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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聶士海 IPRdaily
原標題:終審判決天下霸唱獲勝!《九層妖塔》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上訴人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與被上訴人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樂視影業(yè)(北京)有限公司,一審被告陸川,一審第三人北京環(huán)球藝動影業(yè)有限公司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一案。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定,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將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成電影《九層妖塔》的行為,侵害了小說作者張牧野對該小說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認定中影公司等一審被告方侵犯了作者張牧野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停止涉案電影《九層妖塔》的發(fā)行、播放及傳播,應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張牧野精神損害賠償金五萬元。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鬼吹燈》系列小說作者張牧野,以電影《九層妖塔》侵犯其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為由,將中影公司等電影版權方以及導演兼編劇陸川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100萬元。
張牧野認為,電影開頭僅標明:“根據《鬼吹燈》小說系列之《精絕古城》改編”而不署其名是侵犯署名權的行為;電影《九層妖塔》在改編攝制過程中,將原著小說的人物關系設置、主要人物的性格設定、故事情節(jié)的編排等都做了顛覆性的改動,這些改動已經嚴重歪曲、篡改了原作品,侵犯了天下霸唱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有網友看完電影后評論:“這不是鬼吹燈這不是鬼吹燈這不是鬼吹燈……這就是粉碎性改編,盜墓元素化灰,玄幻元素壓根沒有,剩下的什么怪獸什么鬼星人主角還全超人!什么鬼!”;“再怎么改編精髓不能丟,不然讓路人(針對沒看過小說的路人)看完電影,得出一個結論:原來鬼吹燈講的是外星人的故事”;“沒看過原著的人就當一部中國版的狼人電影看了,看過原著的人要忘記這事根據鬼吹燈小說拍攝的電影,不然人虐心!”
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開庭公開審理了此案,并于6月28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中,法院支持了張牧野關于署名權的訴求,電影制片方被要求就其侵犯天下霸唱署名權的行為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是張牧野關于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訴求并未獲得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意義在于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而在本案中,張牧野的聲譽、聲望并未因電影《九層妖塔》的改編攝制、上映而受到損害,因此電影制片方的行為并不構成對張牧野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張牧野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首先,一審判決將作者的聲譽、聲望受損作為保護作品完整權侵權認定的構成要件是錯誤的,因為保護作品完整權所保護的是作者的思想觀點與作品所表達出的思想觀點的同一性,與作者的聲譽、聲望沒有邏輯關系,我國法律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作者的聲譽、聲望受損是認定保護作品完整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次,就本案而言,即便是以作者的聲譽、聲望受損為侵權構成要件,被告的行為也是構成侵權的,因為在電影《九層妖塔》上映后天下霸唱本人確實有遭受到部分觀眾的惡評,其個人的聲譽、聲望已經遭到了損害。例如原告證據中的“原著粉哭暈……天下霸唱是個敗家玩意兒,多好的劇本這就拿出去了”;“所以這到底什么鬼,王子后裔大戰(zhàn)外星人?本來以為南派三叔要錢不要名,誰知道天下霸唱居然也”,“這么弱智的小說怎么火的?” ,“忍不了直接走人了,把版權賣給這種腦殘編劇我要是霸唱我都想去跳江”,這些都已經足以證明原著小說甚至于原著作者的聲譽遭到嚴重貶損。
第三,一審判決認為,從文字作品改編的電影作品必然會涉及對原作品內容、觀點的改動,此時是否構成侵犯作品完整權,應當綜合考慮原著小說和電影的創(chuàng)新部分,分析改動是否超出了必要的范圍,即是否降低了原著小說的社會評價、損害作者的聲譽。上訴狀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以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電影改編的這種改動應當是必要的,且不能歪曲、篡改原作品,而不是把“必要的改動”等同于“是否降低了原著小說的社會評價、損害作者的聲譽”。電影作品改動了哪里、如何改動、是否屬于必要改動,一審判決對此未做任何比對,而直接從根本保護目的入手審查是否損害作者聲譽問題,就等于直接否定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必要改動”存在的必要,從而架空了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審法院認為:
