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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會計成光半導體公司專利發(fā)明人,芯碁微裝還有多少難言的秘密
10月27日將是合肥芯碁微電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芯碁微裝”)在科創(chuàng)板首發(fā)上會的日子。芯碁微裝自稱是國內少數在光刻技術領域里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并能積極參與全球競爭的PCB直接成像設備及泛半導體直寫光刻設備供應商,記者注意到,關于芯碁微裝核心專利問題和內控管理等系列問題仍存在爭議,上交所兩輪問詢函中上述問題亦被重點關注,公司能否順利過會?
與合肥芯碩陷專利糾紛
芯碁微裝主要從事以微納直寫光刻為技術核心的直接成像設備及直寫光刻設備的研發(fā)、制造、銷售以及相應的維保服務,主要產品及服務包括PCB直接成像設備及自動線系統(tǒng)、泛半導體直寫光刻設備及自動線系統(tǒng)、其他激光直接成像設備以及上述產品的售后維保服務,產品功能涵蓋微米到納米的多領域光刻環(huán)節(jié)。
芯碁微裝成立于2015年,巧合的是,公司現任實控人程卓及核心技術人員方林、何少鋒曾在合肥芯碩任職,合肥芯碩與芯碁微裝同屬直寫光刻設備領域,且芯碁微裝設立時,方、何二人仍在合肥芯碩任職且與合肥芯碩存在競業(yè)禁止約定。
在芯碁微裝成立后短短幾個月內,芯碁微裝就申請了多項發(fā)明專利,其發(fā)明專利的技術來源被疑是否來自合肥芯碩,上交所對芯碁微裝的第一輪問詢函中,也提到“芯碁微裝與合肥芯碩是否存在核心技術上的糾紛或潛在糾紛?”
事實上,芯碁微裝與合肥芯碩確實曾存在專利糾紛。
2013年-2014年,合肥芯碩陷入經營困境,2015年初,程卓應合肥芯碩大股東中夏芯基之請求,曾以個人名義向合肥芯碩提供借款。2015年4月2日,合肥芯碩與程卓簽署《借款協(xié)議》,約定合肥芯碩向程卓借入資金1000萬元,中夏芯基以其持有的合肥芯碩20%股權提供質押擔保。
隨著合肥芯碩經營現金流持續(xù)惡化,2015年4月23日,合肥芯碩股東會決議通過了重組方案,基于重組方案,程卓、中夏芯基的代表孟慶祥以及技術團隊的代表方林等三人被選舉為合肥芯碩董事,同時合肥芯碩另選聘程卓擔任董事長兼財務總監(jiān)。后因上述重組方案失敗,2015年6月29日,合肥芯碩股東會選舉新的董事替換了程卓。方、何二人于2015年6月向合肥芯碩提出離職申請,并于2015年7月3日向合肥市勞動仲裁委申請解除與合肥芯碩的勞動關系。
2015年6月30日,芯碁有限(芯碁微裝前身)成立,股東方面,趙揚代程卓持有芯碁有限70%的股權,亞歌半導體持股26%,李美英、王瑋各持股2%。其中李美英、王瑋分別為何少鋒、方林的配偶,亞歌半導體為持股平臺,程卓、何少鋒、方林均在合伙人之列。
有知情人士向記者表示,“何少鋒、方林于2015年7月通過勞動仲裁申請解除與合肥芯碩的勞動合同關系,6月其仍任職于合肥芯碩期間便通過他們的配偶投資芯碁微裝,且合肥芯碩于2015年6月29日更換董事,芯碁微裝的成立時間在2015年6月30日,期間工商資料的注冊、審批等一系列流程不可能在短短一天內完成,可見芯碁微裝的成立是‘籌謀已久’?!?br/>
此后,合肥芯碩分別于2017年4月18日和2017年9月30日起訴方林和何少鋒侵犯其專利權。因合肥芯碩未約定競業(yè)限制補償金的金額且超過三個月未向方、何二人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且法院認為,合肥芯碩未在法定時效內以違反競業(yè)限制義務為由向方、何二人主張過違約責任,因此合肥芯碩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不過,中國庭審公開網(2019)皖民終25號案的開庭錄像披露了更多細節(jié)。庭審錄像顯示,合肥芯碩代理律師說明280號公證書證明方林在(電子郵件)匯報請示中,明確寫道:“芯碩的技術和產品相較于國內競爭對手是有一定口碑的,其無形資產的價值恰恰是芯碁微裝所需要的,雖然我們團隊掌握了芯碩的技術,我們也對外聲稱我們可以繞開芯碩的專利保護,但是芯碁微裝是無法擺脫芯碩的痕跡的?!?br/>
會計出納代持大量發(fā)明專利?
芯碁微裝招股書顯示,截至2020年6月末,其已累計取得71項國家授權專利,其中發(fā)明專利24項,實用新型44項,并擁有軟件著作權13項。據第三方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智慧芽顯示,芯碁微裝一項名為“一種用于激光直寫曝光機位置觸發(fā)的電路”的專利于2020年7月3日獲得正式授權,其發(fā)明專利已達25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25項發(fā)明專利有17項申請日期在2015年9月9日-2015年11月20日之間,其中14項專利發(fā)明人為陸敏婷,3項專利發(fā)明人為曹常瑜。陸敏婷和曹常瑜作為發(fā)明專利的主要人員卻未被列入公司核心技術人員,且芯碁微裝招股書顯示,陸敏婷的職務為“成本會計”。
對此,上交所在首輪問詢中要求公司說明曹常瑜、陸敏婷的基本情況,是否仍在公司任職,未將其列為核心技術人員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根據芯碁微裝的回復,曹常瑜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擔任芯碁有限的財務部經理,2016年6月因個人原因自公司離職,此前的任職經歷也都是會計和財務經理;陸敏婷自芯碁有限成立以來一直任出納和會計。
芯碁微裝表示,“上述發(fā)明專利為公司集體智慧成果,主要是集合電子、機械、光學等領域的高校專家、公司員工的行業(yè)經驗等形成的集體研究成果,其所有權歸屬于發(fā)行人;公司正處于初創(chuàng)期,包括研發(fā)制度在內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正處于不斷完善過程中,同時研發(fā)團隊成員也處于一個動態(tài)變化的過程中,因此公司發(fā)明名義登記人登記為實際控制人指定的財務人員陸敏婷、曹常瑜。”
但前述知情人士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其向記者表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專利法所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兩位財務人員顯然不符合專利法對發(fā)明人的規(guī)定。
來源:摘自界面新聞
作者:陳祺欣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芯碁微裝”即將科創(chuàng)板首發(fā)上會,而其核心專利或存在爭議?(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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