前主動撤回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已提交答復意見的除外),還可以請求退還50%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2.4、為了更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jīng)濟發(fā)展,按照《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要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9年7月1日起啟用費減新政。
從上面四次費減規(guī)章的演變來看,每次新的費減規(guī)章相對于前一次而言,在費減條件和/或費減類別上朝著有利于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方向推進,逐步為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減負,以費減條件為例,四次費減規(guī)章中對于費減條件的匯總表如表3所示:
表3 四次費減規(guī)章中對于減免條件的匯總表
三、費減新政對目前有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的影響
2019年7月1日之后,對于準備進行專利申請的專利申請人而言,可以非常直接地享受費減新政。那么對于申請日在2019年7月1日之前的專利申請或目前尚在維持的專利,且符合相應費減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而言,又該如何進行設計,從而更好地享受費減紅利呢?下面我們就分時間段來推演各種可能的情形,并給出相應的建議和策略,以切實減輕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負擔。
3.1、專利申請日在2016年9月1日之前專利申請。
無論專利申請人是否符合《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局令第39號)的減緩條件,只要專利申請人符合2019年7月1日施行的費減條件(上年度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針對相應的專利或專利申請重新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書》,則可享受費減新政的紅利。
筆者辦理的申請日為2016年3月7日的專利2016101273170可以作為一個比較典型的實例,該專利在申請階段以及第3、4年的年費均只能享受70%的減免,但在2019年7月1日之后筆者為該單位辦理了新的費用減繳請求,目前該專利的年費從第5年起均可享受85%的減免,累計可以少繳納年費3060元,減輕了專利權人的負擔。
圖3-1 專利號為2016101273170已繳納費用信息截圖
圖3-2專利號為2016101273170應繳納費用信息截圖
3.2、專利申請日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之間的專利申請申請。
無論專利申請人是否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78號)的減緩條件,只要專利申請人符合2019年7月1日施行的費減條件(上年度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或個人上年度年收入小于6萬元)的,針對相應的專利或專利申請重新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書》,則可享受費減新政的紅利。
此外,對于專利申請日在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專利申請,如果符合減繳備案要求的申請人未進行備案而無法享受費用減免的,則只需要辦理費用減繳備案、并針對相應的專利或專利申請重新提交《費用減繳請求書》,即可享受費減新政的紅利。
四、總結
本文通過對專利費減規(guī)章的解讀,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針對已申請的專利進行篩查,對于符合費減新政減繳條件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則可以結合本文的具體案例重新辦理費用減繳請求,從而可以節(jié)省費用來進行研發(fā)和創(chuàng)新,這也符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陸續(xù)出臺費減規(guī)章的初衷。
參考文獻
①. http://www.sipo.gov.cn/zcfg/zcfgflfg/flfgzl/zlbmgz/1020090.htm,訪問時間2020.07.17.
②. 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1706/t20170628_2633466.htm,訪問時間2020.07.17.
③. 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30161.htm,訪問時間2020.07.17.
④. http://www.cnipa.gov.cn/zfgg/1141180.htm,訪問時間2020.07.17.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發(fā)軍 盧宏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如何充分利用「專利費減規(guī)章」享受“費減紅利”?(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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