要判斷涉案電影是否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首先有必要界定我國《著作權法》關于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一般規(guī)定,再分析改編電影作品在保護作品完整權方面有哪些特殊規(guī)定,最后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判斷涉案電影是否對涉案小說構成歪曲、篡改。
1、作者的名譽、聲譽是否受損并不是保護作品完整權侵權成立的要件。首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并沒有“有損作者聲譽”的限制。是否有“有損作者聲譽”的限制,涉及權利大小、作者與使用者的重大利益,對此應當以法律明確規(guī)定為宜,在著作權法尚未明確作出規(guī)定之前,不應對該權利隨意加上“有損作者聲譽”的限制。其次,即便因改動而導致作者的聲譽有所降低也不能直接得出侵犯了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結論,仍應審查是否確有歪曲、篡改的情況發(fā)生。因此,一審判決關于是否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以“改動”是否損害了原作品作者的聲譽為構成要件的認定于法無據,本院予以糾正。
2、侵權作品是否獲得了改編權并不影響保護作品完整權對作者人身權的保護。改編權屬著作財產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是財產利益,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是人格利益,故改編權無法涵蓋保護作品完整權所保護的利益。如果改編作品歪曲、篡改了原作品,則會使得公眾對原作品要表達的思想、感情產生誤讀,進而對原作品作者產生誤解,這將導致對作者精神權利的侵犯。所以,如果屬于未經授權的改編行為,其改動不存在歪曲、篡改的,則不會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但將會侵犯改編權。如果屬于經過授權的改編行為,則不會侵犯改編權,卻有可能因為歪曲、篡改而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3、《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其中“必要的改動”應包括:改動是“必要的改動”和改動應當在“必要的限度”之內兩個含義。
第一、這種改動必須是因為電影作品改編行為的需要而進行的改動,如果不進行改動,則原作品無法進行拍攝,或者將嚴重影響電影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為了符合電影審查制度而進行改動,一般是改編方最主要的抗辯理由。例如,原作品中如果含有違反宗教政策、暴力、色情等不宜在電影作品中呈現的描寫,則應當允許這部分描寫不被拍攝為電影場景或鏡頭。但是具體哪些改動是必要的,應當由改編方來舉證證明,并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量。
第二、即便屬于必要的改動范疇,也并非可以隨意改動,要有一定的限度。在判斷過程中可以把原作品區(qū)分核心表達要素和一般表達要素。以小說為例,小說中的核心表達要素可以分為主要人物設定、故事背景、主要情節(jié);一般表達要素可以分為具體的場景描寫、人物對白或者具體橋段。從文字作品改編到電影作品,并不是把文字進行鏡頭化的簡單過程,其中包括了劇本創(chuàng)作、美術、音樂、特效等各方面的工作。但是通常來說,電影作品的拍攝還是會按照文學劇本以及相應分鏡頭劇本的安排,從電影內容可以直接反映出劇本的內容進而應當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如果劇本中對原作的主要人物設定、故事背景、主要情節(jié)等核心表達要素進行了根本性的改動,則有可能導致改編作品與原作品設計的人物性格、關系迥然不同,與原作品描述的主要故事情節(jié)差距很大,甚至于改變了作者在原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觀點情緒,則這種改動就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如果劇本中對人物對白或場景描寫等一般表達要素進行了改動,并且這種改動并不會導致原作品的核心表達要素發(fā)生變化,則可以視為這種改動在必要的限度之內。
但是,并不能得出只要符合“必要的改動”就不會“歪曲、篡改原作品”這一結論。也就是說,即便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屬于“必要的改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但書內容也再次重申了“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法條如此行文并不是不必要的重復,而是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強調。
4、要判斷電影作品的改動客觀上是否歪曲、篡改了原作品,需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審查電影與原作品的創(chuàng)作意圖、題材是否一致;二是審查電影對原作品的主要情節(jié)、背景設定和人物關系的改動是否屬于必要;三是結合社會公眾對作品改動的整體評價進行綜合考量。
法院認為:
