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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婭申請“薇婭”商標遇阻,法院:與在先商標“薇薇婭”等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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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qū)知識產權4年前
薇婭申請“薇婭”商標遇阻,法院:與在先商標“薇薇婭”等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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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薇婭申請“薇婭”商標遇阻,法院:與在先商標“薇薇婭”等近似!

 

近日,由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淘寶主播薇婭(黃薇)關聯(lián)公司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在申請注冊“薇婭”商標時遇阻。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其商標與同一服裝類別的其他在先商標“薇亞”、“薇薇婭”等構成近似,對其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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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部分引證商標(截圖自中國商標網)

 

根據(jù)這份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去年9月作出的(2020)京73行初8772號判決書披露,訴爭商標為原告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申請注冊的38666556號“薇婭”商標。指定使用品類包括服裝、嬰兒全套衣等。

 

引證商標分別為連江縣春妮貿易有限公司、汕頭市映潮實業(yè)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或自然人自2009年起申請注冊的“薇亞”、“婭薇”、“薇薇婭”、“薇婭特”等商標。指定使用品類均為第25類,包括服裝、褲子、游泳衣、內衣、嬰兒全套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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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訴爭商標“薇婭”(截圖自中國商標網)

 

2020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商評字[2020]第124966號《關于第38666556號“薇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認定原告申請注冊的“薇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商標近似,進而對其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但原告廣州薇蜜可思服飾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其指出,“薇婭”系黃薇的網名,與原告具有唯一對應關系;其次,訴爭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導致混淆誤認;再次,訴爭商標已具有應有的區(qū)分性,應當予以核準注冊。此外,原告及關聯(lián)企業(yè)、薇婭本人多年來熱心公益事業(yè),具有很高的美譽度和社會知名度。

 

另據(jù)天眼查顯示,淘寶主播薇婭(本名黃薇)持有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45%股權,剩余55%股權持有者為薇婭丈夫董海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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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天眼查截圖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談到,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文字商標“薇婭”,引證商標一為中文文字商標“薇亞”,引證商標二、五均由中文文字“婭薇”及漢語拼音“yawei”組合而成,引證商標三為中文文字商標“薇薇婭”,引證商標四為中文文字商標“薇婭特”,引證商標六為中文文字商標“婭薇”,引證商標七為中文文字商標“薇婭”。

  

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比對,顯著識別中文文字在文字構成方面相同或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應認定為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原告主張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七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法院延期審理,但截至本案開庭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四撤銷程序、引證商標六無效宣告程序、引證商標七駁回復審程序均未終結,對于各引證商標穩(wěn)定性尚無定論,不屬于延期審理的當然依據(jù),截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障礙。原告上述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訴爭商標經過原告持續(xù)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同各引證商標明顯區(qū)分性,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本院認為,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為單方程序,因此引證商標持有人不可能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到該程序中,有關引證商標知名度的證據(jù)因而在該程序中無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對訴爭商標,特別是引證商標進行充分舉證和辯論的情況下,商標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否則將有違程序的正當性。

  

本案中,各引證商標持有人并未參與進來,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經使用已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附判決書:

 

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0)京73行初8772號

 

原告: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金沙街沙鳳村華苑山莊16號103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海鋒,總經理。(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偉,北京中細軟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煥,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未到庭)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20]第124966號《關于第38666556號“薇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20年5月18日。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7月8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0年9月4日。

 

被告以原告申請注冊的第38666556號“薇婭”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為由,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一、二、四在撤銷連續(xù)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行政程序中,引證商標五、七在駁回復審程序中,引證商標六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上述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法院延期審理;三、引證商標一至七外觀上近似但并存于類似商品上,被訴決定違反商標審查一致性原則;四、訴爭商標經過原告持續(xù)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同引證商標明顯區(qū)分性,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zhí)枺?8666556。

3.申請日期:2019年6月4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美,類似群2501-2505;2507-2513):服裝;嬰兒全套衣等。

 

二、引證商標

 

1.注冊人:連江貝春妮貿易有限公司。

2.注冊號:7160627。

3.申請日期:2009年1月12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10年9月14日。

5.經續(xù)展,專用權有效期至:2030年9月13日。

6.標識:

