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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Crocs外觀設計無效案: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新產品后將不能注冊歐盟外觀設計

訴訟
豆豆7年前
簡評Crocs外觀設計無效案: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新產品后將不能注冊歐盟外觀設計

簡評Crocs外觀設計無效案: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新產品后將不能注冊歐盟外觀設計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表,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發(fā)布: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Sylvette BENQUET 圖盧茲商標部負責人

譯者:宋昕哲  IPSIDE特約研究員

供稿:法國IPSIDE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簡評Crocs外觀設計無效案: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新產品后將不能注冊歐盟外觀設計


據(jù)報道,Crocs在全球已售出3億雙鞋子,然而在2010年,《時代》周刊也曾將Crocs列為全球最差50件發(fā)明之一。不過,Crocs想將他們引以為豪的鞋子訴諸外觀設計專利予以保護時,卻在最近的一起判決中被澆上了一盆冷水。歐盟普通法院2018年3月14日維持了撤銷Crocs的歐盟外觀設計注冊的決定,理由是該外觀設計在注冊前就已經被公開。


簡評Crocs外觀設計無效案: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新產品后將不能注冊歐盟外觀設計

風靡全球的洞洞鞋


2018年3月14日,歐盟普通法院支持了歐盟知識產權局此前作出的宣告廣為人知的Crocs外觀設計無效的決定。


案件背景


2004年11月22日,Crocs公司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注冊歐盟外觀設計,用于鞋類產品,并基于2004年5月28日在美國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要求享有優(yōu)先權。該外觀設計表現(xiàn)為一種橡膠鞋,現(xiàn)通常被稱為“Crocs(鞋)”,在2005年2月8日完成注冊公告,注冊號為257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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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回顧指出,外觀設計注冊的條件包括新穎性(沒有任何相同的設計在申請日或優(yōu)先權日前已經被公開)和獨特性(對于一個知情的使用者而言,設計所帶來的整體印象與申請日或優(yōu)先權日前已經公開的設計的整體印象不同)。


歐盟外觀設計條例(2001年12月12日第6/2002號條例)第七條第1款規(guī)定,在申請日或優(yōu)先權日前,通過注冊或者其他的方式出版,或者展出、在商業(yè)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披露,即認為該項設計已為公眾所知(從而喪失新穎性),除非這些情形不能合理地為共同體內相關領域的專業(yè)人員在正常的商業(yè)活動中得知。


同時我們需要指出,相同設計的在先披露會導致外觀設計無效,即便該披露沒有發(fā)生在歐盟境內。


GIFI Diffusion公司請求歐盟知識產權局宣告該外觀設計無效,稱相同設計因在2003年5月28日前已披露(即在優(yōu)先權日的12個月前已披露)從而該外觀設計缺乏新穎性。


在2016年6月6日的決定中,歐盟知識產權局第三上訴委員會根據(jù)GIFI公司提供的披露證據(jù),宣告Crocs公司注冊的外觀設計因不具備新穎性而無效。


Crocs公司向歐盟普通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歐盟知識產權局宣告其外觀設計無效的決定。


為了說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Crocs公司稱其外觀設計在網上的披露,系屬“不能合理地為共同體內相關領域的專業(yè)人員在正常的商業(yè)活動中得知”的情形。它強調稱,公司在2002年才剛成立,在那個時期,只有(美國)弗羅里達和科羅拉多州的居民訪問它的網站,因此其網站披露不能合理地為共同體內相關領域的專業(yè)人員得知,鑒于(在那個時期):


共同體內相關領域的專業(yè)人員既不知悉Crocs公司,也不知道它的地址,甚至不知道它網站的存在。


沒有證據(jù)表明其它網站上有指向該公司網站的鏈接。


搜索引擎上不能找到該公司的網站(專家報告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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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證據(jù)的相關性


GIFI公司向歐盟普通法院提交了若干證據(jù)材料,用以證明Crocs公司在2003年5月28日前披露了其外觀設計。


如是,GIFI 公司將若干Crocs公司網頁截屏作為證據(jù)材料提交。這些網頁截屏截取時間為2002年,顯示此時網站展出和銷售了應用其外觀設計的產品(Crocs鞋)。


此外,也有證明材料用以證明,Crocs公司在2002年參加了一個國際船舶展覽會,會上Crocs公司展示了外觀設計產品式樣。


在這些證據(jù)材料面前,Crocs公司并未對披露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試圖證明其享受6/2002號條例第七條第1款規(guī)定的例外,即披露不為專業(yè)人員知曉。


Crocs公司堅稱,除了弗羅里達和科羅拉多州的居民,任何人都不能在2003年5月28日前得知該外觀設計的存在,更別說歐盟制鞋領域的專業(yè)人員。


普通法院認為,相關領域專業(yè)人員是否能夠合理地得知在歐盟境外發(fā)生的披露事件,這個問題是一個事實問題,該問題的答案取決于個案,應審查每個個案的具體情形。


法院進一步指出,對披露提出質疑的一方應當證明披露事實不能在正常的商業(yè)活動中為人所知。然而,Crocs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未能證明專業(yè)人員對披露一無所知。


事實上,關于Crocs公司網站是否可以訪問的問題,法院認定,網站(2003年5月28日前)在全世界范圍內可以訪問。另外, 網站發(fā)布的信息尤其顯示,使用該外觀設計的鞋在一個船舶展會被展示,并且鞋子的分銷和零售網絡不僅覆蓋弗羅里達和科羅拉多州,也覆蓋其它各州。這足以證明,Crocs鞋在美國很多州銷售。


Crocs公司辯稱無法舉證證明消極事實(不存在的事實)。法院舉了幾個有趣的例子,論證Crocs本可以卻未能舉證證明法律事實:“誠然,原告(起訴人Crocs公司)正確地指出不能期待它證明消極事實。然而,其并非被要求證明消極事實。


原告在本案中原本可以提供比方說關于數(shù)據(jù)的證據(jù)材料,用以表明,雖然全世界范圍內可以訪問其網站,但實際上沒有或極少有歐盟用戶訪問網站;或者表明,船舶展會并沒有來自歐盟的參展商或參會者;再或者表明,該外觀專利產品的分銷和零售網絡實際上并未運作,沒有一個通過該網絡發(fā)出的訂單。”

此外,雖然Crocs公司否認專業(yè)人員通過網絡獲悉其外觀專利,但它在船舶展覽會方面未置一詞。Crocs公司當時在其網站上刊登的信息或報道顯示,使用該外觀設計的Crocs鞋在展覽會上展示,獲得了極大的成功。鑒于上述所有論據(jù),歐盟普通法院支持了歐盟知識產權局此前作出的宣告Crocs外觀設計無效的決定。


這個判決值得引起法律服務人員注意,在網絡上發(fā)布新產品可能會致使公司無法在此之后注冊歐盟外觀設計(即使發(fā)布地點不在歐盟境內)。



發(fā)布: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Sylvette BENQUET 圖盧茲商標部負責人

譯者:宋昕哲  IPSIDE特約研究員

供稿:法國IPSIDE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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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法國IPSIDE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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