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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chǎn)權案例之一?!?/strong>
廣州市立峰音樂傳播有限公司、波密縣時空隧道休閑吧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1)藏知民終3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市立峰音樂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
法定代表人:許某霞,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巖,西藏方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次仁朗加,西藏方諾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波密縣時空隧道休閑吧,經(jīng)營場所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波密縣。
經(jīng)營者:旺某,男,現(xiàn)住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祖中,西藏昂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小容,西藏昂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州市立峰音樂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立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波密縣時空隧道休閑吧(以下簡稱時空休閑吧)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區(qū)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藏04知民初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廣州立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巖、次仁朗加,被上訴人時空休閑吧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祖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廣州立峰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2021)藏04知民初1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侵權賠償損失53,356元。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傾向性的選擇適用法律,侵犯了上訴人的利益。2020年11月11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六十六條寫明本法施行前發(fā)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fā)生時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第六十七條寫明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被上訴人侵權行為一直處于持續(xù)侵權狀態(tài),上訴人起訴立案時,《著作權法》已修改,新法已生效,因此一審法院審理本案應當適用修改后的《著作權法》,但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就本案最重要的賠償損失認定,適用法律為修改前《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倍薷暮蟮摹吨鳈喾ā芬寻训谒氖艞l修改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新法已將侵權賠償上限提升10倍,足以體現(xiàn)我國法律對著作權保護意識的提升,對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加大。而一審法院在判決中仍然適用有利于被告的舊法,不僅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新法發(fā)生效力時的未決案件按照新法處理”的原則,且嚴重侵犯了上訴人作為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一審法院存在適用法律錯誤。(二)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廣州立峰公司侵權損失嚴重偏低,明顯不符合事實與法律。1.一審法院對賠償損失認定的嚴重過低,不利于促進作品使用和文化傳播的價值導向。在我國乃至全世界,創(chuàng)造和運用是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兩個重要方面,著作權法的宗旨在于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我國司法對于知識產(chǎn)權損害賠償?shù)恼J定始終堅持以知識產(chǎn)權市場價值為導向,遵循填平原則,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認定機制。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或參照權利使用費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與賠償?!吨鳈喾ā诽岣叻ǘㄙr償數(shù)額、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我國法律進步的體現(xiàn),對知識產(chǎn)權的更加重視,目的在于讓侵權人有所忌憚,也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未經(jīng)上訴人許可便在其營業(yè)場所內(nèi),公開以營利為目的播放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電視作品,嚴重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市場環(huán)境。被上訴人不僅沒有向上訴人積極主動的尋求版權許可,更是在一審庭審中以各種理由狡辯稱其公司設備中有案涉歌曲并不等于侵害了上訴人的放映權。被上訴人即使能夠預見到自己公司設備中存在侵權歌曲將會導致侵權結果的損害發(fā)生,還是放任了該后果發(fā)生,且未能及時有效的補償損失、彌補過錯,應認定為故意侵權。一審法院本應堅定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因侵權而賠償損失的認定,既不足以補償上訴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也不能達到懲罰侵權人的目的。2.且案涉侵權歌曲足足有87首歌之多,對于因為侵權的獲利行為,相關證據(jù)主要是由被上訴人掌握的,《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jīng)盡了必要的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jù)確定賠償數(shù)額?!币虼藢τ谏显V人的損失賠償數(shù)額,上訴人已在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范圍內(nèi),盡到了必要的舉證責任。對于侵權歌曲的獲利情況應當被上訴人承擔其舉證不利的責任。而一審法院在未審清相關事實以及正確劃分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就判令87首侵權歌曲的侵權損失數(shù)額僅為9673元,不僅偏離市場價值、而且不能夠補償上訴人作為享有案涉歌曲放映權的權利人的損失補償及維權費用,更不能達到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shù)哪康?。(三)一審法院同案不同判、選擇性判決,嚴重侵犯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一審法院在該14家系列案件中,上訴人主張的場所消費和分攤合計的判決沒有任何規(guī)律可循,并且其中一些案件判令刪除侵權歌曲有些駁回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濫用自由裁量、選擇性判決。一審法院作為公平裁判機構,不但沒有實現(xiàn)平等、公平、正義,反而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平等原則。一審法院的這種“同案不同判”,一方面有濫用自由裁量權之嫌,另一方面非常不利于上訴人在全自治區(qū)范圍乃至全國范圍的版權收費及維權工作,有悻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加強知識產(chǎn)權審判領域改革創(chuàng)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宗旨。
廣州立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時空休閑吧停止侵權,從其曲庫中刪除案涉音樂電視作品;2.判令時空休閑吧賠償侵權損失47,850元及律師費用3828元、公證費620元、場所消費530元、分攤合計528元,上述費用共計53,356元;3.案件受理費由時空休閑吧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廣州立峰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3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jīng)營范圍為文化藝術業(yè)。時空休閑吧于2019年6月4日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范圍為娛樂活動、酒水、飲料、小吃、副食。
