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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19年政策聲明被撤銷,專利所有人不得不再次猜測,在行使與標準相關的專利權時,主管機構對可接受的行為如何界定。”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翻譯:北京思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如IPWatchdog(此處[1]和此處[2])近期所報道,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NIST) 和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 (DOJ) 于 6 月8日發(fā)表聲明[3],撤銷了2019 年 12 月 19 日發(fā)布的與自愿 F/RAND 承諾相關的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救濟措施的政策聲明(2019 年政策聲明[4])。該聲明的腳注進一步指出,“主管機構不會恢復 2013 年 1 月 8 日發(fā)布的由 DOJ 和 USPTO頒發(fā)的與自愿 F/RAND 承諾相關的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救濟措施的政策聲明?!逼婀值氖?,該聲明并未提及 2021年發(fā)布的與自愿 F/RAND 承諾相關的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救濟措施的政策聲明草案(2021 年政策聲明草案[5]),該聲明草案因各種各樣的原因受到了行業(yè)參與者的廣泛批評。無論如何,我們的問題很簡單:為什么需要撤銷2019年政策聲明,而不是簡單地不繼續(xù)執(zhí)行 2021 年政策聲明草案,或者,為什么不直接修訂2019年政策聲明中主管機構不贊同的部分?通過把“嬰兒連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專利所有者現(xiàn)在只能猜測主管機構在這些問題上的立場。
為什么撤銷?
回想一下,2019 年政策聲明指出,“在特定案件具體情況滿足要求的前提下,對于侵犯與F/RAND 承諾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的行為,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所有救濟措施均可適用,包括禁令救濟和充分的損害賠償”,此外,2019年政策聲明的發(fā)布原因是“主管機構已經(jīng)注意到一些擔憂,即2013年政策聲明被曲解為建議對于與F/RAND 承諾相關的專利爭議應適用一套獨特的法律規(guī)則(與非標準必要專利適用法律規(guī)則不同),并且在侵犯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中不應適用禁令和其他排除性救濟措施。”那么,撤銷2019年政策聲明是否意味著,主管機構不贊同所有救濟措施都可適用于與F/RAND承諾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并且他們認為應該對此類專利適用一套獨特的規(guī)則?
與 2021 年政策聲明草案(以及 2013年的原始政策聲明)非常相似,這一最新聲明缺乏任何有意義的解釋或支持。該聲明意味著,“在考慮了對該聲明的的修訂可能性后,主管機構得出結論,撤銷該聲明最符合創(chuàng)新和競爭的利益。”但是,撤銷一項關于所有專利均應被一視同仁的聲明究竟如何就符合了創(chuàng)新和競爭的利益呢?
我們注意到,最新聲明的最后一句:
在行使執(zhí)法職責時,司法部將逐案審查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或標準實施者的行為,以確定任何一方是否從事導致反競爭使用市場支配力量或其他損害競爭的濫用程序的行為。
如果主管機構擔心2019年政策聲明沒有考慮到反壟斷法的限制(例如,參見聯(lián)邦貿(mào)易委員會關于 Motorola Mobility LLC v. Google Inc.的決定和命令[6]),為什么不就此澄清呢? 正如“Buck” Turgidson 將軍在 Dr. Strangelove中所說的那樣:“我認為因為一個細微失誤而否定整個計劃是不公平的……”
危險的定義
最后,不清楚出于何種原因,主管機構自行在腳注中對與RAND 或 FRAND 承諾相關的專利的含義給出定義:
如果專利持有人在參與 SDO 的標準制定活動時自愿承諾按照 RAND 或 FRAND 條款提供專利許可,則該專利受限于 RAND 或 FRAND 承諾。SDO成員可以承諾按照 RAND 或 FRAND 條款許可其所有對 SDO 標準構成必要的專利。
然而,與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類似,主管機構并未提及任何與具體許可承諾相關的表述,盡管他們承認“具體的 RAND 或 FRAND 義務是因不同SDO而異的合同義務”。正如我們最近解釋[7]的那樣,對歐洲電信標準協(xié)會 (ETSI) 的許可承諾如下:
“假定在所附的知識產(chǎn)權信息聲明附件中披露的知識產(chǎn)權對于所附的知識產(chǎn)權信息聲明附件中確定的 ETSI 工作項目、標準和/或技術規(guī)范而言是或?qū)⒊蔀椴⑶胰匀皇菢藴时匾模暶魅撕?或其關聯(lián)公司 (1) 準備對基于 ETSI 知識產(chǎn)權政策第 6.1 條的條款和條件約束的知識產(chǎn)權給予不可撤銷的許可;并且 (2) 將遵守 ETSI 知識產(chǎn)權政策第 6.1 條。
將以上表述與各機構的聲明進行比較,第一句沒有說明必要性的條件,而第二句沒有認識到不能強制許可,因此,專利所有者僅需“準備授予 ……許可”就滿足其義務要求(即,如主管機構所述,專利所有者并不“承諾許可”)。
庫布里克方法
因2019年政策聲明被撤銷,專利所有者不得不猜測在行使與標準相關的專利時,主管機構對可接受的行為如何界定。更令人困惑的是,如果沒有任何法律或政策聲明另有說明,人們會假設所有專利都應受到相同的規(guī)則約束。主管機構的做法讓人想起斯坦利·庫布里克(Stanley Kubrick),他是出了名的難以取悅,他有句名言:“我并不總是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但我知道自己不想要什么。”顯然,主管機構目前還不知道他們想要什么,但會(及時)讓我們知道他們不想要什么。
注釋:
[1]https://www.ipwatchdog.com/2022/06/08/doj-uspto-nist-withdraw-sep-policy-statements/id=149497/
[2] https://www.ipwatchdog.com/2022/06/09/biden-administrations-neutrality-position-sep-remedies-good-move/id=149552/
[3]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SEP2019-Withdrawal.pdf?utm_campaign=subscriptioncenter&utm_content=&utm_medium=email&utm_name=&utm_source=govdelivery&utm_term=
[4]https://www.justice.gov/atr/page/file/1228016/download
[5]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1453826/download
[6]https://www.ftc.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cases/2013/01/130103googlemotorolado.pdf
[7]https://www.ipwatchdog.com/2022/06/02/shall-released-favorite-song-among-sep-implementers/id=149384/
(原標題:標準必要專利政策聲明撤銷公告因缺乏透明性引專利權人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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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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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標準必要專利政策聲明撤銷公告因缺乏透明性引專利權人猜測(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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