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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被請求人掌握不同證據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情況下如何裁決的批復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關于被請求人掌握不同證據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情況下如何裁決的批復。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因此,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僅在被請求人提出主張并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被請求人掌握不同證據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情況下如何裁決的批復
河北省知識產權局:
《河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被請求人掌握不同證據主張現有設計抗辯的情況下如何裁決的請示》(冀知發(fā)〔2021〕2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因此,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僅在被請求人提出主張并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對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程序中被請求人提出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但未提供有效證據的,裁決機關依法無權作出侵權不成立的認定,但可向被請求人釋明現有相關技術情況。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1月27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國知局:關于被請求人掌握不同證據主張現有設計抗辯情況下如何裁決的批復(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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