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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檢部署開展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試點工作
IPRdaily消息: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6個省市的三級檢察院開展為期一年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試點工作。
根據最高檢日前印發(fā)的《開展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工作試點方案》(下稱《方案》),告知工作的案件范圍為涉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jié)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涉嫌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按照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定罪處罰的案件。
《方案》要求,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過程中,檢察官應當告知權利人審查起訴階段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要求提供作證條件和保密的權利;提供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的權利;提供與本案相關犯罪線索的權利;知悉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的權利;知悉證明文件、核對筆錄和親筆書寫陳述的權利;知悉訴訟進程、強制羈押措施變更情況的權利;委托訴訟代理人和發(fā)表訴訟意見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獲得保護的權利;控告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未成年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特殊權利等12項權利。
按照《方案》,檢察官同時應當告知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應當承擔的訴訟義務,即:作證的義務;作證時或詢問案件情況時,應當提供被侵權知識產權權利人身份證明的義務;如實提供證據、陳述的義務;協(xié)助司法機關辨認本案涉嫌侵權產品的義務;在詢問筆錄上簽字和按要求書寫陳述的義務。
《方案》對告知工作的程序和具體方式予以明確,要求檢察官應當自受理移送審查起訴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之日起十日以內,可根據案件具體情形,采取書面、口頭或公告的方式告知權利人其訴訟權利和義務。
《方案》要求,對于權利人報案的案件,檢察官應當及時、主動告知權利人。對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自行發(fā)現(xiàn)或者人民群眾舉報、報案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區(qū)分不同情形處理:對于侵犯著作權的,一般應當通知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對于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的,一般應當通知權利人或其在國內的代理機構。此外,對于通知權利人存在困難或障礙的,辦案檢察院和所在地的省級檢察院將在其公共門戶網站上采取發(fā)布公告的方式告知。從而確保了權利人有廣泛的知情渠道。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作者:徐日丹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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