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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都說“煙酒不分家”,荷花牌香煙包裝能否無效荷花酒外觀設計?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通過“云庭審”對荷花酒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認定,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荷花牌香煙包裝盒相比不具有明顯區(qū)別,駁回了原告深圳荷花酒業(yè)的訴訟請求,并向當事人電子送達了裁判文書。
案情簡介
本專利(即荷花酒包裝盒)
亳州好酒酒業(yè)以“包裝盒(國鄉(xiāng)荷花)” (簡稱本專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專利權人深圳荷花酒業(yè)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關于“荷花煙包裝”能否作為評價本專利的現(xiàn)有設計
對比設計(即“荷花煙包裝”)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guī)定
本法所稱現(xiàn)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現(xiàn)有設計,包括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設計,網絡公開也屬于公開的一種方式。
本案中,證據(jù)附件《別讓“慶豐包子”和“荷花牌香煙”變了味兒》為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的新聞網頁。
人民網是《人民日報》建設的以新聞為主的大型網上信息交互平臺,屬于國家重點新聞網站,在互聯(lián)網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在無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的情況下,附件網頁內容的真實性應當予以確認。
一方面,鑒于附件的網頁發(fā)布時間為2014年2月10日14:07,該文中這樣記載:
“當年,正定縣委習書記辦公桌上擺的是‘荷花’牌(4毛5一包,石家莊煙廠出品),此煙已停產20多年;近日河北中煙突然又推出此煙,除煙封加了五星外,包裝和當年幾乎一樣……”
根據(jù)上述內容可以確認,石家莊煙廠曾出產過荷花牌香煙,并于文章發(fā)稿前由河北中煙再次推出了新包裝的荷花牌香煙產品,結合附件的文字內容和文章發(fā)表時間,可以確認在2014年2月10日前新包裝的荷花牌香煙產品已由河北中煙推出,從而被公開的事實,該日期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
另一方面,結合附件中現(xiàn)任國家領導人多年前的一張工作照片和新包裝的荷花牌香煙的圖片,綜合考量在案證據(jù),足以確認“荷花煙包裝”圖所示產品在本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為公眾所知,能夠作為評價本專利的現(xiàn)有設計。
二、本專利與現(xiàn)有設計相比,是否具有明顯區(qū)別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
【是否同類產品】
原告主張二者不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不可以進行對比判斷。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雖然本專利涉及的產品是酒類產品的包裝盒,但是二者均為立體矩形,且立體矩形也是該領域的慣常設計,二者的長寬高雖然有所區(qū)別,但是此類產品整體形狀的長寬高比例會根據(jù)實際容納物品的大小做適應性修改,消費者的關注重點是其表面,尤其是正面的圖案和布局變化。故二者可以作為相同種類的產品進行對比判斷。
【區(qū)別是否明顯】
鑒于原告對被訴決定中認定的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主要相同點和區(qū)別點并無異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查均予以確認。原告主張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正面區(qū)別明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矩形包裝盒正面有很大的設計空間,而本專利與對比設計均采用了上中下三段式設計,中間部分均采用了相同的荷花荷葉圖案,該設計在整個產品中占比較大,對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力也較大。相對而言,無論是“國禮”字樣還是印章圖案,都屬于局部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的影響力較弱,該區(qū)別不能使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產生明顯區(qū)別。
【包裝開合等的影響】
原告還主張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開合設計不同,除了正面,二者的后面、側面、頂面和底面設計均不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無論是煙類還是酒類包裝盒,其正面主視圖是對一般消費者有較強影響力的視圖。打開方式對二者的正面主視圖并無顯著影響。且本專利的后面、側面、頂面和底面設計是對正面三段式設計的延伸,屬于慣常設計,而并無額外的、具有較強視覺影響力的獨特設計。二者的后面、側面、頂面和底面設計即便有所不同,也相對于正面圖案設計不易引起一般消費者的關注,作為視覺焦點的正面設計仍然會給一般消費者留下基本相同的視覺印象。因此,本專利并未展示出明顯區(qū)別于對比設計的獨特設計。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深圳荷花酒業(yè)的訴訟請求。
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麥芽 北京知產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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