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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樂英 佛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原標題:“城市明水渠停車場光伏發(fā)電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佛山市知識產權局認為A公司項目“屋頂停車場光伏電站”沒有落入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判定A公司不構成侵犯涉案專利權,駁回B公司的請求。2017年11月14日,B公司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2019年4月29日,B公司又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佛山市知識產權局沒有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情況,駁回B公司的其他上訴要求。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23日,佛山市知識產權局就當事人A公司涉嫌侵犯B公司專利號為ZL201120006102.6、名稱為“城市明水渠停車場光伏發(fā)電裝置”(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立案處理。經查,通過被控項目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對比:被控項目建設在樓宇頂層停車場上,沒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明水渠”這一必要技術特征,也沒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在所述的城市明水渠兩側設置支柱,所述的支柱用不銹鋼橫梁連接成明水渠停車場”這一必要技術特征。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佛山市知識產權局認為A公司項目“屋頂停車場光伏電站”沒有落入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判定A公司不構成侵犯涉案專利權,駁回B公司的請求。
2017年11月14日,B公司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2018年6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615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2019年4月29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過組織現場勘查和開庭審理,判決佛山市知識產權局沒有違反法定程序。B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經最終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雖然涉案專利已被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無效決定宣告全部無效,但是目前該決定尚處在行政訴訟程序之中而未生效,尚不能確定涉案專利自始確定無效,原審法院基于已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涉案處理決定認定被控項目未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之結論正確,涉案專利的涉案無效決定的效力如何均不會影響到涉案處理決定,B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亦不能得到支持。綜上,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佛山市知識產權局沒有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情況,駁回B公司的其他上訴要求。
典型意義
該專利侵權糾紛案由2017年開始,前后經過初審、一審、終審歷時兩年多,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佛山市知識產權局勝訴,有較強的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充分肯定了佛山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職權,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勝訴充分體現了佛山市知識產權局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zhí)法隊伍建設、規(guī)范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處理程序、提升行政執(zhí)法水平和行政訴訟應對水平等系列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附:案件鏈接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fā)布2020年服務和保障科技創(chuàng)新十大典型案例 | 附部分判決
2021年1月7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活動。會上,黎熾森副院長向與會人員介紹了2020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技術類案件審判的情況。
黎熾森表示,2020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共新收各類專利案件6905件,占全院收案總數的50.26%,審結4526件,結收比為65.54%。其中,新收專利案件中發(fā)明專利案件551件,占比7.97%;實用新型案件1323件,占比19.16%;外觀設計案件4881件,占比70.68%,專利其他案由案件150件,占比2.19%。新收專利案件標的總額達到了18.5億元。另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技術秘密糾紛案38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1件,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件,計算機軟件糾紛案398件。
同時,黎熾森副院長在會上發(fā)布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服務和保障科技創(chuàng)新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其中案例十如下:
案例十 A公司與佛山市知識產權局等專利行政處理決定糾紛案
案號:(2017)粵73行初1號
案情與裁判
A公司系“城市明水渠停車場光伏發(fā)電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人。A公司以B公司未經許可建設“屋頂停車場光伏電站”項目侵害其涉案專利權為由,請求佛山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佛山市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后認為B公司未侵害A公司的專利權,故駁回了A公司的請求。A公司不服佛山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決定,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涉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法院兩審均認為,佛山市知識產權局在糾紛處理中沒有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情形,被訴行政決定認定被控項目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之結論正確。關于涉案專利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為,該專利權雖被宣告無效,但目前該無效決定尚處在行政訴訟程序之中而未生效,尚不能確定涉案專利自始無效。從實質性保護專利糾紛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鑒于被控項目不落入專利保護范圍,該無效決定的效力如何均不會影響到涉案處理結果,A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故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促進當事人糾紛和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的典型行政訴訟案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過行政處理,技術爭議結果明確,即被控項目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此結果在后續(xù)的行政訴訟中經司法審查都得到維持?;诖?,權利人據此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亦應予駁回。至于涉案專利權在訴訟中被宣告無效,引發(fā)相關行政訴訟的問題,由于專利無效復審決定尚未生效,為避免循環(huán)訴訟,不宜以涉案專利自始無效為由作程序處理。該案審理結果生動實踐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協同推進以及堅持裁判標準相統(tǒng)一的要求,有利于維護行政機關正確處理決定的權威性,使之與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的“大保護”模式中共同發(fā)揮職能作用,營造規(guī)則明確、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huán)境,以達到激勵科技創(chuàng)新,促進技術推廣的目的。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袁樂英 佛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佛山典型案例(一):“城市明水渠停車場光伏發(fā)電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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