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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結合案例淺析外觀設計中的使用公開證據。”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
外觀設計專利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使用的證據,與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有著顯著的區(qū)別。對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的專利進行統(tǒng)計,不難發(fā)現,對于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主要的證據是出版物證據,包括專利文獻、學術論文、書籍等,使用公開證據相對較少見。而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使用公開證據是主要證據類型之一。因此,研究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使用公開證據的常見類型、認定標準、主要缺陷等,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中的使用公開概述
在外觀設計的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一方最常用的無效條款是《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無效宣告程序中相關的該條款最主要的內容是,外觀設計專利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并且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有明顯的區(qū)別?,F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那么如何證明目標的外觀設計專利是現有設計或者沒有前述的明顯的區(qū)別呢?必然需要提交現有設計的證據。
使用公開證據,就是現有設計證據的一種類型?!秾@麑彶橹改稀分校嘘P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并為明確規(guī)定使用公開相關的內容。但是可以參考《專利審查指南》中發(fā)明專利審查部分對使用公開的規(guī)定,相關內容記載于第二部分實質審查第三章新穎性。參考該部分規(guī)定,使用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招標投標等方式。只要通過上述方式使有關技術內容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tài),就構成使用公開,而不取決于是否有公眾得知。
實踐中,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中,使用公開證據非常常見。比較多見的公開情形包括在互聯(lián)網上公開演示產品,通過合同等方式制造、銷售產品,通過郵件等形式傳遞圖紙等。
2、以互聯(lián)網證據證明使用公開
目前,最常見的使用公開證據是互聯(lián)網證據,而且證據類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對于申請日是近幾年的外觀設計專利,最常見的證據載體是抖音、快手、西瓜視頻等短視頻工具。對于更早一些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常見的證據載體是網頁、博客等。對于網絡證據,爭議的焦點往往在于公開時間和公開范圍,因此,載體工具上是否能夠修改公開時間就非常的重要。
截止目前,一些短視頻工具是不能給修改公開時間的,因此近年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中,短視頻證據較多。例如,在“振動推板”案中,請求人認為,證據1.1記載了案外人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通過使用公開、網絡公開的方式公開了涉案專利。具體為某西瓜視頻賬號在不同日期公開發(fā)布了諸多宣傳視頻,公開了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專利權人認同證據的公開內容,但是不認同公開日期。證據2.1中記載了某抖音用戶于申請日前發(fā)布的“工廠每天組裝設備視頻”,其產品下方的推板可以作為現有設計。專利權人認同證據的公開內容和公開日期。在證據2.1的基礎上,合議組最終認定涉案專利全部無效[1]。
在“汽車(羅倫士LS560MX款)”案中,請求人提交了抖音視頻證據,專利權人對于證據的真實性予及公開時間不認可,但是認為公開時間可以修改,并表示對抖音視頻的編輯機制不了解。請求人表示抖音視頻公開時間無法修改,且作為證據的抖音視頻發(fā)布主體明顯帶有推廣意圖,故也沒有在視頻發(fā)布時將其設為私密的傾向。合議組認為,抖音是一款創(chuàng)意短視頻軟件,也是我國知名的短視頻社區(qū)平臺。據抖音平臺性質及管理機制可知,用戶可以通過該軟件制作短視頻作品并發(fā)布,上傳視頻后系統(tǒng)即自動生成上傳時間,且上傳后視頻內容通常處于不可編輯的狀態(tài)。據此,在無相反證據推翻情況下,合議組對證據所示抖音視頻的真實性及上傳時間與視頻對應性予以確認[2]。與此案類似,“磁吸拉鏈自動開尾插件”案[3]和“路燈(草果)”案[4]中,合議組同樣認同了抖音視頻證據,認定涉案專利無效。
不是所有的網絡證據都被接受,例如,在“包裝箱(中老年高鈣無蔗糖)”案中,請求人提交了申請日前,某朋友圈中發(fā)布的照片和視頻。合議組認為,發(fā)朋友的用戶身份無法確認,也未出庭說明情況,結合微信朋友圈的熟人社交屬性,該證據無法證明圖片和視頻在朋友圈發(fā)布的目的和范圍能夠導致其為非特定人所獲知。據此,合議組未支持請求人的主張[5]。
3、書證和物證證明使用公開
一些情況下,涉案專利相關聯(lián)的產品在專利的申請日以前,已經進行了銷售,這種情況下,相關的合同、圖紙、實物等就可能成為了使用公開證據。但是很多情況下,請求人提交的證據已經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導致使用公開證據不被認可。
例如,在“接頭(內螺紋)”案中,請求人提交了委托設計模具的合同、兩公司來往交易記賬憑證、發(fā)票、服務清單、設計圖紙、質量檢查報告、產品照片等,擬證明涉案專利是現有設計。而專利權人則認為,請求人提交的部分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能得到認可,合同落款處時間為手寫,簽字和時間疑似后補,蓋章疑似電子章;而且證據中沒有與涉案專利相同或相似的產品設計。合同約定的產品為定制產品,其中采購、交付時間均不能證明其公開銷售的時間。往來郵件中,僅有一份與涉案專利產品相似的產品模具圖紙,但也只是溝通文件,請求人沒有提供該份模具圖紙所對應的新的采購合同,因此,該份模具圖紙不具有證明力。該案中,合議組認為,請求人并無證據證明合同中不同編號或型號之間的對應關系,因此無法證明照片中顯示的產品即為合同中被委托加工的產品。證據中的設計圖紙屬于請求人方與jack@efeng.com在電子郵箱中的溝通內容,在商業(yè)運行中屬于雙方默示具有保密義務的內容,而非公開出版物,不能認為其內容已經為公眾所知悉。最終,合議組并未支持請求人的主張[6]。
在另一些案件中,此類的使用公開證據得到了認可。例如,在“智能平衡調節(jié)閥(2)”一案中,請求人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公證員的見證下公證購買了作為證據的產品,并對供貨合同進行了公證,合同中明確了產品的型號。專利權人對合同的真實性有異議,但專利權人對證據涉及的產品實物真實性無異議,并認可該產品在申請日前已經存在。合議組認為,雖然專利權人對合同的真實性有異議,但認可其涉及的產品實物真實性,而請求人對簽訂購買單元/樓棟智能調節(jié)閥及執(zhí)行器產品合同、發(fā)貨、封存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根據公證書依法具有的證據效力,能夠確認證據中的智能調節(jié)器的照片的合法來源和公證當時的真實存在。并且合同也未規(guī)定供貨合同需方對購買的產品負有保密義務,因此證據中的智能調節(jié)器已經處于公眾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tài),構成了專利法意義上的使用公開[7]。
4、總結
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具有特殊性,相對而言,在專利文獻、期刊雜志等出版物證據中,找到相同或相似的外觀設計比較困難。而使用公開證據往往源自專利權人自身,所以從證據內容上說,往往與涉案專利幾乎一模一樣。但是,其證據的認定,尤其是公開時間和公開范圍的認定是案件的勝負手。本文結合案例淺析外觀設計中的使用公開證據,為此類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1]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66206號無效決定。
[2]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67066號無效決定。
[3]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9126號無效決定。
[4]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67019號無效決定。
[5]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60430號無效決定。
[6]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65702號無效決定。
[7]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60093號無效決定。
于春博作者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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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中的使用公開證據)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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