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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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15250031號“唯品會”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
商標局認為,“唯品會”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唯品會vipshop.com”、“唯品會vip.com”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被異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第15250031號“唯品會”商標
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91530號
申請人:博世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原異議人:廣州唯品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程序異議人: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5250031號“唯品會”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一案,不服(2018)商標異字第0000000732號不予注冊決定,于2018年02月05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異議商標
原異議人在異議階段的主要理由:
一、原異議人作為知名電子商務公司,在全國范圍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唯品會”作為原異議人名下的品牌和注冊商標廣為大眾熟知;
二、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第13256202號“唯品會vipshop.co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878189號“唯品會vip.co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
三、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符合馳名商標保護要求的“唯品會”商標完全相同,并指定使用在與原異議人主營范圍密切相關的商品之上,必然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四、“唯品會”系列商標作為原異議人旗下產品及服務的統(tǒng)一品牌,經(jīng)過多年的推廣使用,早已具有很強的品牌影響力,被異議商標是對原異議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惡意搶注,同時也侵犯了原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
五、申請人作為一家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卻在與其主營范圍無關的第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主觀惡意明顯;
六、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的欺騙性,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并給市場秩序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
綜上,原異議人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規(guī)定,請求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原異議人在異議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復印件):
1、百度百科對原異議人相關介紹、原異議人官網(wǎng)介紹頁面;
2、原異議人及“唯品會”品牌相關媒體報道資料;
3、原異議人旗下“唯品會”系列商標注冊列表;
4、原異議人“唯品會”銷售合同及發(fā)票;
5、原異議人“唯品會”行業(yè)排名;
6、原異議人及“唯品會”品牌所獲榮譽;
7、原異議人廣告合同及發(fā)票;
8、被異議人相關信息等。
不予注冊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唯品會”指定使用在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電子出版物(可下載);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原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8845032號“唯品會”、第6923149號“唯品會”商標、第10262628號“唯品會 VIP VIPSHOP.COM及圖”等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為第9類“個人用立體聲裝置;放映設備”、第35類“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原異議人的“唯品會”商標經(jīng)過長期廣泛宣傳與使用已被相關公眾知曉并具有一定影響。被異議商標“唯品會”與原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完全相同,已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復制、抄襲。申請人在其指定商品上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15250031號“唯品會”商標不予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各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異議商標已經(jīng)廣泛應用于其行業(yè)領域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予以維持。
原異議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
1、被異議商標由申請人于2014年8月28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由原異議人廣州唯品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別于2013年9月17日、2014年1月8日申請注冊,分別于2015年4月7日、2015年6月14日獲準注冊,后均于2018年12月20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轉讓至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名下,指定使用在第9類驗鈔機、動畫片等商品上。
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主體資格承繼聲明書,并請求繼承原異議人在本案中的主體地位,參加后續(xù)評審程序并承擔相應的評審結果,我局經(jīng)審查,對此予以認可。
3、根據(jù)原異議人提交的證據(jù)顯示,原異議人作為信息科技公司曾在2012年8月27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wǎng)、2012年1月9日21CN新聞網(wǎng)、2012年1月9日新浪科技網(wǎng)、2008年12月5日網(wǎng)易新聞網(wǎng)、2011年5月23日《南方都市報》、2012年8月15日《國際商報》等相關網(wǎng)絡媒體、報刊上在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日(2014年8月28日)之前進行過電子商務相關報道和廣告宣傳,且相關報紙、網(wǎng)頁上均附有“唯品會”標識。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原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被異議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馳名商標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及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在非類似商品上擴大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應以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前提。并且,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原則。綜合原異議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唯品會”商標在中國經(jīng)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
依據(jù)我局查明的事實3,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原異議人在電子商務領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與申請人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電子商務行業(yè)消費群體多有重合;被異議商標“唯品會”與原異議人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商號“唯品會”文字構成完全相同,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相關消費者將之與原異議人商號相聯(lián)系進而損害原異議人的商號權益。據(jù)此,被異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在先商號權的情形。同時,原異議人證據(jù)亦可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唯品會”作為商標經(jīng)使用在電子商務領域上具有一定影響;被異議商標使用在與原異議人藉以知名的電子商務行業(yè)相關的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將之與原異議人“唯品會”標識相聯(lián)系,進而損害原異議人的權益。據(jù)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的,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主要是指商標存在導致公眾誤認的情形的標志。原異議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導致相關公眾對其質量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因此被異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原異議人雖援引《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為評審依據(jù),但其提交的事實證據(jù)不足,我局對原異議人援引上述法條作為異議理由依據(jù)難以支持。
綜上,申請人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龔玉杰
袁靖涵
張世莉
2019年04月30日
來源:商評委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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