7.核定使用商品(第25美,類似群2501-2504;2506-2511):服裝;嬰兒全套衣等。

 

三、引證商標

 

1.注冊人:汕頭市映潮實業(yè)有限公司。

2.注冊號:7638574。

3.申請日期:2009年8月21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11年6月14日。

5.經續(xù)展,專用權有效期至:2031年6月13日。

6.標識:

7.核定使用商品(第25美,類似群2501;2503;2507-2510):服裝;內衣等。

 

四、引證商標

 

1.注冊人:深圳市百豐行商貿有限公司。

2.注冊號:9098174O

3.申請日期:2011年1月27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12年2月7日。

5.專用權有效期至:2022年2月6日。

6.標識:

7.核定使用商品(第25美,類似群2501-2505;2507-2512):服裝;褲子等。

 

五、引證商標

 

1.注冊人:青島千千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注冊號:11020477。

3.申請日期:2012年6月4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13年10月7日。

5.專用權有效期至:2023年10月6日。

6.標識:

7.核定使用商品(第25美,類似群2501-2505;2507-2512):服裝;褲子等。

 

六、引證商標

 

1.注冊人:汕頭市映潮實業(yè)有限公司。

2.注冊號:37799631。

3.申請日期:2019年4月25日。

4.初審公告日期:2020年7月13日。

5.標識: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美,類似群2501-2505;2507-2510):服裝;游泳衣等。

 

七、引證商標

 

1.注冊人:許善真。

2.注冊號:36076054。

3.申請日期:2019年1月22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20年5月14日。

5.專用權有效期至:2030年5月13日。

6.標識:

7.核定使用商品(第25美,類似群2512):腰帶。

 

八、引證商標

 

1.注冊人:東??h昆誼商貿有限公司。

2.注冊號:36769107。

3.申請日期:2019年3月12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美,類似群2501-2505;2507-2513):服裝;嬰兒全套衣等。

 

九、其他事實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11組證據(jù),用以證明:1、“薇婭”系黃薇的網名,與原告具有唯一對應關系;2、訴爭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導致混淆誤認;3、訴爭商標已具有應有的區(qū)分性,應當予以核準注冊;4、原告及關聯(lián)企業(yè)、薇婭本人多年來熱心公益事業(yè),具有很高的美譽度和社會知名度。

 

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不持異議。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及引證商標一至七的商標檔案、被訴決定、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當事人陳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是否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p>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豹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本案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不持異議,本院經審理予以確認。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特定的聯(lián)系。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文字商標“薇婭”,引證商標一為中文文字商標“薇亞”,引證商標二、五均由中文文字“婭薇”及漢語拼音“yawei”組合而成,引證商標三為中文文字商標“薇薇婭”,弓I證商標四為中文文字商標“薇婭特”,引證商標六為中文文字商標“婭薇”,引證商標七為中文文字商標“薇婭”。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比對,顯著識別中文文字在文字構成方面相同或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應認定為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原告主張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六、七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法院延期審理,但截至本案開庭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四撤銷程序、引證商標六無效宣告程序、引證商標七駁回復審程序均未終結,對于各引證商標穩(wěn)定性尚無定論,不屬于延期審理的當然依據(jù),截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障礙。原告上述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訴爭商標經過原告持續(xù)使用和廣泛宣傳,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備同各引證商標明顯區(qū)分性,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院認為,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為單方程序,因此引證商標持有人不可能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到該程序中,有關引證商標知名度的證據(jù)因而在該程序中無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對訴爭商標,特別是引證商標進行充分舉證和辯論的情況下,商標知名度實際上無法予以考慮,否則將有違程序的正當性。本案中,各引證商標持有人并未參與進來,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經使用已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原告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廣州薇蜜可思服飾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頂一數(shù)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施章義

人民審判員 殷冬冬

人民審判員 牛佳敏

二〇—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孫晴

書記員 高柔宏

 

來源:IPRdaily綜合財經網、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薇婭申請“薇婭”商標遇阻,法院:與在先商標“薇薇婭”等近似!(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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