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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昨天,浙江杭州和寧波的兩公司訴“滴滴打車”侵害商標權一案在杭州開庭。原告認為“嘀嘀打車”侵犯了其所擁有的“嘀嘀”商標權,要求其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并賠償人民幣8000萬元。
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發(fā)展,網(wǎng)絡打車軟件也越來越多進入公眾視野。近日,知名打車軟件“滴滴打車”被浙江杭州和寧波的兩家公司告上法庭,訴其侵害商標權。
原來,“滴滴打車”曾叫做“嘀嘀打車”,甚至大眾耳熟能詳?shù)氖恰班粥帧薄:贾菝钣拔㈦娮佑邢薰?以下簡稱杭州妙影公司)認為,“嘀嘀打車”侵犯了其所擁有的“嘀嘀”商標權,要求小桔科技(“滴滴打車”的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小桔科技)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并賠償人民幣8000萬元。
今天,這場備受關注的商標侵權案件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jù)了解,此案也成為杭州中院史上最大標的額的商標侵權案。
從“嘀嘀打車”到“滴滴打車”
2011年3月22日,寧波市科技園區(qū)妙影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妙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了“嘀嘀”和“Didi”商標,并于2012年5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項目,有效期均至2022年5月20日。2013年7月13日,寧波妙影將上述“嘀嘀”和“Didi”商標轉讓給杭州妙影公司。
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并于同年11月申請注冊“嘀嘀打車”商標。2014年1月,“嘀嘀打車”商標申請被駁回,小桔科技立即申請復審,該商標目前仍在復審中。
不過,從2012年9月開始,小桔科技開始對外推出其“嘀嘀打車”系列軟件,包括蘋果及安卓系統(tǒng)的嘀嘀打車乘客版、司機版軟件。隨后“嘀嘀打車”品牌打響,并迅速占有市場,小桔科技在宣傳中稱,“嘀嘀打車”成為“全國打車軟件的領導品牌”、“全國最大的打車軟件平臺”。
對此,杭州妙影公司和寧波妙影均認為,小桔科技未經(jīng)兩原告許可,擅自在其打車軟件、網(wǎng)站、他人網(wǎng)站和第三方應用商店、各地門店店招、廣告宣傳和其他商業(yè)活動中將“嘀嘀”用作其打車軟件商標,構成對兩原告“嘀嘀”商標權利的侵犯。
于是,杭州妙影公司和寧波妙影一紙訴狀將小桔科技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賠償損失8000萬元,還要求小桔科技在包括央視在內的多家媒體上發(fā)表聲明,消除影響。
2014年5月20日,“嘀嘀打車”官方微博對外宣布:“全國打車軟件的領導品牌‘嘀嘀打車’正式更名為‘滴滴打車’?!毙〗劭萍糃EO程維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嘀嘀打車”更名為“滴滴打車”是出于公司長遠戰(zhàn)略發(fā)展的需要,并非因為商標糾紛。不過,此舉仍被很多業(yè)內人士認為是小桔科技出于商標侵權避嫌考慮。
雖然“嘀嘀打車”改名為“滴滴打車”,杭州妙影公司方仍然認為,小桔科技在該軟件改名之前所造成的侵權已成既然事實;而且,即便改名“滴滴打車”,被告仍在多個場合使用“嘀嘀”的商標,也就是說,侵權仍在繼續(xù)。
當初的“嘀嘀”到底有沒有侵權?
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有關小桔科技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成為了法庭辯論焦點。
杭州妙影公司認為,他們注冊的商標“嘀嘀”在國家商標局《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第九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中。而小桔科技之后推出的產(chǎn)品“嘀嘀打車”在各大第三方應用商店中均可以下載,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計算機下載程式,通俗點說,就是一種軟件。既然是一種計算機軟件,而且名字又和公司注冊的“嘀嘀”一樣,從名稱和使用范圍都屬于原告的專利權保護范圍。
小桔科技的代理律師則稱,小桔科技是一家O2O模式(即將線下商務機會與互聯(lián)網(wǎng)結合)的新型企業(yè),而“嘀嘀打車”所提供的服務模式是叫車服務,即乘客通過軟件叫車,與司機取得聯(lián)系后形成訂單,隨后乘客把錢先支付到小桔科技的賬戶中,等交易完成,這筆錢會原封不動地打給司機。代理律師強調,這種模式首先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其次這款軟件提供的是一種運輸服務,而不是公司靠軟件來盈利,所以他們并不認同原告提出的“嘀嘀打車”僅僅是一種計算機軟件這一說法。
小桔科技同時認為,還有一點能證明“嘀嘀打車”不僅僅是一種計算機軟件,“公司后臺有3000多名員工在進行維護運營,比如有人突然叫不到車,就需要通過人工進行數(shù)據(jù)匹配,幫忙找到車。所以怎么能說這僅僅是一款軟件呢?”
對此,原告杭州妙影公司提出了質疑——根據(jù)此前的報道,“嘀嘀打車”高峰時可以一天接到500萬單的叫車業(yè)務,僅僅憑3000多員工,怎么可能完成如此龐大的一個業(yè)務量?
索賠8000萬怎么算出來的?
案件的另一大關注點,是妙影公司提出的8000萬元賠償,這個數(shù)字如何得出?
妙影公司在庭上提出了幾種計算方式,其中一種是根據(jù)“嘀嘀打車”的業(yè)務量來得出,妙影公司認為,在侵權時間內(2012年9月--2014年5月),“嘀嘀打車”的用戶量達到了1億,按照每人賺取20元的費用,“嘀嘀打車”已經(jīng)盈利了20億元。
“我們提出的8000萬元,甚至還不到盈利的5%,我們認為這個數(shù)字是合理的?!焙贾菝钣肮镜拇砺蓭熢谕ド险f。
他同時提到,“嘀嘀打車”在前期進行推廣時進行了巨額的投入,從媒體的報道看,光打車補貼就投入了14億元,小桔科技侵權1年多時間,杭州妙影公司想要挽回損失,相當于要投入幾乎同樣的費用才能達到,所以僅僅索賠8000萬元并無不妥。
小桔科技代理人則表示,原告所提出的這種賠償方案用用戶量x單價的模式顯然不合理,因為“嘀嘀打車”下載都是免費的,而且中間產(chǎn)生的打車費也僅僅是由他們轉了一次手,最終還是返還給客戶或司機,中間并沒有產(chǎn)生仍和費用,所以這樣的計算方式不合理。
由于雙方爭議較大,案件審理了將近4個小時后宣告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浙江在線 作者:施宇翔 鐘法 趙潔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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