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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實際案例討論了“結合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四個方面整體判斷發(fā)明申請創(chuàng)造性”,與“將發(fā)明申請簡單的分為單獨的技術特征,并根據區(qū)別特征狹義技術領域、狹義解決問題的角度考慮發(fā)明申請創(chuàng)造性”所產生結果的差異。從而明晰了《專利審查指南》中要求對發(fā)明進行創(chuàng)造性判斷時,要從技術方案整體進行考慮的重要性。
關鍵詞:創(chuàng)造性 對比文件 結合啟示
一、引言
在發(fā)明專利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通常會站在申請日前“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分析發(fā)明申請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而《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給出判斷發(fā)明申請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指導性步驟,即三步法;三步法中要求審查員采用“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確定發(fā)明申請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判斷發(fā)明申請是否顯而易見”的方式判斷發(fā)明申請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其中“判斷發(fā)明申請是否顯而易見”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基于多個對比文件判斷其是否具有結合啟示。
二、審查容易進入的誤區(qū)
《專利審查指南》中對于如何基于多個對比文件判斷發(fā)明申請是否顯而易見有詳細說明,《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要確定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具有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qū)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fā)明”。
實操中,審查員經常會在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后,將區(qū)別技術特征視為單獨的、狹義的技術方案,而同時檢索對比文件并判斷多個對比文件是否具有結合啟示時脫離原發(fā)明申請的技術領域,進入區(qū)別技術特征所屬的狹義技術領域,從而得出對比文件與發(fā)明申請區(qū)別技術特征的狹義技術領域相同,解決問題相同的誤區(qū)。
下文結合實際案例討論以“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精神的結合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四個方面整體判斷發(fā)明申請創(chuàng)造性”,與“將發(fā)明申請簡單的分為單獨的技術特征,并根據區(qū)別特征狹義技術領域、狹義解決問題的角度考慮發(fā)明申請創(chuàng)造性”所產生結果的差異。
三、實際案例
1、案情介紹
本申請涉及一種鋰電池去鈍化電路;其技術方案是:為了防止一次性鋰電池鈍化(一次性鋰電池的鈍化是指長期不使用導致的表面金屬層氧化導致不能正常放電的現象),為鋰電池設置一個由可控開關控制的定時放電回路,同時為了防止可控開關誤接收寬脈沖高電平開啟信號從而導致長時間對電池放電的問題,本申請在發(fā)送控制信號的控制器與可控開關之前設置了一個微分電路,從而讓可控開關只在控制器輸出高電平的上升沿開啟,避免了可控開關長期開啟的問題。
2、對比文件介紹
審查員經過檢索后,篩選了兩篇對比文件。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液晶顯示電能表用一次性環(huán)保鋰電池可靠工作電路,其采用一單片機輸出電平控制對鋰電池進行定時放電;但其沒有采用本申請中的微分電路。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間隙式充電控制電路及快速充電方法,其通過設置一電路間隙式的為可充電鋰電池進行充電,同時為了防止充電鋰電池因為長時間充電導致電池活性物質活性降低,采用了包含微分電路的放電電路,在充電間隙中對充電電池進行放電。
此時,如果僅僅將本申請的方案簡單的區(qū)分為對鋰電池放電,及應用在放電電路中的微分電路兩個技術特征的話,可得出如下結論,對比文件1為最接近現有技術。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通過控制器控制鋰電池定時放電,本申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相比,其區(qū)別技術特征為本申請中還包括用于處理放電電路控制信號的微分電路,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2同樣公開了用于解決鋰電池領域鈍化問題的放電電路,同時,放電電路中包含微分電路。但是,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之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進行結合,從而得到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呢?
如果審查員僅僅是將各個特征拆分后,在區(qū)別特征狹義的領域和作用下進行對比,就會得出微分電路的作用是對放電電路控制信號進行處理的結論,而在對比文件2中,微分電路的作用也確實是對放電電路的控制信號進行處理,從而得出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具有技術結合啟示的錯誤結論。
但是,《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應從整體上結合技術領域、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綜合考慮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性;就本案來說,微分電路的所述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結合其他特征綜合考慮,其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防止可控開關誤接收寬脈沖高電平開啟信號從而導致長時間對電池放電”,而不應該簡單的將其認定為“如何處理放電電路控制信號”;而且,就對比文件2整體來說,其微分電路的作用同樣也不應該被簡單的認定為“如何處理放電電路控制信號”,其在對比文件2中的作用其實是對放電控制信號進行整形以使其適應充電間隙進行放電的時間要求。
綜上,就對比文件2與本申請相比,首先,對比文件2中的放電電路是針對可充電鋰電池的活性物質失去活性進行處理,其與本申請中一次性鋰電池的鈍化(因為長時間不使用導致的表面金屬氧化)不是同一概念,本申請中的一次性鋰電池不存在對比文件2中可充電鋰電池所存在的活性物質失去活性的問題,因此,可以認為對比文件2和本申請不屬于同一技術領域;其次,對比文件2中的鈍化和本申請鈍化含義不同,兩者放電電路解決的技術問題也不相同;再次,對比文件2中并不是如本申請那樣僅僅通過放電來解決可充電鋰電池的“鈍化”問題,而是在可充電鋰電池充電過程中間隙對可充電鋰電池進行放電,放電與充電交替進行,從而解決可充電鋰電池的“鈍化”問題,因此其技術方案應同時包含充電與放電,其同樣與本申請完全不同;最后,在技術問題不同的前提下,其產生的技術效果也自然完全不同。
因此,對比文件2與本申請屬于不同的技術領域,解決不同的技術問題、其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都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在整體上,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從對比文件2的方案中去尋找解決相應技術問題的啟示。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之間不具備結合啟示,不適合評價本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
四、結論
筆者認為《專利審查指南》實際上強調了要從“現有技術整體上判斷是否具有技術啟示”,即,在判斷過程中,應把技術方案本身與發(fā)明申請所屬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所產生的技術效果相結合整體考慮,而不應把技術方案簡單的分解為一個個單獨技術特征后獲取區(qū)別技術特征,區(qū)別技術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也不應僅僅從該區(qū)別特征所屬的狹義范圍內來理解,而應當把區(qū)別特征結合相關特征在對比文件整體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綜合考慮。
來源:IPRdaily
作者:張偉,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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