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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濰縣”VS商標“濰縣”,誰更勝一籌?

商標
小知2024-09-02
古城“濰縣”VS商標“濰縣”,誰更勝一籌?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濰縣不僅是地標舊稱,還可能是注冊商標,當作為商標的‘濰縣’與作為古城的‘濰縣’在訴訟中相遇,誰‘更勝一籌’呢?”


三更燈火不曾收,

玉膾金齏滿市樓。

云外清歌花外笛,

濰州原是小蘇州。


古城“濰縣”VS商標“濰縣”,誰更勝一籌?

(圖源網(wǎng)絡(luò) 侵刪)


眾所周知,濰坊古稱濰州、濰縣,“濰縣水蘿卜”“濰縣朝天鍋”在全國享譽盛名,眾多商家也紛紛使用“濰縣”二字,以顯示本家商品具有濰坊傳統(tǒng)特色。但是,濰縣不僅是地標舊稱,還可能是注冊商標,當作為商標的“濰縣”與作為古城的“濰縣”在訴訟中相遇,誰“更勝一籌”呢?


案情簡介


2020年,李華(化名)注冊“濰縣”“濰縣WEI XIAN”等商標。昌樂縣某蒸包店門店招牌及路邊廣告牌標示“老濰縣燙面蒸包”字樣。李華認為該蒸包店未經(jīng)其授權(quán)許可,在門店招牌及廣告牌上使用“濰縣”一詞,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要求法院判令該蒸包店停止侵權(quán)、賠償經(jīng)濟損失。該蒸包店則認為其不構(gòu)成侵權(quán),更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人無權(quán)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痹谏鐣钪?,地名屬于社會公共領(lǐng)域詞匯,商標注冊人以地名作為商標注冊,其權(quán)利應(yīng)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標權(quán)利人無權(quán)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正當使用該地名來表示商品與地理位置等之間的聯(lián)系。


“濰縣”作為濰坊市舊稱,具有地名屬性,而“濰縣”商標的弱顯著性決定了其保護范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門店招牌及廣告牌上的“濰縣”屬于對“燙面蒸包”商品的描述和說明,只是標明其售賣的食品采用老濰縣傳統(tǒng)的燙面制作工藝,并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同時,被告門頭招牌和廣告牌上的“濰縣”二字與原告注冊商標中的用字在字體、字形上均不一致,被告的上述行為不會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wù)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法院經(jīng)審理,一、二審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濰縣作為濰坊舊稱,其作為地理名詞的知名度遠高于作為商標的知名度,原告雖將“濰縣”注冊為商標使用,但時間較短、影響力較低,不具有知名度,所以“濰縣”作為古地名的知名度顯然高于原告案涉商標的知名度。

被告在門頭招牌及廣告牌上使用“老濰縣燙面蒸包”字樣,屬于正當使用地名。案涉商標的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范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人無權(quán)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原標題:古城“濰縣”VS商標“濰縣”,誰更勝一籌?)


來源:壽光法院

作者:馬曉斐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古城“濰縣”VS商標“濰縣”,誰更勝一籌?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古城“濰縣”VS商標“濰縣”,誰更勝一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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