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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贈書活動不間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解析》片段:評大頭兒子公司與央視動畫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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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認定
——評大頭兒子公司與央視動畫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
就演繹作品的著作權而言,其權利范圍僅限于自己創(chuàng)作的部分,而不能及于原作,因此,判斷行為是否侵權演繹作品著作權,應當判斷該行為是否侵犯了演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但該案中,該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不能具體確定,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通過一系列邏輯推理及論證,最終認定涉案行為已侵犯演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
央視動畫公司起訴稱:大頭兒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授權他人使用制作央視動畫公司享有權利的“大頭兒子”形象玩偶,時代佳麗公司銷售了上述玩偶,侵犯了央視動畫公司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故請求一審法院判令大頭兒子公司、時代佳麗公司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大頭兒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8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最終支持了央視動畫公司的上述訴訟請求。大頭兒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其受讓取得了劉澤岱1994年大頭兒子簡筆畫原型圖,表達內容即劉澤岱與央視動畫公司為2013年補充協(xié)議附圖造型,大頭兒子公司系依據(jù)該原始造型授權制作的玩偶,故大頭兒子公司未侵權。而央視動畫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演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等。
庭審中,大頭兒子公司主張,劉澤岱1994版簡筆畫原型圖底稿在央視動畫公司處,故央視動畫公司有義務提供,并稱1995版動畫片人物形象雖是演繹作品,仍包含有劉澤岱原創(chuàng)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元素,故涉案行為不構成侵權。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大頭兒子公司作為其涉案玩偶使用的權利人,應就其使用的依據(jù)進行舉證;尤其對其提出的涉案玩偶形象是依據(jù)劉澤岱享有著作權的1994版簡筆畫原型圖作品的形象進行生產使用的情況,負有舉證的義務。大頭兒子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抗辯主張的權利依據(jù),故大頭兒子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通過對比大頭兒子公司授權生產、銷售的玩偶形象與央視動畫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動畫形象,二者明顯一致,故可以認定大頭兒子公司授權生產、銷售的玩偶形象使用了央視動畫公司主張權利的作品。盡管央視動畫公司涉案作品是對劉澤岱1994版簡筆畫原型圖的演繹創(chuàng)作,其仍就該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其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大頭兒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央視動畫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顯然侵犯了央視動畫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2013年補充協(xié)議附圖造型并非劉澤岱1994版簡筆畫原型圖的表達內容,而是已經過演繹后的1995版動畫片卡通人物形象,該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為央視動畫公司享有。在案證據(jù)雖不能確定中央電視臺對1995版動畫片、2013版動畫片人物作品享有獨創(chuàng)性的具體內容,但從黑白簡筆畫到彩色動漫卡通形象的事實,結合大頭兒子公司在該案中多次陳述其授權生產、銷售的涉案玩偶來源于2013年補充協(xié)議附圖造型中的人物形象,足以認定大頭兒子公司使用了演繹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演繹部分內容,故大頭兒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對于賠償數(shù)額及合理支出,綜合考慮大頭兒子動畫片的知名度、大頭兒子公司的侵權情節(jié)、主觀故意、侵權范圍及影響等因素,以及央視動畫公司提交了合理支出的證明,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shù)額及合理支出均無不妥。最終,北京知產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大頭兒子公司的上訴請求。
案例解析
該案中,央視動畫公司主張的權利是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大頭兒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央視動畫公司主張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權利基礎;第二,大頭兒子公司授權制作涉案大頭兒子玩偶是否具有合法權利來源;第三,央視動畫公司在該案中是否應舉證證明其演繹作品相較于原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
關于央視動畫公司的權利基礎。浙江法院的終審判決已確認:央視動畫公司享有1995版動畫片、2013版動畫片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其對兩版動畫片中的三個主要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權;并認定兩者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故,法院認為,央視動畫公司作為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即作為1995版動畫片、2013版動畫片演繹作品的權利人,已盡到了相關舉證責任。
關于大頭兒子公司授權制作涉案大頭兒子玩偶是否具有合法權利來源。法院認為,2013年補充協(xié)議附圖造型并非劉澤岱1994版簡筆畫原型圖的表達內容,而是已經過演繹創(chuàng)作后的1995版動畫片卡通人物形象,該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已經生效判決認定為央視動畫公司享有。故大頭兒子公司的該項抗辯不能成立。
關于央視動畫公司在該案中是否應舉證證明其演繹作品相較于原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演繹作品是利用已有作品創(chuàng)作的新作品,演繹作品既利用了原作品的表達,又具有演繹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大頭兒子公司認為,其享有原作品的著作權,央視動畫公司如果主張其侵犯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應當舉證證明其演繹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內容,對該部分內容負有舉證責任。對此,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在案證據(jù)不能確定劉澤岱1994版簡筆畫的具體表達內容,但可以確定1995版、2013版動畫片人物形象演繹作品與劉澤岱1994版簡筆畫原型圖存在區(qū)別,上述區(qū)別即為央視動畫公司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央視動畫公司對其演繹創(chuàng)作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享有著作權;在案證據(jù)雖不能確定大頭兒子公司侵權的具體內容,但從黑白簡筆畫到彩色動漫卡通形象的事實,結合大頭兒子公司在該案中多次陳述其授權生產、銷售的涉案玩偶來源于2013年補充協(xié)議附圖造型中的人物形象,足以認定大頭兒子公司使用了演繹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演繹部分內容,足以認定大頭兒子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
該案是典型的涉及演繹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構成演繹作品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利用了已有作品的表達;二是包含了演繹者的創(chuàng)作。而演繹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是其獲得演繹作品著作權的基礎。該案的特殊性在于侵權人享有與該演繹作品相對應的原作品的著作權,在此情況下,對于侵權行為如何認定,是該案審理的重點。就演繹作品的著作權而言,其權利范圍僅限于自己創(chuàng)作的部分,而不能及于原作,因此,判斷行為是否侵權演繹作品著作權,應當判斷該行為是否侵犯了演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但該案中,該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不能具體確定,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通過一系列邏輯推理及論證,最終認定涉案行為已侵犯演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部分,構成侵權。該案的論證過程對于同類演繹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或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文摘自《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解析》。
《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李雷霆 張曉津主編 王虎 副主編
出版:知識產權出版社“來出書”平臺
ISBN:978-7-5130-6887-1
定價:98.00元
圖書簡介
本書精選了2015年以來在專利、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領域有代表性的48個案例,在對案情和判決結果、裁判理由進行簡要敘述的基礎上,重點對案例所涉及的法理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先判例的借鑒等方面,進行深入、細致、清晰的闡述。本書既可作為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法律實務工作者的案頭參考資料,也可作為專家學者、學生研習知識產權法的案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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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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