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及商業(yè)秘密,庭審不公開進行。美國IDC公司始終堅持,專利權是其私有權利,不能強迫,更不能由法院來判決確定許可的費用。該公司的理由是,專利許可費率的確定是極其復雜的。交易基礎不同,許可費率也不同。
IDC將矛頭指向了華為要求法院適用的FRAND原則。而這原則能否適用將成為決定雙方訴訟結果勝敗的關鍵。
那么,什么是FRAND條款?
世界標準化運動追求產品或服務的互換性、兼容性和通用性,免除消費者的替換成本。相關標準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普遍要求在公眾的標準化需求、保護合理競爭秩序和防止專利權人濫用許可之間找到一個衡平,從而對技術標準所涉及專利權加以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即“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
FRAND實質針對的是專利“訛詐”,避免專利權人利用強勢地位拒絕向競爭對手許可專利或強制索取高額使用費。
本案的華為公司、IDC公司同在的ETSI以及IDC公司所在的TIA均有此要求,而IDC公司加入上述組織時也作出過FRAND承諾。
法庭上,IDC公司提出,中國法院不能直接援引FRAND原則,因為制定該原則的組織ETSI所在地是法國,因此FRAND的“故鄉(xiāng)”在法國。如果中國法院要用,應該適用法國法來查明該原則的真正含義。該公司認為,在法國法上這個原則只是表明一種邀請協(xié)商,并非強制締約。
對此,合議庭并不認可。這個案件涉及的標準專利是IDC公司在中國申請或者獲得授權的專利,該專利是根據(jù)中國專利法確定的,而作為使用方的華為公司住所地、涉案專利實施地、談判協(xié)商地都在中國,與中國最密切,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 法院認為,盡管中國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FRAND的含義,但民法上的誠實信用、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與其在精神上是相通的。
審判長歐修平進一步補充道,加入標準化組織時作出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承諾行為可以構成當事人的義務,同為會員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糾紛,則可以自動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而華為和IDC同為ETSI成員,故可以直接依據(jù)FRAND原則進行判決。
退一步,即便被許可方不是國際標準化組織會員的,專利權利人的FRAND承諾依然有效,其具有對世性質。“作出了承諾,就應當遵守?!?
廣東高院最終認為,IDC公司許可給華為公司的費率是許可給蘋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十倍左右,明顯違反了FRAND原則。法院判決直接確定IDC公司在中國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為不超過0.019%。
中國判決贏得世界尊重
對于最終確定許可費率為不超過0.019%,比原本IDC公司曾開出的2%有著巨大差距。華為因此贏得了利潤空間。法官是如何確定費率的呢?
對于費率的計算,曾經有國外同行提出了所謂的“假象談判”方法。對此,合議庭認為,該方法操作性很差,法官更多應當保持中立。結合本案,合議庭創(chuàng)造性提出,許可費率確定可主要考慮的六大因素,即專利對產品的貢獻率、專利對標準的貢獻率、同樣專利對他人收取的許可費、使用人就類似專利繳納給他人的許可費、市場經濟環(huán)境和科技發(fā)展狀況以及雙方在前期磋商中的意思表示等。
案件一經宣判,便在世界范圍引起強烈反響。而該案也成為了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第一案,廣東法院也成為世界范圍內首個適用FRAND原則直接確定許可費率的法院。有世界知識產權界“福布斯”之稱的權威雜志《知識產權管理》將該案評選為2013年“全球年度案例”,成為中國大陸地區(qū)唯一入選案例。
歐修平告訴記者,擁有標準專利的權利人具有明顯的談判優(yōu)勢和控制力,容易導致權利被濫用。 在業(yè)界,近年來出現(xiàn)了本身并不實施專利生產產品,而是以購買、銷售專利獲利的所謂“發(fā)明公司”。它們在世界范圍內每年發(fā)起近萬件訴訟,以此來獲取高額利潤。
根據(jù)國際機構Patent Freedom的最新統(tǒng)計,在2009年至2013年的6年期間,蘋果公司是這些專利“發(fā)明公司”眼中的頭號肥羊,共被起訴了191起,緊排其后的是三星。而在前30名被訴企業(yè)中,華為、聯(lián)想、中興等中國企業(yè)也榜上有名。
這次中國判決中首次適用FRAND原則給了這些專利“發(fā)明公司”以重擊。今年2月19日,國家發(fā)改委確認已經對專利巨頭IDC發(fā)起反壟斷調查。隨后,IDC正式提交了道歉及整改承諾書,承諾將對中國企業(yè)的專利許可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不再收取歧視性的高價許可費。
華為的勝訴給中國受制于國外專利的企業(yè)帶來了福音。對此,歐修平提醒,對于許可費用的定價和協(xié)商,最好應當由市場來決定,只有在偏離正常市場秩序時司法才介入。倘若權利人濫用了這種必要專利時,比如進行了不公平定價或者故意拖延、阻礙許可實現(xiàn),雙方長期無法達成一致時,則可以申請法院裁決。
“三流企業(yè)賣苦力,二流企業(yè)賣產品,一流企業(yè)賣專利,超一流企業(yè)賣標準”。法官提醒,中國企業(yè)要免受他人專利掣肘,根本出路在于不斷加強自身的創(chuàng)新能力,讓自己的發(fā)明專利成為新的標準。
對該案,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林秀芹給予了高度評價:“判決體現(xiàn)了加強保護、堅持利益平衡的司法政策。特別是,法院對FRAND原則的闡釋和適用具有開創(chuàng)性和創(chuàng)新性,為FRAND原則的發(fā)展和完善注入了中國元素。該案判決具有世界意義。”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閆天舒 來自:iprdaily 網(wǎng)站: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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