1)根據陸川憑借涉案電影獲得華語科幻電影星云獎最佳導演獎,且陸川承認涉案電影屬于科幻影片類型,而涉案小說顯然不屬于科幻題材,故二者的題材并不相同。中影公司等認為涉案電影保留了涉案小說三個核心主題關鍵詞:與怪獸的戰(zhàn)斗、緊張刺激的冒險經歷以及時代感、歷史感的交織。張牧野認為這種總結過于籠統,其他影片例如《神話》也可以適用這些關鍵詞,不能以此來判斷涉案電影與涉案小說是否具有一致性。本院認可張牧野的觀點。
2)一審判決并未對涉案電影中具體的改動是否屬于必要進行比對分析。本院將根據雙方總結的涉案電影對涉案小說的改編之處和增加之處進行審查,對涉案電影改編涉案小說的16處情節(jié)進行分述,并總結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由于涉案小說作品內容比較繁雜,其中包括了中蒙邊境探險和昆侖山腹地探險以及沙漠探險三個主要探險故事情節(jié),基于電影的時長和成本限制等考慮,中影公司等僅選擇其中一部分進行改編拍攝是合理的,屬于藝術創(chuàng)作選擇的范疇,對于未予以改編的部分并不構成歪曲篡改。
第二種情況,涉案電影進行改動的部分,屬于對涉案小說一般表達要素的改動,在必要的限度范圍內,沒有達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前述第1、2、5、7、8和第10項雇傭主人公尋找父親的情節(jié)屬于這種情況。
第三種情況,涉案電影進行改動的部分,屬于對小說主要人物設定、背景設定等核心表達要素的改動,前述第3、4、6、11、12、13、14、15、16和第10項胡八一因為Shirley楊長得像楊萍而加入尋人、王凱旋因為失戀加入尋人的情節(jié)屬于這種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法院進一步分析認為:根據《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如果涉案小說中涉及上述規(guī)定中的內容,則在改編成電影時應當進行修改。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案小說中被改編的情節(jié)三(昆侖山腹地探險)、情節(jié)四(胡八一復原進京、與王凱旋重逢)及情節(jié)六(進入沙漠腹地中尋找精絕古城的探險歷程)中并沒有宣揚“盜墓”行為正確的內容,也沒有出現鬼神。涉案小說主人公在昆侖山和沙漠探險的目的均不是盜墓,而是地質勘探或幫助科考隊探墓考古。涉案小說中的主人公因為懂得風水之術,所以才被雇傭去探查古人墓葬的合理地理位置,不能將這種行為簡單歸于封建迷信。所以,中影公司等無法證明所做的改動屬于必要的改動,其行為并不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允許的范圍之內。法院認為,即便把盜墓及風水等相關因素以審查為由予以改動,也應當盡可能的采取盡量不遠離原著的方式,而不是任意改動。將涉案小說主人公的身份從盜墓者身份改成外星人后裔并具有超能力,這一點與原著內容相差太遠。因此不屬于必要的改動。涉案小說關于外星文明及姑墨國王子反抗精絕女王的猜測,所占篇幅極少,不屬于涉案小說的整體背景設定。中影公司等認為這部分改動是來源于涉案小說的相關情節(jié),本院不予認可。所以,涉案電影中把外星文明直接作為整體背景設定,并將男女主人公都設定為擁有一定特異功能的外星人后裔,嚴重違背了作者在原作品中的基礎設定,實質上改變了作者在原作中的思想觀點,足以構成歪曲篡改。
3)改編作品對作者聲譽的影響并非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構成要件,卻是衡量侵權情節(jié)輕重的因素。作者聲譽受到影響與侵犯名譽權并不相同。侵犯名譽權需要具備侮辱或誹謗的違法行為及人身利益遭到損害的客觀事實,而作者聲譽受到影響并非作者必須遭到侮辱或者誹謗進而導致個人精神上受到傷害或社會評價降低。對于改編作品,普通觀眾的普遍認知是電影內容應當在整體思想情感上與原作品保持基本一致。觀眾會把電影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認為是原作者在原著中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如果改編作品對原作品構成歪曲篡改,則會使觀眾對原作品產生誤解,進而導致作者聲譽受損害?;谇笆霰葘Y果及涉案電影觀眾的評論,法院認為涉案電影觀眾會產生對涉案小說的誤解,即認為涉案小說存在地球人反抗外星文明、主人公具有超能力等內容。社會公眾對于涉案電影的評論雖然沒有針對涉案小說,但已經足以證明涉案小說作者的聲譽因為涉案電影的改編而遭到貶損。
綜上,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認定中影公司等一審被告方侵犯了作者張牧野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停止涉案電影《九層妖塔》的發(fā)行、播放及傳播,應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張牧野精神損害賠償金五萬元。
本案自2015年11月作者張牧野向法院起訴以來,無論是學界、司法界還是產業(yè)界都對此關注度頗高,一審判決后更是引起了廣泛的爭論。特別是,獲得電影改編權之后的改編行為是否應受到限制?作者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沖突如何平衡?本案的最終裁判結果明確了我國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判定標準,對保護原創(chuàng)作者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也會對那些“瞎改”、“亂改”的電影作品敲響警鐘,以期進一步規(guī)范電影改編行為,真正繁榮文藝創(chuàng)作市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聶士海 IPRdaily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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