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證商標注冊人國家國家商標權
說到“微信支付”,大家的第一反應估計都是,這是騰訊旗下的產(chǎn)品,商標理應歸騰訊公司所有。然而,自稱擁有“微信”商標注冊權的北京中欣銀寶通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寶通公司)在全國提出一連串訴訟,狀告使用微信支付業(yè)務的多家商家侵犯其注冊商標權。最新的進展是,這些訴訟或者是被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訴訟。
銀寶通公司稱,2011年7月,其參股公司中欣安泰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在《商標注冊分類表》中的第36類金融服務方面申請注冊“微信”商標。商標在2012年9月注冊完成,注冊號為第9744522微信注冊商標證。
在2016年底,銀寶通公司以多家企業(yè)使用“微信支付”涉嫌構成商標侵權為由,分別起訴了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蘇果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廣州百佳超級市場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yè)。其要求法院責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商標提供收付款方面的金融服務,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
近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就銀寶通公司訴蘇果超市有限公司案作出裁定,駁回原告起訴。該院認為,涉案注冊商標于2016年7月22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決定撤銷。雖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涉案商標注冊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該撤銷決定尚未最終生效,但該撤銷決定足以導致原先的權利基礎明顯不穩(wěn)定。商標注冊人應待其權利穩(wěn)定后,再行訴訟維權。此外,商標的識別功能是通過商標使用而產(chǎn)生,并隨著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頻率等逐步強化。但是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原先在核定服務項目中有效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的證據(jù)并不充分。
銀寶通公司訴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案日前也有了結果,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商標現(xiàn)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其復審結果對該案的審理具有實質性影響,在其未審結的情況下,依法應中止訴訟。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趙 剛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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