2019年8月25日,立峰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許可方向被許可方廣州立峰公司出具《專有許可證明書》,其中主要載明許可的權利種類為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使用的作品權利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等。任何方式使用后,不得成為被許可方的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權為:被許可方可以自己名義就任何第三方侵害許可方作品著作權行為采取民事/刑事/行政舉報等法律救濟行為……等,許可的地域范圍為中國大陸地區(qū),許可期限為2019年8月25日至2024年5月30日,專輯內(nèi)視聽作品合計224首等,該文件除加蓋許可方合約專用章外,同時加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彰化聯(lián)合事務所認證章,公證人周軒毅簽名蓋章,標明案號為彰院民認軒字1591。2019年11月29日,社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協(xié)會出具臺著保(音)字第2019160A101號《權利證明書》,證明立峰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就附件所列錄像制品(即視聽著作)享有著作權利。作品名稱為《立峰之星創(chuàng)作回顧》,表演者詳如附件,完成日期為2005年5月1日,錄像制品權利證明書附件列明了含《塞車》《只有小雨同情阮》等224首歌曲情況。2020年1月10日,廣東省公證協(xié)會根據(jù)《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xié)議》第二條,對彰化聯(lián)合事務108年度彰院民認軒字1591號公證書副本進行核驗,并出具粵司公協(xié)[2020]171號《臺灣公證書正副本相符核驗證明》。2020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對申請者廣州立峰公司出具《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20-V-01028085。2020年12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南公證處對上述臺灣著作權保護協(xié)會出具的《權利證明書》及其附件、立峰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專有許可證明書》、廣東省公證協(xié)會出具的《臺灣公證書正副本相符核驗證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與原件相符,分別作出(2020)粵廣中南第14832號、(2020)粵廣中南第14833號公證書。
2021年3月4日,廣州立峰公司通過湖南非常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長沙市長沙公證處提出保全證據(jù)公證申請,湖南省長沙市長沙公證處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湘長市證民字第3524號公證書證實:2021年1月31日,湖南非常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雷通過“公證保APP”進行了取證,取證所得證據(jù)文件自生成時未被修改,同時公證書列明附件為1.證據(jù)文件中png文件打印頁(照片8張,共計4頁);2.存有證據(jù)文件(包括png文件和mp4文件)以及相應的《電子數(shù)據(jù)保管函》的光盤一張等相關內(nèi)容。
廣州立峰公司為本案取證支出公證費620元、律師費3828元、場所消費530元,并相應產(chǎn)生了餐飲及住宿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廣州立峰公司主體是否適格;(二)時空休閑吧是否構成侵權;(三)賠償損失數(shù)額如何認定。對此,一審法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廣州立峰公司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钡囊?guī)定,在無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廣州立峰公司舉示的(2020)粵廣中南第14832號及第14833號公證書內(nèi)容,可以證明立峰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對案涉錄像制品享有著作權,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廣州立峰公司通過立峰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獲得案涉音樂電視作品的復制權、表演權、放映權等,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涉嫌侵犯案涉音樂電視作品復制權、表演權、放映權等的侵權方提起民事訴訟,其對案涉音樂電視作品享有相關權利,依法應予保護,故廣州立峰公司系本案適格原告。
(二)時空休閑吧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之規(guī)定,本案中,廣州立峰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時空休閑吧未經(jīng)廣州立峰公司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jīng)營的娛樂場所內(nèi)提供案涉音樂電視作品的點播服務,侵害了廣州立峰公司對案涉音樂電視作品享有的放映權,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時空休閑吧辯稱其點歌平臺僅能獲取少量相關歌曲信息,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故該辯解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時空休閑吧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三)賠償損失數(shù)額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廣州立峰公司主張在本案中依法享有87首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利,經(jīng)比對屬實,本案侵權音樂電視作品數(shù)量為87首(具體歌曲見附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奔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钡诙鶙l“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diào)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nèi)?!钡囊?guī)定,因廣州立峰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和時空休閑吧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綜合考慮案涉作品的知名度、數(shù)量,時空休閑吧經(jīng)營場所的經(jīng)營規(guī)模、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轄區(qū)消費水平、取證費用支出、疫情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時空休閑吧賠償廣州立峰公司侵權損失4350元、律師費3828元、公證費620元、場所消費375元、其它取證支出500元,以上共計9673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時空休閑吧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刪除87首案涉音樂電視作品;二、時空休閑吧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廣州立峰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9673元;三、廣州立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廣州立峰公司的損失數(shù)額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析判如下:
(一)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錯誤的問題。廣州立峰公司提出一審法律適用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敝?guī)定,確定賠償標準屬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敝?guī)定確定賠償標準。本院認為,修改后的《著作權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本法施行前發(fā)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fā)生時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之規(guī)定,本案中被上訴人侵害廣州立峰公司作品放映權的行為發(fā)生在2021年6月1日前,即發(fā)生在修改后的《著作權法》施行前,同時本案中被上訴人侵害作品放映權的行為引起的賠償數(shù)額,應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著作權法》修改后法定賠償上限的提高并未影響本案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故,一審法院適用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廣州立峰公司的損失數(shù)額如何認定的問題。廣州立峰公司提出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侵權損失嚴重偏低,明顯不符合事實與法律。本院認為,對被上訴人侵犯作品放映權的行為,因廣州立峰公司未舉證證明所受到的損失及上訴人因侵權而獲得的違法所得,一審法院根據(jù)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奔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diào)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nèi)?!敝?guī)定,綜合考慮案涉作品的知名度、數(shù)量,被上訴人經(jīng)營場所的經(jīng)營規(guī)模,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轄區(qū)消費水平、取證費用支出、疫情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被上訴人應支付的賠償數(shù)額符合本案實際。同時一審法院根據(jù)廣州立峰公司的起訴請求,對本案在內(nèi)的14件系列案中13件作出刪除侵權歌曲的判項,1件因被上訴人已注銷登記,未作出刪除侵權歌曲的判項并無不妥。故,廣州立峰公司關于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廣州立峰公司侵權損失嚴重偏低等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廣州立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2.08元,由廣州市立峰音樂傳播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索 娜 吉
審判員 劉彬
審判員 次拉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拉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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